自主择业
劳动者进入劳动力市场通过各种渠道自谋职业
自主择业是指劳动者进入劳动力市场,通过各种渠道自谋职业。
基本条件
担任师级、团级或者营级职务,且军龄满20年的转业干部,可以选择计划分配或者自主择业的方式安置。现有的转业干部自主择业资格条件的内容,一般包括积极条件消极条件两部分。
(一)积极条件
所谓积极条件,是指从正面对干部选择自主择业所需要的条件加以规定。在自主择业制度实施之初,曾经规定,担任团级职务或者担任营级职务且军龄满20年的转业干部,可以选择自主择业。
(二)消极条件
所谓消极条件,是指从反面对自主择业不应有的条件加以限制或者排除。自主择业资格条件不适用范围,与干部转业条件不适用范围基本上是一致的。不符合转业条件的,同样不符合自主择业条件。自主择业资格条件不适用范围有下列几种情况:1.超龄;2.伤残和患病;3.犯有错误;4.其他。
待遇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安置地政府逐月发给退役金。退役金,按照本人转业时安置地同职务等级军队干部月职务、军衔(级别)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为计发基数80%的数额与基础、军龄工资的全额之和计发。军龄满20年以上的,从第21年起,军龄每增加一年,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1%。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按照下列条件和标准增发退役金:
(一)荣立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或者被大军区级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分别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5%、10%、15%。符合其中两项以上的,按照最高的一项标准增发。
(二)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15年、20年以上的,分别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5%、10%、15%。符合其中两项以上的,按照最高的一项标准增发。
按各项规定标准合并计算后,月退役金数额不得超过本人转业时安置地同职务等级军队干部月职务、军衔、基础、军龄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之和。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根据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退休生活费调整的情况相应调整增加。
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月退役金低于安置地当年党和国家机关相应职务等级退休干部月退休生活费数额的,安置地政府可以发给差额补贴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被党和国家机关选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停发退役金。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去世后,从去世的下月起停发退役金。区别不同情况,一次发给本人生前10个月至40个月的退役金作为抚恤金和一定数额的退役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具体办法由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遗属生活确有困难的,由安置地政府按照国家和当地的有关规定发给生活困难补助金。
自主择业干部工资调整随部队工资作相应调整,其调整幅度参照军队同级别退休人员调整幅度。
自2009年7月1日起,参照军队现身军官工资结构,调整规范的津贴补贴项目有:
将现行退役金计发基数中的军人职业津贴、生活补贴、福利补助、伙食补贴、生活补助、生活性补贴等六个项目,调整归并为军人职业津贴和自主择业生活补贴2个项目。调整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计发基数中的津贴补贴项目共4项,包括:军人职业津贴、自主择业生活补贴、房租补贴和地区津贴。
津贴补贴标准(一)军人职业津贴仍按现行标准执行。(二)自主择业生活补贴按本人转业时的职务(专业技术)等级确定标准。(三)、房租补贴按本人转业时的职务(专业技术)等级确定标准。(四)、地区津贴仍按原有标准执行。
退役金
基础工资=在职时的基础工资⑴×100%(2006年以后转业无此项)
职务工资=在职时的职务工资⑵×80%
军衔工资=在职时的军衔工资⑶×80%
军龄工资=在职时的军龄工资⑷×100%
职业津贴=在职时的职业津贴⑸×80%
生活补贴=在职时的生活补贴⑹×80%
伙食补贴=在职时的伙食补贴⑺×80%
福利补助=在职时的福利补助⑻×80%
生活补助={500(五大节日过节费)÷12}⑼×80%
房租补贴=在职时的房租补贴⑽×80%
地区津贴⑾:大连市长海县外,无地区津贴。
生活性补贴=在职时的生活性补贴×100%
军龄增发={⑵+⑶+⑸+⑹+⑺+⑻+⑼+⑽+⑾}×军龄增发比例
立功受奖={⑵+⑶+⑸+⑹+⑺+⑻+⑼+⑽+⑾}×立功受奖增发比例
边远艰苦地区飞行舰艇工作={⑵+⑶+⑸+⑹+⑺+⑻+⑼+⑽+⑾}×边远艰苦地区飞行舰艇工作增发比例
超标核减={⑵+⑶+⑸+⑹+⑺+⑻+⑼+⑽+⑾}×(军龄增发比例+立功受奖增发比例+边远艰苦地区飞行舰艇工作增发比例-20)
历年增资=年定期增资之和(不含当年增资)
取暖费=标准面积×70%×23÷12 5
医疗保险=(应发合计-生活性补贴-取暖费)×2%
补充说明
1、团级职务和军龄满20年的营级职务军转干部的退役金计发基础比例为80%;军龄不满20年的营职干部,军龄每少一年,计发比例减少一个百分点
2、军龄增发比例:军龄(周年,不满一周年的月份按一年算)-20。
3、立功受奖增发比例:三等功5%,二等功10%,一等功或者被大军区级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15%。
4、边远艰苦地区飞行舰艇工作增发比例:满10年5%,满15年10%,满20年以上15%。
5、取暖费面积标准:正师级、副师(正局、副局,技术6级及高职技术7级),140平方米;正团、副团(正处、副处,中职技术7级及技术8级、9级),105平方米;正营、副营(正科、副科,技术10级、11级),85平方米。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4-10-16 02:38
目录
概述
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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