腐败税,是指中国的腐败也具有税收的性质,因为腐败都是以管理部门的公共权力为后盾,并以纳税人作为实际上的最终承担者,它当然也就等同于一种特殊的管理部门征收的税。
危害
孩子的出生降低整个家庭的平均收入;贫穷的父母每增加一个孩子,将变得更加贫穷;原因是孩子成年之前不创造财富。对于一个国家也是如此,从事生产的人越少,国民的平均收入就越低。
有形和无形的财富,都要投入资本、土地和劳动三种要素才能生产。国民财富的第一次分配,资本所有者取得利息,土地所有者取得租金,劳动者获得工资。政府对利息、租金和工资征收所得税,并征收其他税种,参与第二次财富分配。经济学原理告诉人们,就某一种特定商品而言,税收将减少生产的数量,降低供给者和需求者的总福利;无论名义上向谁征税,结果都由供给者和需求者共同承担。然而政府征税,其目的是提供国防、法院、警察等公共产品;这些公共产品,对于财富的生产是必须的。因此我相信,就整个社会的财富生产而言,合理的税收不会减少生产的数量。
权力的出租(
腐败),具有和税收一样转移财富的效果,也就是所谓的“腐败税”。但不同的是,腐败官员就象社会的孩子,征收腐败税的同时,不提供任何公共产品,因此腐败必然减少整个社会的财富生产总量。腐败官员享受高级住房、名贵汽车、烛光晚餐和高尔夫球时,这些财富不可能从天上掉下来,而必须由资本所有者、土地所有者或劳动者从生产所得的财富中支付。和征税的原理一样,名义上谁支付腐败税并不重要,供给弹性越小的要素所有者,将承担越多的税收。那么,到底是谁在承担腐败税呢?
生产要素的供给弹性告诉我们,资本的供给弹性最大。即使存在资本流动的管制,资本的流动仍然要比土地和劳动的流动容易得多。假设从利息中向腐败官员支付财富,资本的边际收益将降低,使得资本向边际收益高的地方流动;资本流出导致资本的供给减少,从而又提升资本的边际收益。最终的结果,是腐败严重或不严重的地方,资本都具有相近似的边际收益。因此,虽然资本所有者最经常行贿,实际上却并不承担腐败税。土地不能流动,供给弹性最小;劳动也是如此。由于存在移民限制,劳动者不能随意移居高工资的国家。土地所有者和劳动者只能选择忍受更低的生产要素收入,因此腐败税由土地所有者和劳动者共同承担。土地所有者毕竟是少数,大部分人主要依靠劳动获取工资收入;向腐败官员转移支付的财富,就实际上要由占社会大多数的劳动者来承担。在那些腐败横行的
第三世界国家,资本所有者仍然十分富有,而劳动者却十分贫穷,正是这个原因。腐败税减少社会财富生产总量的同时,还使劳动者更贫穷,扩大了社会的贫富差距。
腐败还导致生产机会的浪费。由于工资收入是犯罪的机会成本,腐败降低工资收入,即是降低犯罪成本。因此,腐败越严重,诈骗、抢劫、盗窃等犯罪活动就会越多。犯罪活动不仅不创造财富,浪费生产财富的机会,有时还直接破坏生产。因腐败而增加的犯罪活动,实际上是腐败对生产的破坏。另外,腐败的存在还会产生一种非生产性的职业,人们戏称之为“权力中介”。权力寻租的过程中,权力中介牵线搭桥,取得中介收入;这种中介服务,除了对权力交易的双方有益以外,对整个社会的生产只具有破坏作用。假设不存在腐败,这些权力中介本来也可以从事生产性的工作而增加整个社会的财富。
变相收税
目前,中国共有29种
税目,2005年的税收收入总额为28775.1亿元人民币,占当年GDP的15.8%,这个比例并不算高。但是,这个数额和比例意义不大,第一,中国的大多数家庭和企业已经普遍感到征收负担沉重,第二,中国各级管理部门所实际支配和使用的资金更是远远不止此数。原因在于,正式的税收不能反映管理部门收入的真实状况,反而掩盖和混淆了管理部门的真实收入。除了正税收入之外,中国各级管理部门的收入渠道还有很多种。
通常被人们所忽视的,各级管理部门还有若干种“变相征收”的办法,其类型大致有三种:
第一种类型的变相征收,无需经过人民(或立法机关)的同意,就可以擅自扩大财政赤字、借款举债、或者偷偷地超量发行基础货币,这是第一种类型的变相征收——赤字与借债等同于向未来(后代)征收、超量发钞则等同于向过去征收(因为它会让居民历年积累的货币资产贬值),地方虽既不能发行货币、又没有合法举债的权力,但仍可以通过所谓“多元化融资”的方式进行变相征收,“白条”泛滥(“白条”即地方的变相纸币)、债台高筑。
第二种类型的变相征收.是_单方面撕毁“政治契约”、拒绝或减少某些由居民受益的公共财政支付,比如地方管理部门在收取纳税人的相应缴纳之后;不履行对教育、医疗、社会保障、公共设施、社会治安等方面应尽的足够的支付义务,把本应由管理部门支出的一部分款项改由居民自付,当然也就等同于向付款人实施了新的征收。
第三种类型的变相征收是利用管理部门对重要资源、重要市场和关键产品的垄断经营或准入管制而获利,如实施下列管理行为:挪用储户存款、诈骗股市资金、人为制造住房等领域的局部恶性通货膨胀、强制收取某些行业的高额保护费等等。管理部门经常指令(或诱导)
国有商业银行将大量的贷款用于代替财政支出(或准财政支出)的目的——将本应由财政支付的公共项目资金、国企所需资金大量地改为由银行贷款,由此造成了巨额的银行坏帐,此一行为即是将管理部门的支出责任转嫁给了银行的储户(中国的国有银行早就只剩下“负资产”,其天文数字般的坏帐损失最终只可能由储户买单),这也就等同于向银行的储户课以一项特别的“准征收”(一旦金融危机爆发,“准征收”就将变成真实的征收)。
中国股市所起的财政征收作用比银行更胜一筹,因为对银行储户资金的滥用至少在名义上还是应该偿还本息的,而对股民资产的公然侵吞则可一律归之于“市场风险”,普通股民的资产在管理部门的鼓励诱导下被肆无忌惮地用于为国企解困、为财政解套、为特权阶层补贴的目的,这等同于向中小股市投资者课以一种定向的征收;还有,管理部门通过对石油、电信、电力、铁路等行业的行政垄断榨取巨额的垄断利润,这也等同于向这些行业的经营者(而最终承担者只能是这些行业的消费者)课以特别的税收。
广义地说,管理部门的所有征收都具有税的性质,因为其根源是一致的——征税与收费、罚没、处置公产并无不同,都根源于管理部门对公共权力的独家垄断,而负担的最终承担者也是一致的——无论管理部门以何种形式进行征收,均以相对人的相应负担为基本代价(像卖地、卖国企之类的管理部门收入,表面上似乎不是由纳税人所承担,但因为土地、国企的一切权益本应归全体国民所有,因此,由管理部门独享变卖的收入实际上无异于一项税率为100%的特种征收)。
此外,中国的腐败也具有税的性质,原因同上所述,腐败都是以管理部门的公共权力为后盾,并以纳税人作为实际上的最终承担者,它当然也就等同于一种特殊的管理部门征收,人们可称之为“腐败税”。“腐败税”与正式税收具有互相排斥和互相补充的二重性,但反过来,“腐败税”直接增加了腐败干部的人均收入。从这个意义上讲,“腐败税”至少是一种“准税收”。
税收收入与非税收入、专门税务部门征收的收入与其他部门和行政人员个人征收的收入、合法征收的收入与非法征收的收入、常态征收的收入与变相征收的收入——均可称之为“税”。为区分起见,可分为税内税与税外税(此处“税外税”涵盖了通常所说的“苛捐杂派”,但它的范围更广,这一概念能够更准确地描述中国管理部门的实际征收状况)。其中,不仅行政与司法性的乱收费、乱罚款、乱没收的收入和以公共财产(如土地与国企)为变相税基的收入应被视为重要的税外税,而且,在中国,“腐败税”、“减少支出税”(或称“公共福利损失税”)、“挪用储户存款税”、“诈骗股民投资税”、“特殊行业保护税”、“局部通货膨胀税”更是“税外税”的大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