脱壳经营是指在不改变原有产权归属及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前提下,用承包或租赁形式将经营权和所有权彻底分离,使企业法人游离于出资者之外,国家只对企业负有限责任。
所谓“公司脱壳经营”是指公司经营陷入困境后,原公司主要人、财、物与原亏损公司脱钩另行组成新的公司进行独立经营,原
公司债务新公司不承担,使新设公司脱掉亏损企业这个“壳”而独立经营的一种公司运行方式。这种经营行为曾成为不少地区和行业主管部门为摆脱企业亏损的一种“良策”,但实际上,公司脱壳经营是一种典型的滥用法人人格以逃避原
公司债务责任的行为。在脱壳经营下,被脱壳的公司仅剩下一个“空壳”,债权人利益极难得到保护。
第一种源于民法的侵权行为理论,将公司脱壳经营定性为侵犯债权的行为,对于企业无偿处置资产,恶意逃债的,应追加以其资产新成立的企业,要求其承担所接受资产范围内的责任。该观点最早的依据是1993年《全国经济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法发[1993]8号),该纪要认为“企业法人核准登记后,开办单位、投资人或其他人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应依法追回”。之后,司法实践中又有了一些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