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犯未遂,拼音:néng fàn wèi suì,是“不能犯未遂”的对称。行为人有实际可能完成犯罪、达到既遂形态,但是在着手实行犯罪以后,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致使犯罪未得逞,未达到既遂的一种犯罪未遂。刑法理论上以犯罪行为实际上能否构成既遂为标准所划分的犯罪未遂类型。主要特征是,犯罪行为原本有可能达到既遂形态,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
例如,杀人犯正在扼杀或砍杀被害人时,因第三者的及时赶到和强力制止而未能杀死被害人,即属杀人罪的能犯未遂。中国刑法中没有规定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这种犯罪未遂的分类,但中国刑法理论同多数国家刑法理论一样,采纳了
犯罪未遂的这种分类。
中国刑法理论一般认为,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相比,前者客观上的危害性更大,而且主观上也往往反映了较后者更为严重的行为人犯罪意图的展开程度和顽强程度。从主客观统一上看,能犯未遂往往比不能犯未遂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因而
量刑时对
能犯未遂一般应较不能犯未遂
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