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洪春
湖北省武汉市委原常委、汉南区委书记
胡洪春,男,汉族,湖北嘉鱼人,1962年11月生,1983年10月参加工作,1988年8月加入中国共产党,省委党校研究生学历。曾任湖北省武汉市委常委、武汉开发区工委书记、汉南区委书记,武汉市社会主义学院院长(兼)。
人物履历
1981.09——1983.10,武汉市司法学校法律专业学习
1983.10——1986.03,武汉市硚口区检察院书记员
1986.03——1989.01,武汉市硚口区团委办公室主任、青工部部长(1985.09-1988.06,在武汉大学法律专业在职大专学习)
1989.01——1991.05,武汉市硚口区委办公室信息科科长
1991.05——1997.04,武汉市硚口区委办公室副主任、区保密局局长(1994.11任)、区民营办主任(1995.09任)(其间:1993.09-1996.12,在中央党校经济管理专业在职大学学习;1996.03-1996.07,在武汉市委党校中青年干部培训班学习)
1997.04——2000.07,武汉市硚口区六角亭街工委书记、办事处主任(1997.12任)(1996.09-1999.07,在湖北省委党校经济管理专业在职研究生学习;2000.03-2000.05,在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工商管理培训班学习)
2000.07——2000.08,武汉市硚口区汉正街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
2000.08——2001.10,武汉市硚口区政府党组成员、汉正街管委会主任,汉正街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
2001.10——2004.09,武汉市黄陂区委常委、区委办主任(2003.06-2004.06,兼任黄陂区武湖农场党委第一书记)
2004.09——2007.11,武汉市黄陂区委副书记(2004.06-2007.06,援藏任西藏自治区乃东县委书记)(其间:2006.12.01-2006.12.10,在中央党校全国县委书记新农村建设培训班学习)
2007.11——2009.07,武汉市委市直机关工委副书记(正局级)(其间:2008.03-2008.04,在国家行政学院厅局级干部培训班学习)
2009.07——2011.09,武汉市黄陂区委副书记、区政府区长(2009.12任)
2011.09——2011.12,武汉市黄陂区委书记
2011.12——2015.01,武汉市委委员,黄陂区委书记
2015.01——2015.02,武汉市委委员,市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黄陂区委书记
2015.02——2017.01,武汉市委委员,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党组成员
2017.01——2017.12,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
2017.12——2018.12,武汉市委常委、统战部长,武汉市政协党组副书记,武汉市社会主义学院院长(兼)。
2018.12——2019.02,武汉市委常委、武汉开发区工委书记、汉南区委书记,市委统战部长,武汉市社会主义学院院长(兼)。
2019.02——2019.09,武汉市委常委、武汉开发区工委书记、汉南区委书记,武汉市社会主义学院院长(兼)。
人物事件
违纪被查
2019年3月21日,据湖北省纪委监委消息:武汉市委常委、武汉开发区工委书记、汉南区委书记胡洪春涉嫌严重违纪和职务违法,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依法双开
2019年9月,据湖北省纪委监委消息:经查,武汉市委原常委、武汉开发区工委原书记、汉南区委原书记胡洪春背离党的宗旨,丧失理想信念,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违反政治纪律,转移、隐匿、销毁赃款赃物,对抗组织审查;违反组织纪律,在组织进行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违反廉洁纪律,违规从事虫草推销等有偿中介活动,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违反工作纪律,贯彻落实宗教事务管理法规不力,对辖区内违规建设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造佛失察失管,造成恶劣影响和重大经济损失,负重要领导责任;违反生活纪律。违反国家法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违规为罪犯假释提供帮助,致使罪犯被假释后,又实施多种违法犯罪行为,严重损害国家法律权威和司法公信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涉嫌滥用职权罪。
胡洪春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特别恶劣,情节特别严重,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经湖北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湖北省委批准,决定给予胡洪春开除党籍处分;由湖北省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依法逮捕
2019年10月11日消息,湖北省武汉市委原常委、武汉开发区工委原书记、汉南区委原书记胡洪春(正厅级)涉嫌受贿、滥用职权一案,由湖北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荆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荆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对胡洪春作出逮捕决定。
提起公诉
2019年11月,胡洪春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一案,经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由荆州市人民检察院向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荆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胡洪春利用担任武汉市黄陂区委副书记、武汉市委市直机关工委副书记、黄陂区区长、黄陂区区委书记、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武汉市委常委等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直接或通过特定关系人索取、收受非法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利用担任黄陂区委副书记、区长职务上的便利,违规干预司法,情节严重,依法应当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最新修订时间:2019-11-22 1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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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人物履历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