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怀邦,男,汉族,1955年9月生,河南鹿邑人,1974年4月参加工作,1981年10月加入中国共产党,陕西财经学院金融系货币银行学专业毕业,在职研究生学历,经济学博士。曾任国家开发银行党委书记、董事长。
人物履历
1974.04——1978.09,
河南省鹿邑县马铺公社办公室干部、
卫生院副院长;
1978.09——1982.08,在
吉林大学经济系政治经济学专业学习;
1982.08——1984.12,
陕西财经学院物资系教师;
1984.12——1991.12,陕西财经学院物资系副主任(其间:1986.12,晋升讲师;1988.12,晋升
副教授);
1991.12——1993.09,陕西财经学院教务处处长;
1993.09——1994.07,陕西财经学院院长助理兼教务处处长、硕士生导师(其间:1994.04,晋升教授);
1994.07——1997.03,陕西财经学院副院长、党委委员;
1997.03——1997.11,
中国金融学院常务副院长、党委委员;
1997.11——1999.03,中国金融学院常务副院长、党委常委;
1999.03——2000.06,中国金融学院院长、党委副书记(正局级)(其间:1996.09——1999.07,在陕西财经学院金融系货币银行学专业学习,获经济学博士学位);
2000.06——2001.06,
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副行长、党委副书记;
2001.06——2003.07,
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行长、党委书记,
国家外汇管理局陕西省分局局长(兼);
2003.07——2005.02,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监事会工作部主任;
2005.02——2007.09,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纪委书记、党委委员;
2007.09——2008.09,
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副书记、监事长、纪委书记;
2008.09——2013.04,
交通银行党委书记、董事长;
2013.04——2018.09,
国家开发银行党委书记、董事长(其间:2018.03,兼任
中国银行业协会第六届监事会监事长)。
党的十七大、十八大、十九大代表,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
人物事件
违纪被查
2019年7月31日,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消息:国家开发银行原党委书记、董事长胡怀邦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开除党籍
2020年1月11日,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消息: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对国家开发银行原党委书记、董事长胡怀邦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胡怀邦理想信念丧失,“四个意识”缺失,背离初心,背弃职责,对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阳奉阴违,落实中央巡视整改要求不到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出入私人会所;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利用职务便利在干部录用等方面违规为他人谋取利益;滥权妄为,与不法商人沆瀣一气,大搞权钱交易;家风不正,家教不严,纵容家属大肆收取财物。
胡怀邦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是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相交织的腐败典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胡怀邦开除党籍处分;按规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终止其党的十九大代表资格;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依法逮捕
2020年2月,国家开发银行原党委书记、董事长胡怀邦涉嫌受贿一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胡怀邦作出逮捕决定。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提起公诉
2020年3月,国家开发银行原党委书记、董事长胡怀邦涉嫌受贿一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由河北省承德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承德市人民检察院已向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胡怀邦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检察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胡怀邦利用担任交通银行党委书记、董事长、国家开发银行党委书记、董事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利用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开庭
2020年7月30日,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国家开发银行原党委书记、董事长胡怀邦受贿一案。承德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怀邦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河北省承德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09年至2019年,被告人胡怀邦利用担任交通银行党委书记、董事长,国家开发银行党委书记、董事长等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利用其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在获取及增加银行授信额度、设立汽车金融公司、入股商业银行以及职务晋升等事项上,为相关单位和个人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折合共计人民币8552.4008万元。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胡怀邦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胡怀邦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全国、省、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记者及各界群众30余人旁听了庭审。
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一审宣判
2021年1月7日上午,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国家开发银行原党委书记、董事长胡怀邦受贿一案,对被告人胡怀邦以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胡怀邦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胡怀邦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经审理查明:2009年至2019年,被告人胡怀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利用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相关企业和个人,在获取银行贷款、企业经营、职务晋升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者通过其特定关系人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8552万余元。
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怀邦的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胡怀邦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受贿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公开通报
2021年9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对10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进行公开通报。其中,国家开发银行原党委书记、董事长胡怀邦违规出入私人会所,由他人支付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问题。2015年10月至2016年5月,胡怀邦多次在私人会所接受他人宴请,费用由私营企业主支付。2017年国庆节期间,胡怀邦及其家人到上海旅游,食宿费用由私营企业主支付。胡怀邦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2020年1月,胡怀邦被开除党籍。2021年1月,胡怀邦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人物著作
主要著作有《中国流通改革与发展》、《
金融期货市场》、《金融工程与投资银行》。公开发表学术论文160多篇,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10多项,多次荣获省部级以上的优秀科研成果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