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强
江西省政协原党组成员、副主席
胡强,男,汉族,1962年3月出生,河北枣强人,1985年7月参加工作,1990年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24年8月被开除党籍),经济学学士。曾任江西省政协副主席。
人物履历
1981.09-1985.07 江西财经学院计划统计系国民经济计划专业学习;
1985.07-1987.02 江西省财政厅预算处干部;
1987.02-1989.02 江西省财政厅预算处科员;
1989.02-1990.11 江西省财政厅预算处副主任科员;
1990.11-1994.11 江西省财政厅预算处主任科员;
1994.11-1998.08 江西省财政厅预算处副处长;
1998.08-2000.12 江西省财政厅预算处调研员、副处长;
2000.12-2003.12 江西省财政厅预算处处长(1999.09-2001.06,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财贸经济系金融学专业研究生课程班学习);
2003.12-2010.09 江西省财政厅副厅长;
2010.09-2018.01 江西省财政厅厅长;
2018.01-2018.11 江西省人民政府副省长、党组成员,省财政厅厅长、党组书记;
2018.11-2022.01 江西省人民政府副省长、党组成员;
2022.01-2022.03 江西省人民政府副省长、党组成员,省政协副主席;
2022.03-2023.01 江西省政协副主席。
担任职务
中国共产党江西省第十五届委员会委员,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江西省第十三届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
人物事件
违纪被查
2024年2月21日,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消息:江西省政协原党组成员、副主席胡强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开除党籍
2024年8月1日,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消息,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对江西省政协原党组成员、副主席胡强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胡强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违反组织原则,在组织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利用职权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廉洁底线失守,违规收受礼金,利用职权违规为亲属和特定关系人吸收存款提供帮助,搞权色、钱色交易;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执纪执法活动;与不法商人勾肩搭背、沆瀣一气,将公权力异化为谋取个人私利的工具,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企业经营、职务提拔等方面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胡强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胡强开除党籍处分;按规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终止其江西省第十五次党代会代表资格;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决定逮捕
2024年8月,江西省政协原党组成员、副主席胡强涉嫌受贿一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胡强作出逮捕决定。
提起公诉
2024年12月,江西省政协原党组成员、副主席胡强涉嫌受贿一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由福建省龙岩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龙岩市人民检察院已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胡强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检察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胡强利用担任江西省财政厅副厅长、党组书记、厅长,江西省副省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最新修订时间:2024-12-20 10:53
目录
概述
人物履历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