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权
法学术语
我国的诉权学说承袭了前苏联的二元诉权理论,认为诉权与诉一样具有双重涵义,诉权的二重性体现为程序意义上诉权和实体意义上诉权的区分,程序意义上的诉权主要指起诉权;实体意义上的诉权则是指原告对被告在实体上要求获得满足的权利,即满足诉的权利或胜诉权。起诉权与胜诉权的不同之处在于:起诉权是一种程序性权利,是当事人请求法院行使审判权以保护自己合法利益的权利;而胜诉权则是基于实体法而产生的,体现为法院对当事人权利请求的支持。理论界一般认为,就诉权作这样的区分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第一,有利于法院查明管辖权和决定应否受理。如果原告无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则认为起诉不符合条件,即不应受理。第二,有利于法官查明案情和正确适用法律,作出正确裁判。如果查明原告无实体意义上的诉权,就判决其败诉。
解析
(1)诉权诉讼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依靠国家强制力保护其财产权和人身权的权利,诉权既包括程序性诉权,也包括实体性诉权。程序性诉权又可分为原告起诉权和被告的应诉权,胜诉权则是一种实体性诉权,而诉讼时效实质上是与胜诉权相联系的。
胜诉权是法院可以依据实体法对其进行保护的权利。如果超了时效也就是说法院已经不能违反程序用实体法保护实体权利了。
(2)是否丧失胜诉权是由法院来认定的,他向法院起诉正是要法院查明诉讼时效有无中止、中断、延长的情况,确实无上述情况才由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以确认胜诉权的丧失。但是诉权(程序性诉权)并未丧失。
(3)丧失胜诉权后原债务转化为自然债务,也就是说法律不再予以强制力保护,只能靠个人的信用以及道德来约束,但是例外的情况是如果债务人重新确认了自然债务,那么这种确认是受法律认可的,自然债权人可基于这种新的确认重新请求法律保护。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3-10-19 2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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