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
诉权学说承袭了前苏联的二元
诉权理论,认为诉权与诉一样具有双重涵义,诉权的二重性体现为程序意义上诉权和实体意义上诉权的区分,程序意义上的诉权主要指
起诉权;实体意义上的诉权则是指
原告对被告在实体上要求获得满足的权利,即满足诉的权利或胜诉权。起诉权与胜诉权的不同之处在于:起诉权是一种程序性权利,是当事人请求法院行使审判权以保护自己合法利益的权利;而胜诉权则是基于
实体法而产生的,体现为法院对当事人权利请求的支持。理论界一般认为,就诉权作这样的区分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第一,有利于法院查明管辖权和决定应否受理。如果原告无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则认为起诉不符合条件,即不应受理。第二,有利于法官查明案情和正确适用法律,作出正确裁判。如果查明
原告无实体意义上的
诉权,就判决其败诉。
(1)
诉权是
诉讼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依靠国家强制力保护其财产权和
人身权的权利,诉权既包括程序性诉权,也包括实体性诉权。程序性诉权又可分为
原告的
起诉权和被告的应诉权,胜诉权则是一种实体性诉权,而
诉讼时效实质上是与胜诉权相联系的。
胜诉权是法院可以依据
实体法对其进行保护的权利。如果超了时效也就是说法院已经不能违反程序用实体法保护
实体权利了。
(2)是否丧失胜诉权是由法院来认定的,他向法院起诉正是要法院查明诉讼时效有无中止、中断、延长的情况,确实无上述情况才由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
诉讼请求,以确认胜诉权的丧失。但是诉权(程序性诉权)并未丧失。
(3)丧失胜诉权后原债务转化为
自然债务,也就是说法律不再予以强制力保护,只能靠个人的信用以及道德来约束,但是例外的情况是如果债务人重新确认了自然债务,那么这种确认是受法律认可的,自然债权人可基于这种新的确认重新请求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