育婴
清代盐税
育婴,清代盐税之一。
同治十三年(1874),扬州绅士卞宝第在湖南巡抚任内奏明,运、食两商每引各捐钱二十六文,另在捐缴善举案内每引提拨钱四十五文,用作收养婴孩的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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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时间:2024-01-15 2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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