肯尼亚共和国宪法
肯尼亚共和国的根本法
肯尼亚共和国宪法是1964年颁布,后经1969年和1982年三次修改,成为现行宪法。宪法规定,肯尼亚是主权共和国;实行一党制;国家实行总统内阁制,总统为国家元首兼政府首脑和武装部队总司令。总统有权任免副总统、内阁部长、总检察长、首席法官、三军司令和警察总监等。总统和内阁集体向议会负责。总统可以国家元首身分向议会发表讲话,可宣布紧急状态、赦免或惩罚罪犯;也可以内阁首脑和议员身分参加议会的一切活动与会议,可对议会讨论的任何问题投票。总统可在任何时候解散议会,而后举行选举。总统选举与议员选举同时举行,皆由选民直接投票。总统任期与议会相同,一般为5年。
总统因死亡或其他原因缺位时,可由副总统或内阁指定部长代理总统。宪法在处理行政机构与立法机构之间的关系时,遵循三条原则,即设立坚强有力的全国领导机构并为人民群众所知,总统和内阁集体向议会负责,议会地位至高无上。国民议会是肯尼亚共和国立法机构。议会对政府事务进行监督,可对政府投不信任票。宪法修正案在二读和三读时,全体议员的65%投赞成票(不包括当然议员)始为通过。修正案通过后由总统批准并经政府公布后生效。对一般议案,与会议员的多数赞成即算通过。与某议案有直接金钱利益的议员,对该议案的投票无效。投错票或参加错会议均要罚款。总检察长在议会无权投票,议长有决定票年满18岁的肯尼亚公民均可参加竞选议员,竞选者必须是执政党党员并经执政党批准。国家设有最高法院、上诉法院和最高伊斯兰法院,总检察长负责监督司法事务,是政府最高法律顾问。宪法规定,公民的生命、人身自由和私人财产受法律保护,公民享有宗教、信仰、言论、集会、结社、迁徒的自由;反对奴隶制度和强迫劳动,反对各种形式的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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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时间:2023-12-21 1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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