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纠纷是指在公司存续过程中,股东通过不断行使各种权利来推动公司的运作,股东之间或股东与非股东之间也时常发生
股权转让的情况,由此而引发的股权争议案件,包括股东权纠纷、
股权转让纠纷,且逐步成为公司法案件的主要类型之一。
分类
股权纠纷主要分为四类:股东出资纠纷、股权确认纠纷、股权转让纠纷、股东权利纠纷等。
股东出资纠纷
股东出资纠纷是股东在公司设立过程或增资过程中,因履行向公司投入资金或物等资本过程中所发生的纠纷。
在司法实践中,股东出资纠纷主要有:
一、股东虚报出资额,有关验资单位出具虚假的验资证明,使不符合条件的“公司”得以登记;
二、先出资后抽逃,公司发起人在设立时,通过借款等方式筹措资金划到验资帐户上,一旦完成验资后,即以各种形式将资本进行抽逃。
股权确认纠纷
股权确认实质上就是股东资格的确认。在司法实践中,因股东资格而产生的股权确认之诉是较为常见的一种纠纷和诉讼,也是在法理上合实务中较为复杂的诉讼。股东资格的认定问题主要存在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资格以是否持有公司发行的股票为认定标准,一般不存在疑义。
股权转让纠纷
股权转让纠纷是指股权在转让的过程中所发生的纠纷的总称,包括股东之间转让股权的纠纷,以及股东与非股东之间转让股权的纠纷。
股东权利纠纷
股东权利纠纷是指在按公司法注册的企业中,企业财产的一个或多个权益所有者拥有哪些权利和按什么方式、程序来行使权利过程中所发生的纠纷。
产生原因
利益争夺
应该说无论是股东之间的股权之争、
控制权之争,还是
董事会与
总经理、董事会内部的权利之争,一般地说,都不是个人或个别人之间的摩擦.而是股东之间的利益之争。“没有永远的敌人,也没有永远的朋友一只有永远的利益”
资本市场近一年来的强动走势使上市公司成为大众投资的焦点,而
证监会一系列旨在推进资本市场市场化进程的举措叉将使上市公司融资能力空前提高。配股条件的改变。重大
资产重组可以增发新股、增发以市场定价等政策出台使sT上市公司的
融资前景都豁然开朗。因而许多短期内难 上市的企业更坚定了以收购方式进行资本市场的决心.这使
收购的代价在激烈的竞争中抬高。而当这些企业一旦发现它们在付出相当代价后仍不能控制上市公司时就必然产生激烈的控制权争夺
政府职能和地方保护
在许多股权之争案例中,有一个共同的特点是中小股东、民间资本对
国有股权的斗争。即争夺多是在
民营企业、外地收购与有上市公司当地政府支持的股东之间进行-如三通人主金路集团、开元争夺国际大厦、通百惠与胜邦大战胜利股份等。盘所周知.地方政府对上市公司具有绝对的影响力,当地政府在股权争夺中的优势更是不言而喻。这叉增加了这一争斗的复杂性,向国有股权挑战是十分艰难的。因为国有股权后面站着政府,顶着
国有资产的红帽于,这根敏感的神经一旦被触动,并不是所有人都可以承受的。上市公司的一大特点是称之为公众公司,共意义不言自明,但现在的情况如何呢?从
股权结构来看,政府往往拥有上市公司60 左右的股权。他们作为单一股东就可以决定上市公可的命运,而透过这一层现象我们可以看到,国有股代表的一般都是地方政府的利益。这样在这个游戏中地方政府充当了至少两重角色,即是游戏的参与者又是游戏规则的制定者。有时更是充当了裁判员的角色,如何规范政府在这一不公平斗争中的行为对于其作为殴东的角色、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至美重要。在上面很多案例中都涉及到的国资局或国有资产管理公司用很多堂而皇之的理由以其独特的身份和超然的地位将
民营资本或外地资本拉下马而取得上市公司的控箭权。他们可称其为防止
国有资产流失。难道他们就没想到经营不善让公司亏损也是一种国有资产的流失吗?他们以前为什么没有想到过这个问题呢?
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
抛开政府的地方保护主义。我们还会发现一些更深层次的原因,由于国有股和法人股不能流通及不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非流通股股东无法取得正常的股票升值收益,而只能通过控制上市公司的方式获益,没有控股权的股东又很难通过出售股票而退出。要么是“所有”要么是“零”使得控股权变得至关重要。因为没有上市公司发展——股票增值——所有股东受益的共同利益基础。无法杜绝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的侵犯。也就使争斗双方只关心”资产的占有“而不关心”货币的升值,也是因为没有追一共同利益基础。上市公司的董事不是致力于公司发展战略的思考与制定,而是各方控制权的象征,是各方争夺的阵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是现代企业的运行机制,是一种制度的保障。然而,我国的公司改造是在传统的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对经营方式的一种变革。在此基础上产权过于集中难以避免。国有企业的产权结构以国有股和法人股为主体。难以形成多元化的投资主体。致使产权不晴晰尝凌驾于股东大会之上。破坏了股东告与董事会之间的委托关系。另外,董事会的产生踺乏规范,多由上级主管部门的委振制带来浓厚的执行色彩。而非权力机构对于企业真正的执行机构。权力的滥用现象严重 董事长和总经理是一个兼任现象严重,公司人事部门任免传统扭曲执行机构的代理职能。使得执行机构的执行行为不是取决于市场竞争关系。而是以政府主管部门的意志为价值取向坐标。部门任免传统扭曲执行机构的代理职能。使得执行机构的执行行为不是取决于市场竞争关系。而是以政府主管部门的意志为价值取向坐标。
盲目购并和不良购并
许多股东购并的直接目的就是为了取得上市公司的配股权。利用 “壳”资源来“
圈钱”和谋求名利上的发展。很多上市公司的大股东主要目的不是通过把企业进行
行业整合、
资源配置来促进企业的强大,而是希望在
二级市场炒作来获取差价,或者持有的殴权去融资质评价,故而很多上市公司在台并时没有充分考虑双方的情况,尤其是上市公司对收购方的全面情况,包括
财务状况、经营手法、
资产质量远远了解不够.也就是打了包但未点货。在此情况下出现的股权遭冻结拍卖不能进行等股权纠纷就是情理之中的事情了。又由于上市公司不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使得利用“壳”资源所“圈”来的钱的利用无法得到合理有效的监督 中小股民对“多数人投钱,少钱人投票”和”很多人投票,很少说话”的公司治理结构相当气愤。
法制、法规不完善
《证券法》规定,如果股权发生转移,特别是协议转让控股超过了30﹪。在此情况下不取得证监会豁免收购批准时需要发出全面收购要约,如果法人股的拍卖比例比较大时很可能就会产生上进问题 虽然现在还没有先例说明公司要发出全面收购要约。但是今后这类上市公司股权拍卖达成协议收购需要报批很多材料。经历很多程度,有差部门告对上市公司资产的能力以保证未来公司一定盈利能力方面作严格的审批,相应的股权拍卖就很难进行下去。
信息披露不充分
上市公司在进行有关股权方面的处置时,都需要发布股权拍卖、殴枉纠纷的公告。但现实中存在的问题是:由上市公司刊发的公告相当简单,就事论事,甚至省略一些重要数据。而且从公告到拍卖基本上十天左右,短的只有七八天,这样短的时间对于
投资者的决策显然是不够的。那些想参与拍卖的人没有时间莸得信息,即使看到也不能对被
拍卖企业的整个资产价值作一个详细的了解。在这样短的时问内作出的决第显然是不全面的。对其中存在的问题往往了解不是很多,而当购买行为发生、经营一段时间后,有关股权纠纷诸方面的问题就会显现出来。信息全面、及时披露是现代股份制度和
股票市场得以发展的必要条件,但在我国由于国家权代表“虚置”以 及由此导致的
法人股东的实际控制和
内部人控制”,仅靠3成左右的流通股份的约束,是不可能建立起有效的信息按露制度的。在信息的非完全和非有效授露下,内部交易以及以法人面目出现的、有利于某些自然人的变易就会比较普遍。
预防措施
深入彻底进行企业改制
现代企业制度要求上市公司率先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我国于93年通过了《公司法》,为企业的改制提供了法律蓝本。94年,随着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工作的全面展开。以有限责任和股份有限责任为形式的公司制逐渐取代了计划经济体制下企业仅是政府附庸和命夸执行者的模式,但由于长久累积的问题太多,在实际的国有企业公司化中暴露了很多问题。难以摆脱行政干顶。难以真正实行所有毂和经营权的分离,难以实现公司权力机构、决策机构和执行机构之间的制衡关系一句话。难以建立真正的现代企业。所以,我们必须加大企业改制的力度。使得政企分开,产权明晰,独立经营。
转变政府职能
经济全球化是政府间的竞争,是国与国之间的竞争,也是制度的竞争。哪一个国家的政府能够提供更好的投资环境、更清晰的法律环境,谁就能更好地生存和发展=笔者认为这才是政府职能的准确定位。政府与其忙于搞工程。抓那个项目。不如把精力放在制度规刚的制定和实施上。创建一个良好的投资环境。明晰的法律环境。建立一套激励创新的制度规则才是政府的责任所在。也就是说政府是游戏规则的制定者和仲裁者,而不能再是游戏的参与者。这样才能给游戏的参与者一个公平、公正、公开的游戏环境。
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是现代企业特有的运行机制。即在所有权与经营权(控制权)相分离的情况下。为了确保公司整个管理机构能够按部就班地实现企业的长期战略目标和计划。而在不同的利益相关者(股东、债权人、管理人员、职工等)之间所作的一整套的组织制度安排。
在《公司法》里,明确构造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三大权力结构相互制衡的公司治理结构。 股东大会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但纵观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公司治理,几乎没有一个治理模式下的股末大会可以发挥很大的作用,我国也概奠能外。股东大会更多地成为第一大股东的常会,显然难以有效地行使其最终决定权。随着放权让利和公司制改革的推进,所有权主体逐渐清晰。因而国家股和法人股的权力相应需要予以明确。现有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国家进行国有企业改革息息相关。要通过在证券市场上引人社会资金。一方面来改善国有企业的资本结构;另一方面刚打破国有企业单一的所有权结构。引入富有经营性和市场化的股东。现阶段。上市公司中国家股转让的倾向是国家股向完全的企业法人股和不完善的企业法人股的转变,其途径在于通过增加法人股股东的持股比例和法人股大股东的改变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从而在根本上避免国家股股东在公司治理结构机制上的混乱,也使得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建立不再局限于通过解决所有者缺位问题来实现。法人股大股东的引入,使上市公司从”所有者缺位“导致的治理主体”虚拟化中找回了一个实实在在的法人治理主体,而法人治理主体的重新确立则将显著地改变上市公司原有权力机关的构造与功能。并在股东和经营者之间建立起一个相对有效的权力制衡机制和激威机制。这样,上市公司在购并中国有股、法人股的股权纠纷问题将会大大减少。
加强法制、法规建设
首先,要明确分离母公司和上市公司。使上市公司真正获得独立于母公司的市场地位。这样可以防止很多问题,控股公司不能以所控上市公司的任何财产挪作它用,只能用于上市公司的发展。其次,要建立资信调查和对贷款质押的审查的制度,在对上市公司股权进行转让时,应对受让方企业的资信进行详细的调查。上市公司转让股权可能有两方面的原因;即需要资金和引进新的管理体制和新的产业方向。如果上市公司仅需要资金而收购方又能一次付款时。出让方收到资金后办理相关手续当然是没有任何风险的,如果收购方要分期付款时,出让方则应谨慎。在履行协议的过程中,应当严把履行协议关。一旦发生违约一则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如解除协议或者立即对违约者采取法律手段等,争议双方或是握手言和,或是一方暂时胜出,但是留给中小股东们然有不尽的疑问。股权纠纷爆发时,争议各方纷纷祭起法律的武器,声称对方有违法行为。如大股东侵害公司利益、发起人注资不实、董事会决议违法、股东大会程序和决议不合法,争议双方各执一词。中小股东如坠雾里一如今随着争斗的偃旗息鼓,所有的问题虽未有答案,但却都不了了之,没有一个明确的“说法”。这里不排除恶意炒作者在达到自己目标后悄然撤退,但也有追于现实国情和法律环境。当事人无奈的沉默在建立了相应的法制、法规后,应该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
及时真实地披露信息
上市公司可先召开股东大会,藉此机会给投资者一个有更多时间了解投资信息的机会。拍卖信息的公司需要至少两到三次。时间间隔可以是10天、15天或者更长一些。这样可以使真正想参与的投资者有足够机会了解相关的信息;还可以在公告中列明参与拍卖的企业数量及各自所交保证金数量的多少,这可以使后来的投资者有一个公平的了解机会。拍卖行和有关的部门可以对被拍卖物的信息,诸如资产质量等充分提供给买家,这样投资者才会有兴趣,同时又要给投资者充分的考虑时间。这样才有可能选成更理想的双方都能接受的价格。在具体信息披露。一方面要进一步强调信息披露的严格性和严肃性,依照《证券法》第62条对必须进行信息披露的重大事件的规定,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股东,其持有股份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的是其中主要方面,而控股股末质押、转让、被冻结股权也是重要的方面,另一方面则应提高信息披露的质量,由上市公司刊发的此类公告应详细说明相关内容。如大股末质押股份公司股权事宜中涉及的金融、期限、所获资盘的用途及其偿还能力等等。使其他投资者或股权人可公平地选择。对于一些重要数据更应全面详尽的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