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平等是
经济学上的专业术语,指的是
股东基于自己的出资(出资额或者股份)为基础而享有平等待遇的原则。
股权平等意味着在基于股东资格而发生的公司与
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的法律关系中,所有股东均按其所持股份的性质、内容和数额享受平等待遇,并且免受不合理的不平等待遇。
股权平等原则包括股份内容平等和股权比例平等两层含义,二者密不可分,
相辅相成。如果前者是股权平等原则的基础,后者则是股权平等原则的核心。
股权平等原则的第二层含义是股份内容平等。股份内容平等强调公司发行的每一类股份的内容相同。股份的内容应当解释为股东享有的权利和利益以及股东因拥有该股份而承受的风险程度。公司在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或允许的股份种类之内发行数种股份时,每一种类范围内的股份内容应为相同。
由于股份内容平等强调持股类别相同的股东之间在权利内容上的平等,不同种类的股东享有的权利内容可以不同。例如,普通股东与无表决权股东的待遇就可以不同。前者可在股东大会上行使表决权,后者则不能。这两类股东之间虽在具体权利内容上有所区别,但就其实质利益来说各有所长、各有所短,适合于不同投资风格和偏好的股东,股东对上述两类不同股份的选择也本于内心自愿,各取所需,各得其所。因此,新《公司法》第43条允许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第35条允许股东通过全体股东协议约定不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无论如何,普通股东之间在股东权利内容上应当遵守股权平等原则;无表决权股东之间也应遵守股权平等原则。此外,大股东和小股东、控制股东和非控制股东的划分不属于法律允许的种类股份,法律不允许大股东和小股东之间、控制股东和非控制股东之间存在不同等待遇。
当然,大股东也有可能沦为弱者。无论是在股权高度分散化的股权结构下,还是在股权高度集中的股权结构下,大股东都有可能随时陷入内部人控制的泥潭。特别是在股权转让的情况下,有些新股东为避免经理层和员工队伍的军心涣散和道德风险,往往对经理层原班人马采取集体留任的安抚、怀柔态度。但有些经理层原班人马并不知恩图报,而是认为新的大股东软弱可欺。如此一来,即使新股东取得了公司大股,但未必取得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可见,大股东未必是控制股东。控制股东也未必是大股东。尽管一名股东持股比例不高,但具有超强的组织能力和人格魅力,也能够借助
表决权信托、代理甚或股东投票的横向联合而荣膺控制股东的地位。弱势大股东(控制权旁落的大股东)作为弱势群体也可以援引新《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提供的权利保护与救济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