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
股权分置改革的
非流通股股东承诺其所持有的公司非流通
股份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在12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在前项规定期满后,持有公司
股份总数百分之五以上的
非流通股股东股东通过
证券交易所挂牌出售的原非流通股
股份在12个月内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在24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十。
①中海恒承诺所持原非流通股股份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两项条件后方可开始
减持:
触发上述初始
减持条件后,中海恒承诺所持原
非流通股股份如果减持,则减持价将不低于24.50元/股(该价格高于海虹控股上市以来经
复权处理后的
股价最高值24.40元。若自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至出售
股份期间发生
派息、
送股、
资本公积金转增等
除权事项,对该价格进行相应除权处理);
②中海恒承诺同意为截至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
股权登记日止未明确表示同意的
非流通股股东及股权权属存在争议、
质押、冻结等情形无法执行
对价安排的非流通股股东,先行代为垫付该部分股东对价安排应执行的股份。代为垫付后,该部分
非流通股股东所持股份若上市流通,应当向中海恒偿还代为垫付的
对价,支付自股权分置改革完成
股票复牌后第一个交易日至偿还日为止代垫股份所获得的一切孳息(包括但不限于
现金股利、
送股、
转增股票等),并取得中海恒的书面同意。
③海发行清算组(富南国投)、云南国投承诺以执行
对价安排后所持剩余
股份依次代为垫付中海恒执行对价安排及履行代为垫付承诺所需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