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合作制企业,兼有合作制和股份制两种经济形态特点,实行劳动合作与资本合作相结合,在实践中产生并不断发展的新型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组织形式。
解释
是两个以上劳动者或者投资者按照章程或协议自愿组织起来,以资金、实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作为股份,依法从事各种生产经营服务活动,实行民主管理,采取按劳分配和按股分配相结合的利润分配方式,留有公共积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具有法人资格的集体经济实体。它保持股份制筹集资金、按股分配和经营管理方面的合理内核,吸收股东参加劳动、按劳分配和提取公共积累等合作制的基本内核,集股份制与合作制优点于一体。在一些国家,股份合作制企业专门为农业生产提供廉价生产资料,或进行农副产品加工、储运、销售,以及为资金融通、储蓄提供服务等。
历史
在中国,股份合作制企业是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为探索城乡集体企业改制之路而在合作制的基础上形成的企业组织。在革命战争年代已存在合作制形式的生产;
20世纪50年代普遍成立了农村生产合作社和城市手工业合作社;
1956年以后,由于片面强调向高级社和大集体所有制过渡,农村生产合作社取消了股本分红,城市手工业合作社也退还了股本,合作社名存实亡;进入80年代,随着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而产生的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有联产合办、跨地区联办等合作性质的企业和各种社会联营、自营企业,这些企业实质上是社员集资入股创办的股份式合作企业。然而,这些以互助、合作为目的的企业抵挡不住商品经济的冲击,80年代中期,乡镇企业异军突起。
90年代初,为解决集体经济随市场发展所产生的诸如产权不明等弊病,中国开展了自上而下的以乡镇企业为对象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改制活动,随后,城镇集体企业也开始了股份合作制的改革。股份合作制企业以入股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及章程为基础,是以企业全部资产承担民事责任的独立法人。职工作为劳动者共同劳动,共同占有、使用生产资料,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实行民主管理;作为企业出资人,需依约以资金、设备、技术等投资入股,以出资额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在约定的合作期内,入股人不得随意退出、撤回入股财产,对入股财产和合作经营中积累的盈余财产享有共有权,并依照事先约定,按股份对其共有财产进行分配。中国对股份合作制企业进行调整的立法规范有:
1997年8月6日国家体制改革委员会颁布的《关于发展城市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指导意见》,根据1997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第39号令修订的《农民股份合作制企业暂行规定》,还有2001年起草的《城镇股份合作制企业暂行规定(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