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毅
江西省政协原副主席、党组成员
肖毅,男,汉族,1962年5月出生,江西赣州人,1981年9月参加工作,1984年8月加入中国共产党,中央党校政治学理论专业毕业,中央党校在职研究生学历。曾任江西省政协副主席、党组成员。
人物履历
1978.09—1981.09 赣南师专中文科汉语言文学专业学生;
1981.09—1987.02 江西省崇义县崇义中学教师、公安局干部、政府办秘书、副主任;
1987.02—1988.04 江西省崇义县聂都乡党委副书记(主持工作)、人大主席;
1988.04—1988.07 江西省崇义县政府办副主任;
1988.07—1990.02 江西省崇义县体改办主任兼政府办副主任;
1990.02—1992.10 江西省崇义县经济委员会主任、县委办公室主任;
1992.10—1994.01 江西省上犹县政府副县长;
1994.01—1995.03 江西省上犹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1995.03—1996.01 江西省上犹县委副书记;
1996.01—1996.06 江西省龙南县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
1996.06—1997.01 江西省瑞金市委副书记、代市长;
1997.01—2001.01 江西省瑞金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市长(其间:1996.08-1998.12,参加中央党校函授学院经济管理专业本科班学习;1998.08-1998.10,参加江西省委党校县干班学习;1997.07-1999.07,参加北京大学区域经济学专业硕士研究生课程班学习;2000.09-2001.01,参加上海市委党校中青年干部培训班学习);
2001.01—2003.06 江西省瑞金市委书记;
2003.06—2004.04 江西省赣州市政府副市长、瑞金市委书记;
2004.04—2006.11 江西省赣州市委常委(2004.04.01当选)、瑞金市委书记;
2006.11—2007.07 江西省政府驻北京办事处副主任、党组副书记;
2007.07—2009.08 江西省政府驻北京办事处主任、党组书记;
2009.08—2015.04 江西省政府副秘书长,省政府驻北京办事处主任、党组书记;
2015.04—2018.01 江西省抚州市委书记;
2018.01—2021.03 江西省政协副主席、抚州市委书记;
2021.03—2021.08 江西省政协副主席。
党的十九大代表,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2021年7月终止)。
人物事件
违纪被查
2021年5月10日,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消息:江西省政协副主席肖毅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辞去代表
2021年7月28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抚州市选出的肖毅,辞去了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肖毅的代表资格终止。
免去职务
2021年8月2日,江西省政协十二届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有关人事事项,免去肖毅的江西省政协副主席职务,撤销肖毅政协江西省第十二届委员会委员资格。免去副主席职务事宜向政协江西省第十二届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报告。
依法双开
2021年11月13日,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消息: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对江西省政协原党组成员、副主席肖毅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肖毅背弃初心使命,破坏“两个维护”政治原则,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出现严重偏差,违背新发展理念,滥用职权引进和支持企业从事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的虚拟货币“挖矿”活动,违规举债上项目、搞建设,造成恶劣影响;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品礼金,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纵容、默许特定关系人利用其职务影响谋取私利,违规从事营利活动,搞权色、钱色交易;不正确履行职责,随意决策实施重大项目,干预、插手司法活动;不重视家风建设,寡廉鲜耻、道德败坏;与不法私营企业主沆瀣一气、以权谋私,利用职务便利在职务晋升、工程承揽、项目开发等方面为他人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肖毅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滥用职权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肖毅开除党籍处分;由国家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终止其党的十九大代表、江西省第十四次党代会代表资格;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依法逮捕
2021年12月7日,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官方网站消息,江西省政协原党组成员、副主席肖毅涉嫌受贿、滥用职权一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对肖毅作出逮捕决定。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提起公诉
2022年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江西省政协原党组成员、副主席肖毅涉嫌受贿、滥用职权一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由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已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肖毅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检察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肖毅利用担任江西省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主任、江西省抚州市委书记、江西省政协副主席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工程承揽、项目开发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肖毅在担任抚州市委书记期间,明知抚州市创世纪科技有限公司等企业主要从事虚拟货币计算生产业务,涉及虚拟货币生产设备的制造、销售以及虚拟货币交易活动,仍然违反国家规定,在财政补贴、案件审判、资金支持、电力保障等方面违规提供帮助,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当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开通报
2022年4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对10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进行公开通报。其中,江西省政协原党组成员、副主席肖毅违规收受礼品、礼金,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问题。2014年至2020年,肖毅多次收受私营企业主所送礼品、礼金折合共计84.9万元;多次接受私营企业主安排的宴请,食用高档菜肴,饮用高档酒水。肖毅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2021年11月,肖毅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其涉嫌犯罪问题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一审开庭
2022年12月29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江西省政协原党组成员、副主席肖毅受贿、滥用职权一案。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毅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杭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08年至2021年,被告人肖毅先后利用担任江西省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主任、江西省抚州市委书记、江西省政协副主席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工程承揽、项目开发、职务晋升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25亿余元;2017年至2021年,肖毅在担任抚州市委书记期间,违反国家规定,违背新发展理念,为从事虚拟货币计算生产业务的企业,在财政补贴、资金支持、电力保障等方面违规提供帮助,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造成恶劣影响。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肖毅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肖毅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一审宣判
2023年8月22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江西省政协原党组成员、副主席肖毅受贿、滥用职权一案,对被告人肖毅以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查封、扣押在案的肖毅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8年至2021年,被告人肖毅先后利用担任江西省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主任、江西省抚州市委书记、江西省政协副主席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工程承揽、项目开发和职务晋升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25亿余元,其中5782万余元尚未实际取得;2017年至2021年,肖毅在担任抚州市委书记期间,违背新发展理念,违反国家规定,为从事虚拟货币计算生产业务的企业在财政补贴、资金支持、电力保障等方面提供帮助,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肖毅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滥用职权情节特别严重。鉴于肖毅部分受贿系未遂,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绝大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受贿所得及其孳息已全部查扣到案,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对其依法可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最新修订时间:2024-04-15 0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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