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是为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促进生产工艺和
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防治水污染,制定本标准。本标准按废水排放去向,分年限规定了肉类加工企业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
排水量等指标。本标准适用于肉类加工工业的企业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
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排放管理。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肉类加工工业的企业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
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引用标准
GB 5750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法
GB 7488 水质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 稀释和接种法
GB 11914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
相关术语
3.1 活屠重:指被屠宰畜、禽的活重。
3.2 原料肉:指作为加工肉类制品原料的冻肉或鲜肉。
主要内容
本标准按照污水排放去向,分年限规定了肉类加工企业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
排水量等指标。
4.1加工类别
按肉类加工企业的加工类别分为:
a。畜类屠宰加工;
b。肉制品加工;
c。禽类屠宰加工。
4.2 标准分级
按排入水域的类别划分标准级别。
4.2.1 排入GB 3838中Ⅲ类水域(水体保护区除外),GB3097中二类海域的废水,执行一级标准。
4.2.2排入GB 3838中Ⅳ、Ⅴ类水域,GB3097中三类海域的废水,执行二级标准。
4.2.3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下水道的废水,执行三级标准。
4.2.4 排入未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下水道的废水,必须根据下水道出水受纳水域的功能要求,分别执行4.2.1和4.2.2的规定。
4.2.5GB 3838中Ⅰ、Ⅱ类水域和Ⅲ类水域中的水体保护区,GB 3097 中一类海域,禁止新建排污口,扩建、改建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4.3 标准值
本标准按照不同年限分别规定了肉类加工企业的
排水量和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等指标,标准值分别规定为:
4.3.1 1989年1月1日之前立项的建设项目及其建成后投产的企业按表1执行。
表11989年1月1日之前立项的建设项目及其建成后投产的企业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单位(mg/l)
4.3.2 1989年1月1日至1992年6月30日之间立项的建设项目及其建成后投产的企业按表2执行。
表2 1989年1月1日至1992年6月30日立项的建设项目及其建成后投产的企业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单位(mg/l)
4.3.3 1992年7月1日起立项的建设项目及其建成后投产的企业按表3执行。
表3 1992年7月1日起立项的建设项目及其建成后投产的企业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4.4 其他规定
4.4.1 表1、表2和表3中所列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按日均值计算。
4.4.2 污泥与固体废物应合理处置。
4.4.3 工艺参考指标为行业内部考核评价企业排放状况的主要参数。
4.4.4 有分割肉、化制等工序的企业,每加工1t原料肉,可增加
排水量2m3。
4.4.5 加工蛋品的企业,每加工1t蛋品,可增加排水量5m3。
4.4.6 回用水应符合回用水水质标准。
4.4.7 在执行三级标准时,若二级污水处理厂运行条件允许,生化需氧量(BOD5)可放宽600mg/L,
化学需氧量(CODCr)可放宽1000mg/L,但需经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4.4.8 非单一加工类型的企业,其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排水量和
污染物排放量限值,以一定时间内的各种原料加工量为权数,加权平均计算。计算方法见附录A。
4.4.9 表1、表2中禽类屠宰加工排水量参照表3执行。
监测方法
5.1 采样点
采样点应在肉类加工企业的废水排放口,排放口应设置废水水量计量装置和设立永久性标志。
5.2 采样频率
按
生产周期确定监测频率。生产周期在8h以内的。每2h采样一次;生产周期大于8h的,每4h采样一次。
排水量只计直接生产排水,不包括
间接冷却水、厂区生活排水及场内锅炉、电站排水,若不符合以上条件,应改建排放口;排放量按月均值计算。
5.4 统计
企业原材料使用量、产品产量等,以法定月报表和年报表为准。
5.测定方法
本标准采用的测定方法按表4执行。
表4
注:(1)暂时采用《环境监测分析法》(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局,1983)。待国家颁布相应的方法标准后执行国家标准。
标准实施监督
本标准由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附录
A1 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按式(A1)计算:
式中:C--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L;
Q--
排水量,m3/t(活屠重)或m3/t(原料肉);
T--
污染物排放量,kg/t(活屠重)或kg/t(原料肉);
Qi--某一加工类别加工单位重量原料允许排水量,m3/t(活屠重)或m3/t(原料肉);
Wi--某一加工类别一定时间内原料加工量,t(活屠重)或t(原料肉);
Ci--某一加工类别的某一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L;
Ti--某一加工类别加工单位重量原料允许
污染物排放量,kg/t(活屠重)或kg/t(原料肉)。
本标准由商业《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编制组、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环境标准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牛景金、王嘉儒、
周晓明、孟宪亭、
邹首民、
王守伟、许俊森等。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