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邦德国刑法是“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刑法”的简称,包括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刑法典》和单行刑事法律。
1871年
德国在统一前,没有统一适用于全国的刑法,各州都有自己的
刑法典。1871年德国实现统一,同年5月15日公布了
《德国刑法典》,并于1872年1月1日施行。该法典是《联邦德国刑法典》的前身,由通则和两编组成,共370条。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德国分裂为联邦德国和民主德国两部分,联邦德国仍适用1871年刑法典,但作了必要的修改。根据1949年宪法,联邦德国绝对废除了死刑,并否定了纳粹刑法关于类推的规定。后经过全面的修订,于1975年公布施行了新的刑法典,即《联邦德国刑法典》。此后又多次修订,如1976年4月22日第14部“刑法修改法”、1980年3月28日第18部“刑法修改法”等。
现行《联邦刑法典》分为总则和分则两大部分,共358条(包括删除或增补的条)。总则共分5章,第1章“刑法”,规定了刑法的效力范围和一些用语。第2章“犯罪”,规定了惩罚(可罚性)的基础、未遂犯罪、正犯与共犯、正当防卫紧急邂险等内容。在本章规定中,严格区分了未遂犯和中止犯;对共犯除规定了正犯与共同正犯外,还规定了教唆犯、帮助犯、共犯的未遂与中止以及间接正犯。第3章“犯罪的法律后果”,规定了刑罚、量刑、数罪、缓刑、矫正及保安处分等内容。刑罚的种类有:自由刑(除分则明文规定为终身自由刑外,一般为有期自由刑)、罚金刑;附加刑为禁止驾驶;附加后果为服公职、选举及投票权的丧失。罚金刑采取
日额罚金制,且可以用自由刑代替罚金刑。矫正与保安处分的种类有:收容于精神病院、收容于戒除瘾癖的机构、收容于社会矫治机构、保安监督、行为监督、吊销驾驶执照以及禁止从事一定职业。第4章为“告诉、授权和要求处刑”。第5章“时效”,规定了追诉时效和执行时效。分则共分29章,其内容依次为:危害和平、叛乱、危害民主法治国家的犯罪;叛国罪和外患罪;针对外国的犯罪;妨害宪法机关及选举和表决的犯罪;妨害国防的犯罪;妨害公共秩序的犯罪;
伪造货币和有价证券的犯罪;未经宣誓的伪证和伪宣誓的犯罪;诬告犯罪;有关宗教及信仰的犯罪,妨害身份、婚姻和家庭的犯罪;妨害性自由的犯罪;侮辱罪;侵害人身和隐私的犯罪;侵害他人生命的犯罪;伤害罪;侵犯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盗窃及侵占犯罪;抢动及敲诈勒索犯罪;包庇及窝赃犯罪;诈骗及背信犯罪;伪造文书的犯罪;破产罪;应处罚的利欲性犯罪;损坏财产的犯罪;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污染环境的犯罪;渎职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