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运提单是托运货物的承运人一次签发包括运输全程但用于陆海或海陆或海河或海海联合运输的提单。联运提单和转船提单虽都包括运输全程,但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转船提单属于联合运输中的海海联运提单,而联运提单则是陆海联运或海陆联运或海河联运或海海联运提单。因此,联运提单中包括转船提单,但转船提单则不能包括联运提单。其次,签发联运提单的
承运人,只对第一程运输负承运人的责任,当货物运达转运地时,第一承运人只代发货人将货物交与下一段运程的承运人,但不负担下一运程中的一切责 任。关于计收运费问题,因第一承运人签发的联运提单是包括
运输全程,所以由第一承运人按规定费率计收全程运费,其中包括转装和舱租等费用,但若事先声明另外计收转装费及舱租等费者,则按规定费率另行计收。
联运提单简介
接为一个运输过程,其性质和责任分担较一般的提单复杂。签发联运提单时,为了避免各国法律规定的分岐和明确责任,船方可以注明对于联运的全程均以
《海牙规则》作为责任依据,或注明只对
海运过程负责;如未加注明,船方就必须对承运货物的全程负责。1980年5月,包括中国在内的67个国家在
日内瓦签订了《联合国国际货物联运公约》公约分为序言、总则和单据等五个部分和一个附件,对联运提单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了较全面的规定。目前,一般是参照国际商会1973年制定、1975年修订的《联运单证统一规则》作为联运提单
承运人责任条款的依据。中国远洋运输公司和外贸运输公司的联运提单也是如此。《联运单证统一规则》是一个非强制性的民间规则,
其联运经营人的责任制度可概括为:1.实行网状责任制度,即分区段负责制;2.在确知货损发生的运输区段时,赔偿责任按该区段所适用的国际公约或国内法确定;在不能确定货损发生区段时,则按规则规定的责任制度和赔偿限额办理;4.诉讼时效为9个月。
签发过程
联运提单通常由第一程船运输的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但其包括货物的全程运输。由于在联运中,货物从装货港运至目的港是由多个承运人共同完成,为分清责任,各程船承运人需要分别签发分程提单,作为内部责任划分基础与凭证。
签发联运提单的承运人应对货物的全程运输负责,即对从其接管货物时起到货物交付收货人止的运输负责;各程承运人对各自航程的运输负责。如果由于承运人的疏忽、过失或未履行有关的规定与义务,因而引起货物或与货物有关的灭失或损害,收货人有权向承运人索赔。收货人可以向发生损害的该航程承运人索赔,也可以向签发联运提单的承运人索赔,签发联运提单的承运人就全程货物的灭失与损害对各程的承运人负连带责任。但其在赔偿货物损害后,可以依据分程提单向具体造成货物损害的分程船承运人追偿。
与联合运输提单的区别
联合运输提单简称(CT B/L),联运提单简称(Through B/L)。
首先,运输方式的组成存在不同:联合运输提单是由
海运与其他运输方式组成;而联运提单是由海运与其他运输方式组成,但是第一程必须是海运;
其次,提单签发人不同:联合运输提单是多式联运经营人;而联运提单是船公司或其代理人;
最后,提单签发人的责任也不同:联合运输提单签发人对所有各个运程负责;而联运提单签发人只对第一运程负责,在后续运程中,提单签发人只是
托运人的代理。
如上述运输方式的组成变成任意多种方式的组成,则联合运输提单就推广成为多式联运单据。
与海运提单的区别
(1)联运提单的签发时间是收货后;而
海运提单的签发时间是装船后。
(2)联运提单的签发人是船公司或其代理人;;而海运提单的签发人是海上承运人或其代理。
(3)联运提单适用的运输方式包括:海运、海一海、多式联运;而海运提单适用的运输方式包括:海运、海一海。
(4)由于联运提单是收货待运提单,所以当联运提单作为海运提单使用时,装船批注内应加上“实际船名”、“装运日”、“0N BOARD”字样;而海运提单是已转船提单,不需加注“0N BOARD”等字样。
(5)联运提单签发人(多式联运经营人)对货物的全程运输负责,即其责任是从接受货物起到交付货物为止。因此联运提单正面表述有“货物收到”字样,并载有“实际接货地点”和“实际交货地点”,而
海运提单只显示“装运港”、“卸货港”、“中转港”,其海运提单的签发人只对自己执行的这一程运输负责。
多式联运提单
指货物由海上、内河、铁路、公路、航空等两种或多种运输方式进行联合运输而签的适用于全程运输的提单。
(1)多式联运是以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运输方式组成的,多式联运提单是参与运输的两种或两种以上运输工具协同完成所签发的提单;
(2)组成多式联运的运输方式中其中一种必须是国际海上运输;
(3)多式联运提单如果贸易双方同意,并在信用证中明确规定,可由承担海上区段运输的船公司、其他运输区段的承运人、多式联运经营人(Combined Trandport Operator)或无船承运人(Non-vessel Operating Common Carrier)签发;
(4)我国《
海商法》第四章“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的第八节“多式联运合同的特别规定”以及《
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制约着多式联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