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营企业房产
不同的所有制性质的单位之间共同组成新的法人型经济实体所投资建造、购买的房产
是指不同的所有制性质的单位之间共同组成新的法人型经济实体所投资建造、购买的房产。
定义
联营企业将上述接收投资的房地产再转让时,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是谁?是投资者还是接受投资的企业?
根据《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一条规定,再转让时土地增值税纳税人为投资联营企业,而投资联营企业应是接受投资企业,而且相应不动产投入时,所有权已归属于接受投资企业,再转让的主体只能是接受投资企业而不是投资者。
最新修订时间:2022-04-22 22:24
目录
概述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