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行文
宣传机关术语
联合行文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宣传机关联合发文,包括下行文上行文。联合行文有两个条件:(一)涉及多方面和多部门的事,单方面或一个部门行文无效而必须联合行文;(二)联合行文者必须是同一级别的机关或部门,如中共中央和国务院联合行文,中共中央办公厅与国务院办公厅联合行文,省委和省政府联合行文等。又如:《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委员会、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成立管理干部学院问题的请示》,是联合行文中的上行文。
注意内容
联合行文要注意的内容是:
(1)行文的各机关部门必须是同级的;
(2)联合行文对于共同贯彻执行有关方针、政策或兴办某些事业,是非常有利的;
(3)几个平行机关或部门联合行文,应将相对应的各机关都列为主送机关
(4)联合行文应当确有必要,且单位不宜过多。
(5)联合行文,只标明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
可行部门
以下部门、机关和单位可以联合行文:
一是同级政府、同级政府各部门可以联合行文;
二是政府与同级党委和军队机关可以联合行文;
三是政府部门与相应的党组织和军队机关可以联合行文;
四是政府部门与同级人民团体和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也可以联合行文。
五是军队同级机关可以联合行文,军队机关也可以与相应的地方党政机关联合行文。
六是同级党的机关、党的机关与其他同级机关之间必要时也可以联合行文。
七是上级政府部门与下一级政府之间也可以联合行文。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3-08-09 09:03
目录
概述
注意内容
可行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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