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部队是以联合国军事组织的名义执行任务的部队。包括
联合国维持和平部队和联合国军事观察组织。由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特别委员会,根据
联合国安全理事会或大会决议,并经过当事国同意,向发生威胁和平的国际冲突地区派遣。其军事人员由
联合国会员国提供。所需经费从联合国正常经费中开支,联合国会员国分摊或自愿捐助。他们的性质和作用因历次行动的情况差异而不同。
联合国自1945年成立到20世纪80年代中期,建立的军事观察组织有:1948年5月建立的联合国巴勒斯坦停战监督组织,活动于以色列同周围阿拉伯国家交界处,有观察员近300人;1949年8月建立的联合国驻印度和巴基斯坦观察组,监督印、巴停火线,有观察员57人;1958年6月至12月组建的联合国驻黎巴嫩观察组;1963年6月至1964年9月组建的
联合国驻也门观察团;1965年4月至1966年10月组建的联合国秘书长驻多米尼加共和国代表团;1982年8月组建的联合国驻贝鲁特观察员,监视贝鲁特及其周围地区的局势和监督停火。组建的
联合国维持和平部队有:1956年11月至1967年5月驻扎在苏伊士运河地区的第1期联合国紧急部队;1960年7月至1964年6月组建的联合国驻刚果(今扎伊尔)部队;1962年9月至1963年4月组建的联合国印度尼西亚西伊里安维持和平部队;1964年3月,为缓和希、土两族冲突,维持稳定和促进争端的和平解决而建立的
联合国驻塞浦路斯维持和平部队;1973年10月至1979年7月组建的中东第2期联合国紧急部队;1974年5月,为建立缓冲区,使叙利亚、以色列军队脱离接触而进驻戈兰高地的
联合国脱离接触观察员部队;1978年3月,为促使以色列从黎巴嫩南部撤军,协助黎巴嫩政府恢复管辖权而组建的
联合国驻黎巴嫩临时部队。中国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没有参加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1981年起,明确肯定了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在缓解紧张局势方面所发挥的作用。1982年起,承担了部分维持和平部队的摊款义务。1984年10月,进一步表示:中国支持符合联合国宪章的维持和平行动。1988年9月,申请加入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特别委员会。11月2日,联合国大会特别政治委员会一致通过一项决议,同意中国加入维持和平行动特别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