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紧急部队是1956年11月2日,联合国大会召开紧急特别会议,旨在劝告1956年7月中东地区的埃及、以色列以及法、英等国在苏伊士运河以及西奈半岛地区停战。为监督和确保停战,决定成立并派出联合国紧急部队。联合国紧急部队并不是联合国宪章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联合国部队,它实际上是在不能按此规定下所采用的一种维持和平活动的最初行动。联合国紧急部队这种方式,后来成为派往刚果和派往塞浦路斯的联合国部队的先例。
其特点是:(1)并非根据安理会的决议而成立的,而是根据1956年11月5日大会的决议而直接成立的。(2) 任务和权限是确保和监督停止敌对行动,但最后一切仍将取决于联合国大会的决定。(3) 由五大国之外的国家的军队组成。(4) 在大会权力下,由秘书长和咨询委员会合作统辖。(5) 须经接受国的同意方可进入冲突地区。(6) 作为联合国大会的辅助机构在进入领土上享有联合国的特权和豁免。(7)经费由联合国通常预算外的特别拨款中支出。(8) 要在接受国与秘书长和咨询委员会协商后撤出接受国领土。联合国紧急部队的任务,首先是劝告当事国停战,然后由联合国紧急部队负责监督和确保其停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