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旗帜(United Nations Flag)是
联合国使用的旗帜,旗帜呈横长方形,长与宽之比为2:3或3:5;旗面正中是一个白色的徽章,底色为浅蓝色。
产生背景
时任联合国秘书长在第二届联合国大会上提交了一个备忘录,备忘录中提出联合国需要一面旗帜,以便于联合国在世界的不同地区和场合拥有可以代表自身的象征性物品。
确立历程
1947年10月20日,联合国大会第九十六次全体会议(第二届联合国大会)通过第167/2号决议,承认通过联合国专用旗帜,并规定其使用事宜。
1947年12月19日,联合国首次颁布了《旗帜法典》。
1949年7月23日,联合国颁布了《旗帜综合条例》。
1952年11月11日,联合国对《旗帜法典》和《旗帜综合条例》进行了修订。
1967年1月1日,联合国对《旗帜法典》和《旗帜综合条例》进一步修订,并将题为“联合国旗帜守则和条例”的秘书长公报(ST/SGB/132号)进行颁布。修订后的规范文件将原先单独的《旗帜法典》和《旗帜综合条例》合并为一份文件《联合国旗帜守则》(United Nations Flag)。
2020年11月20日,联合国修订了《联合国旗帜守则》,扩大了其适用范围。
设计要素
图案材质
联合国旗帜的中心徽章是一张以
北极为中心的
世界地图等距离方位投影,由交叉的橄榄枝组成的花环相托而成。图案呈金色,与白色水域交相映衬在淡蓝色背景上。地图包括五个同心圆,投影范围延伸至南纬60度。联合国会徽位于旗帜中央,为旗帜高(宽)的一半大小;旗帜的正面和背面图案相同;旗帜由尼龙或其他不吸水材料制成。
比例要求
联合国旗帜长宽比例可为2:3;或3:5;在联合国徽章与旗面占比不变的情况下,可与悬挂联合国旗帜的国家国旗的比例相同。旗帜可在户外或室内悬挂,尺寸根据场合决定,例如户外悬挂4英尺×6英尺(122厘米×183厘米)和室内悬挂3英尺×5英尺(91厘米×152厘米);车辆旗尺寸8英寸×12英寸(20厘米×30厘米)。
颜色标准
联合国旗帜以浅蓝色为底色,会徽图案颜色是白色(颜色代码:Pantone Matching System2925)。
象征意义
联合国旗帜是联合国在世界开展工作时的象征。在动乱和冲突地区,联合国旗帜可让所有个人或团体辨认联合国的标识;联合国旗帜也是希望的象征,代表着全球各国人民对和平和团结的梦想与渴望。
使用原则
一般规定
联合国旗帜应受到尊重,应在适当的方式和情况下悬挂,同时要考虑到所在国家关于旗帜的法律和习俗。当旗帜因日常使用而磨损,不能维持其应有的原貌时,不得进行悬挂,并应降旗,避免被误用或亵渎。
联合国旗帜一般在日出至日落期间在建筑物上和固定的旗杆上悬挂。在特殊情况或有适当照明的情况下,旗帜也可在夜间悬挂;但不得在天气恶劣的日子悬挂;在联合国总部和办事处以外的地点举行的联合国会议需要使用旗帜时,应在东道国政府提供的供联合国举行会议使用的场地内升起旗帜。
1.双边会议悬挂
(a)当联合国旗帜与一个国家或另一国际组织的旗帜同时悬挂时,所有旗帜应处在同一水平面上,大小应大致相同。
(b)当主持人面对观众时,联合国旗帜的位置应当在主持人右边;从观众的角度看,位置在左边。
(c)在联合国(东道方)与一个国家或另一国际组织的代表举行正式双边会议时,应将另一旗帜按照以下方式悬挂(见下表)。
(d)在联合国与一个国家或另一国际组织的代表(东道方)举行正式双边会议时,应按照以下方式悬挂联合国旗帜(见下表)。
2.多方会议悬挂
(a)联合国旗帜可与其他旗帜以下列方式共同悬挂,但其他旗帜必须悬挂在同一水平面上,大小相同或比联合国旗帜更小:
(i)在按圈悬挂的旗帜中:联合国旗帜不得排列在该圈旗帜中,但可悬挂在该圈旗帜中心的一根旗杆上,或悬挂在与这一圈旗帜相连的适当区域内。圆圈内的旗帜应按所代表国家的英文字母按照顺时针方向顺序悬挂;
(ii)在排成一行、一簇或半圆形的旗帜中:其他的所有旗帜应当以英文字母顺序(如州名)悬挂,并按照观众的角度从左到右排列;联合国旗帜需要单独悬挂在一个适当的区域,以所有其他旗帜的左边为佳,也可在整个区域的中央围成一簇或半圆,或在两端围成一簇或半圆;
(b)悬挂联合国旗帜的国家如悬挂其国家的国旗,只有在其国家的所有旗帜排列成一条、一组或半圆形的情况下才能悬挂,在这种情况下,旗帜间每一行的间隔应当不少于该行总长度的五分之一处。
3.车辆悬挂
(a)当联合国旗帜悬挂在车辆上时,需让旗帜自由飘动,旗杆应附于底盘或夹紧于车辆的右挡泥板或后半部;
(b)除联合国旗帜外,联合国车辆不得悬挂任何旗帜;
(c)当联合国旗帜因安全原因,而在车辆上以特别方式悬挂的,应尽可能多露出旗帜图案,并应比第1条第4款规定的旗帜正常尺寸大。
4.船只悬挂
(a)联合国旗帜仅限于船只因联合国公务服务而被雇用时悬挂,并且联合国旗帜与该船只登记或领取执照的国家旗帜需要一起悬挂;
(b)船只悬挂联合国旗帜的方式不应造成对该船只国籍的混淆,同时船只必须悬挂登记国的旗帜或悬挂登记标志来表明其身份;
(c)最多只能悬挂联合国旗帜、登记国旗帜和船只航行在其国家领海内的的礼仪性旗帜,不得悬挂其他旗帜,例如部队派遣国或警察派遣国的旗帜,或受雇为联合国公务服务的船只上的国民旗帜;
(d)联合国旗帜应与船只登记国国旗大小相同,并应在主桅或渔船前桅的顶部自由飘动。除非该船只悬挂了注册标志,否则登记国国旗应悬挂在船只的船尾或主桅的升降索旁。如果该船只要求在其主桅顶部悬挂其进入领海所有国的国家旗帜作为“礼仪性旗帜”,则联合国旗帜应在其前桅顶部悬挂,且礼仪旗的大小应比联合国旗帜小。
5.单位悬挂
(一)联合国旗帜可在联合国各单独管理的基金、机关和计划署及其办事处和其占用的其他建筑悬挂,但必须按照《旗帜守则》悬挂联合国旗帜。
(二)由联合国系统各组织使用。
(a)联合国旗帜可在联合国系统各组织的办公室和其占用的其他建筑悬挂,但必须按照《旗帜守则》悬挂该旗帜;
(b)当联合国系统下属组织的官员以及另一个国家或国际组织之间举行双边会议的时候,联合国旗帜应按照以下方式悬挂在中心位置(见下表)。
1.各国政府可根据《旗帜守则》使用联合国旗帜。
2.各组织和个人可根据《旗帜守则》的规定使用联合国旗帜,以表示对联合国的支持并促进其原则和宗旨,但下列情况除外:
(a)联合国与悬挂联合国旗帜的组织或个人之间无任何附属关系;
(b)为了创造任何商业利益或商誉;
(c)期限有限,或是临时的(在公告发布前已获授权使用该旗帜的组织和个人不受限制约束)。
(d)在特殊情况下,联合国可授权某些组织和个人永久悬挂该国旗。
3.当悬挂联合国旗帜的方式不符合现行《旗帜守则》时,应予以阻止。
特殊规定
1.联合国旗帜可能会降半旗以表示一段时间的哀悼。
2.在下列情况下,联合国旗帜应按秘书长的授权降半旗:
(a)在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逝世的成员国,应下半旗在联合国总部、总部以外的办事处以及成员国悬挂一天;
(b)上文(a)分段所述联合国总部以外的办事处,在其办事处所在国家举行正式哀悼后,可按照其意愿下降旗帜。在这种情况下,应同外交部礼宾处和(或)派驻当地的外交使团主官协商,考虑当地的做法;
(c)联合国前秘书长去世时,联合国总部和其他所有联合国办事处应降半旗;
(d)联合国大会前主席去世时,应在联合国总部降半旗,在其总部以外的办事处得知逝世消息后应立即为其降半旗一天;
(e)在上文(a)至(d)项未具体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况下,经秘书长授权,也可降半旗。
3.如果在上文第2款所列情况下,人物逝世的当天该旗帜已经照常升起悬挂联合国旗帜,则不得降半旗,而应在第二天降半旗,哀悼期间的长短应由秘书长决定。
4.如因天气或其他原因不能实行上文第2段所述的程序,在葬礼或特别纪念活动的当天,可以下半旗。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在逝世当天和葬礼当天降半旗。
5.降半旗时,应先将旗升至半旗尖,然后再降半旗。在降下之前,国旗应该再次升到顶部。
6.下半旗时,不得悬挂其他旗帜。
7.只有在秘书长或正式授权的代表的命令下,才可在送葬队伍中联合国旗帜的旗杆上粘贴绉纱饰带。
8.联合国旗帜被用来覆盖棺材时,它不应该被放入坟墓或接触地面。联合国旗帜应整齐地叠好,并呈递给死者的直系亲属或适当的家庭成员,以表示对死者的敬意。
1.联合国旗帜不得用于商业目的或与商品直接相关,秘书长另有明确授权除外。
2.联合国旗帜不得在任何文具、书籍、杂志、期刊或任何性质的其他出版物上盖印、印刷、雕刻。
3.联合国旗帜不得以任何方式贴在任何非为悬挂该旗帜而严格必需的物品上。
4.联合国旗帜上不得出现任何标志、标志、字母、文字、图形、图案、图画或任何性质的图画。
5.联合国旗帜在不影响第7条第8款的情况下,不得出现彩饰或用作任何形式的帷幔,并应保持联合国徽章明显可见。
6.联合国旗帜在不影响第七条第八款的情况下,不得用于任何形式的悬挂。
1.秘书长管理联合国旗帜的权力下放给:
(a)内阁总干事授权使用联合国旗帜并在联合国总部降半旗;
(b)根据上述第(a)条款,办事处、其他联合国首脑办公室特别代表、任务负责人和协调人,应当按照第七条以授权、协调的方式调整悬挂的联合国旗帜和下半旗。
2.大会和会议管理部礼宾和联络处负责就旗帜的使用和《旗帜守则》的执行向各国政府、联合国各办事处和特派团提供指导和指示。
3.联合国官员,包括联合国各办事处主任、特别代表、特派团团长和驻地协调员都有责任遵守《旗帜守则》的规定。
使用场景
联合国旗帜应悬挂在:联合国占用的所有建筑物、办公室和其他建筑以及财产;包括从任何场地转移的正式指定住所。
联合国公务船只和车辆也可悬挂联合国旗帜。在秘书长进行正式访问或国事访问期间且有随行车队时,该旗帜只能在秘书长乘坐的车辆上悬挂,但须考虑到安保和其他安全因素。
联合国旗帜可在任何联合国会议上使用。
文化特色
根据《联合国旗帜守则》,能够享受降半旗致哀待遇的有会员国的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a、d条)和国家象征人物(d条),或与联合国有重大联系的世界级领导人(f条)。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历程中,先后有五位领导人逝世后享受到联合国降半旗的礼遇,他们分别是
周恩来、
朱德、
毛泽东、
宋庆龄和
邓小平。
自1980年起,联合国开始发行世界上最长的系列邮票——联合国会员国国旗邮票。国旗系列邮票每年发行十六枚,每版四面国旗,每面国旗各四张,每年出四版。
1995年10月2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电部在
联合国日发行一套《联合国成立50周年(J)》纪念邮票,全套2枚,图案是联合国旗帜和
联合国大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