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地位委员会是
联合国经社理事会9个职司委员会之一,1946年6月成立。初创时有15名成员,1967年扩大到32名。其成员由联合国会员国的代表组成,代表由经社理事会按区域分配原则选举选出,其中亚洲4名、非洲8名、拉丁美洲6名、东欧4名、西欧及其他地区8名,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
该机构的职责是研究妇女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在全球范围内就保障妇女在政治、经济、社会、教育和法律等方面的权利的进展情况,向经社理事会提交报告,并对在妇女权益方面需立即引起注意的事项向经社理事会提出建议;制定有关妇女地位的公约、宣言;监督重要国际文件的执行;就有关妇女问题筹备和召开会议;制定提高妇女地位的计划和预算;协调联合国系统的妇女活动等。
该委员会在1970年以前每年召开一次会议,从1971年改两年一次;1987年经社理事会通过决议,决定从1988年起到2000年改为每年召开一次会议,以便审查和评价《到2000年提高妇女地位内罗比前瞻性战略》的执行情况。每次会议从成员国中选举主席1人、副主席3人、报告员1人。会议通过的公约、宣言、主要建议均需提交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和联合国大会讨论通过。委员会闭会期间,日常事务由提高妇女地位司负责。该司原设在维也纳联合国办事处社会发展和人道主义事务中心,
加利就任联合国秘书长后实行机构改革,1993年7月从维也纳迁到纽约,隶属联合国政策协调和持续发展部。
该机构根据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各职司委员会的议事规则进行工作。该机构自成立以来,开展了一系列旨在提高妇女地位,维护妇女各项权益的重要活动。1949年开始制定《妇女政治权利公约》,1952年联合国大会通过。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还有:1956年的《废止奴隶制、奴隶贩卖及类似奴隶制的制度与习俗补充公约》、1956年的《国外扶养费收取公约》、1957年《已婚妇女国籍公约》和1962年的《关于婚姻的同意、结婚最低年龄及婚姻登记的公约》。此外,该机构最有成效的工作之一,就是制定《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该公约1976年经联合国大会通过,1981年生效。共分6个部分,30条。内容涉及各国在各个不同领域消除对妇女歧视应采取的措施。委员会进行的工作,还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关于联合国妇女十年;②关于妇女在发展中的作用;③关于计划生育。
中国于1972年首次当选为联合国妇女地位委员会(下称“妇地会”)成员。此后多次当选,现为妇地会成员,任期至2026年。1980年,中国签署并批准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1995年9月,联合国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在北京举行,会议制定并通过了《北京宣言》和《行动纲领》。
2023年3月,全国妇联副主席、书记处书记
林怡率团出席妇地会第67届会议,并在一般性辩论和部长级圆桌会上发言,积极宣介中国妇女发展成就。
2024年3月,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全国妇联副主席
黄晓薇率团出席妇地会第68届会议,并在一般性辩论和部长级圆桌会上发言,积极宣介我国妇女发展成就。
2022年3月14日,联合国妇女地位委员会第66届会议14日在纽约联合国总部开幕,本届会议主题为“在气候变化、环境与减灾政策和项目方面实现性别平等及妇女和女童赋权”。
2022年12月14日,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以29票赞成、8票反对、16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一份由美国提出的决议草案,决定撤销伊朗在联合国妇女地位委员会的成员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