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主义诉讼模式
法律学术语
职权主义诉讼模式,是指在诉讼中,法官居于主导地位,控辩双方居于从属地位,法官可以依职权主动调查取证,判决不局限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起诉方式以公诉为主,自诉为辅,侦查在诉讼中居重要地位,救济程序比较完善的一种诉讼模式。
定义
职权主义诉讼模式,是近代西方国家两种诉讼模式之一,与其对应的是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
主要特点
法官主导审判过程
第一,法官自始至终都要参与对案件的事实的发现和认定,并要实际指挥和控制整个诉讼过程,诉讼是由法官而不是由当事人主导的。我们可以简单的从德国的诉讼程序中发现两大法系的区别。德国没有采取陪审团制,而实行陪审员与法官共同审理由法官主导审判的方式,原告提起诉讼以后,被告要作成答辩,双方都应提出有关证据,然后由法官决定庭审的时间及庭审的内容。在庭审开始后,通常不是由当事人而是由法官进行案件阐述,法官要就案件的争议点涉及的法律问题及事实问题向当事人作出阐述,听取当事人及其律师的反映,在案情阐述完毕后庭审进入证明阶段,在德国称为证据调查过程,这一过程通常被认为是法官为了对案件的争议事实与法律适用作出判断而收集资料形成心证的过程。在传唤证人的过程中,法官可以要求证人就那些问题作出阐述,而就另一些问题不必提及,对法官认为没有争议的问题可不纳如证据调查的范围。法官也可以不考虑当事人的举证而自己聘请证人进行调查,法官有权随时询问当事人和证人。在庭审过程中,法官应当命令当事人对全部的案件的重要事实作充分且适当的陈述,有关的陈述不充分时法官应当命令当事人作补充陈述。在法庭调查或证明活动结束以后,法官应就案件的情况及争议的情况与当事人进行讨论,努力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
限制当事人处分权
第二,法官在组织、控制诉讼及调查取证等方面享有较大的职权,而当事人的处分权受到了一定的限制。有学者指出,职权主义实际上是实现国家通过其代理人即法官对诉讼的控制[xiv].法官不仅可以主动取证,而且可以不考虑当事人的举证和辩论意见,而依据法官自己的取证作出裁判。法官也有权依职权聘请证人。在庭审过程中为了使事实的调查更为深入集中,法官不是单纯被动地听取双方的意见,而要根据自己所确定好的庭审方案而主动询问一方当事人,从而可以避免诉讼的迟延和拖拉,尽管在职权主义模式中,律师也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显然没有在当事人主义的模式下所发挥的作用那么大,法官完全有权利处理庭审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和问题,应该调查什么和不应该调查什么,完全由法官自己掌握,庭审活动通常采取在法官主持下的会议式的方式,法官可以轻松的与双方会谈,尽可能的促进双方的和解,为了促成当事人的和解,法官也可以与一方会谈,指出其可能会承担的不利结果,从而促使其接受和解调解。
法官可以主动依职权收集证据
第三,法官可以主动依职权收集证据。在职权主义的模式下,当事人可以提出一些证据和线索供法院调查,但法官可以根据需要独立的进行调查,法官而不是律师才是证据的真正的判断者和检查者,在庭审结束以后,要由法官对证据作出简要的概括和总结,如果法官认为证据不足够,可以要求当事人继续提供证据,法官也可以由自己调查取证。专家通常是由法院聘请的,并被称为法官的助手,专家要求必须是中立的[xv],当然根据德国民事诉讼法第104条,法官可以根据一方当事人的提名而聘请专家,如果一方当事人坚决反对某人作为专家出庭作证,法官也可以聘请另一名专家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5-03-31 21:47
目录
概述
定义
主要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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