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奖励基金是国营企业用于付给职工超额劳动报酬的资金。基本工资实质上是对职工劳动定额和工作职责付出的报酬,奖金则是超工作量的酬金。这一基金的建立有利于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也有利于落实按劳分配制度。“一五”时期,企业的奖励基金根据完成国家计划指标的状况,按一定比例在利润中提取。“大跃进”时期,企业实行利润留成制度,职工奖励基金按留利的一定比例提取。在1963—1965年时期,恢复了“一五”时期的做法。在“
文化大革命”时期,把职工奖励基金变为附加工资,事实上取消了奖励的性质,经济体制改革以来,职工奖励基金从企业留利中解决。
中国
国营企业为支付职工超额
劳动报酬和给与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显著成绩者物质鼓励,按照国家规定设立的专项基金。目的是为了贯彻
按劳分配原则,调动职工积极性。这项基金制度曾几经变化,开支渠道也
不尽相同。
①1952~1957年,实行企业
奖励基金制度和超计划利润分成制度,奖励基金根据完成国家
计划指标情况,分别按计划利润的2.5%~5%和超计划利润的12%~20%在利润中提取,具体比例各年之间有所变化。
③1962~1968年,恢复企业
奖励基金制(国营
商业企业仍实行利润留成制),凡全面完成产量、质量、新品种、
成本、物耗、
资金周转、上交利润等几项计划指标的企业,可按
工资总额的3%在利润(或减亏额)中提取企业奖励基金;每少完成一项指标,则按规定的百分比少提奖励基金;超额完成计划指标的,还可从超计划利润中提取10%的奖励基金(亏损企业超计划减亏的,可以从超计划降低成本额中提取20%的奖励基金)。
④1969~1977年,取消职工奖励基金,改为
附加工资,在成本中开支,实际上已失去奖励超额劳动和鼓励先进的性质。
⑥1979年后实行
利润留成制,企业留成按规定建立生产发展、
职工福利、职工奖励三项基金。1983年实行
利改税后,
企业留利改为生产发展、
新产品试制、后备、职工福利、职工奖励
五项基金;从1984年开始,企业用职工奖励基金发放资金超过一定限额的需按规定缴纳
奖金税。
⑦1985年以后,在1300多户国营企业试行
职工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浮动办法,职工奖金核入
工资总额,一并在成本中列支,试点企业不再从留利中提取职工奖励基金;同时规定,工资挂钩企业发放的新增
效益工资超过上年一定比例的,要交纳工资
调节税。以后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试点范围逐步扩大,在全部试点企业中,部分企业经批准,其职工奖金从成本中列支,部分企业职工奖金则仍然在留利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