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位聘任,是指
机关与所聘
公务员按照平等自愿、
协商一致的原则,通过签订聘任合同来任用公务员的一种任职方式。
聘任制与
选任制、
委任制一样,都是公务员的一种
任职方式。
合同特点
一是合同管理。聘任关系确定之后,机关对聘任制公务员的管理主要是依据本法和聘任合同进行的。
二是平等协商。在聘任关系确定过程中,机关与应聘人员的地位是平等的。在签订聘任合同以后,虽然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的关系已经变成隶属关系,但双方仍然可以通过协商一致,变更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三是任期明确。聘任制公务员都有明确的聘任期限,规定为一至五年。聘任期满,任用关系自然解除。需要时,可以再进行续聘。
比较
从权力来源上看,选任制公务员的职权直接来自于选举人的授予,直接体现人民意志;委任制公务员和聘任制公务员都是公务员机关任命的,其职权来自公务员机关的授予,间接地反映人民意志。
从生产方式上看,选任制公务员经选举产生,委任制公务员通过录用、调入、公开选拔产生,聘任制公务员通过公开招聘或者直接选聘产生。
从任职形式上看,选任制公务员在选举结果出来后,发布任职公告;委任制公务员由任免机关印发任职决定或任职通知任命;聘任制公务员通过签订聘任合同任命职务。
从任职时间上看,选任制公务员在选举结果生效时即任当选职务;委任制公务员自任职决定或命令通过之日起任职;聘任制公务员自聘任合同签订之日起任职。
从任职期限上看,选任制公务员的任期都有法律、章程的明确规定,一般与代表会议的任期一致;委任制公务员一般没有任期,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可以一直工作到退休;聘任制公务员的任期,公务员法规定是1~5年,具体任期在合同中约定。
从管理依据上看,选任制公务员和委任制公务员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聘任制公务员依据《
公务员法》与有关法规和
聘任合同管理。
意义
我国公务员机关部分职位实行聘任制,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1.实行聘任制可以满足公务员机关多样化的用人需求。
2.实行聘任制可以降低公务员机关的用人成本。
3.实行聘任制可以健全用人机制,增强公务员队伍的生机和活力。
实行范围
我国公务员法规定,我国聘任制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两种职位:
1.专业性较强的职位。
这些职位要求具备经过一定时间的专门学习才能掌握的专门知识、专业技能。这些职位包括领导职位,也包括非领导职位。这些职位有两个特点:一是对专业技术知识的要求很高;二是公务员机关急需紧缺的人才,主要集中在金融、财会、法律、信息技术等方面,这部分专业技术性工作社会通用性、专业性都比较强。
2.辅助性职位。
这部分职位事务性强,在公务员机关工作中处于辅助、从属地位,如普通文秘、书记员、资料管理、文件分发、数据录入等方面的职位。
实行条件
1.工作需要。
2.机关的选择。
3.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
4.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工资经费限额内进行。
实施方式
1.公开招聘。
2.直接选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