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劳动者的技能水平或职业的有效证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五十一条:经专门机构考核合格的,取得相应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门机构是指专门机构指专门从事教育检测、评价、考试、招生等辅助活动的机构,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列为8394项。
释义
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9〕4号)》第一 (六)项末尾: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是职业技能水平的凭证,反映职业活动和个人职业生涯发展所需要的综合能力的一种证书。
出处
《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9〕4号)》
例句
职业院校对取得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社会成员,支持其根据证书等级和类别免修部分课程,在完成规定内容学习后依法依规取得学历证书。
对接受职业院校学历教育并取得毕业证书的学生,在参加相应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考试时,可免试部分内容。
发展历史
2016年3月21日,中共中央印发《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第二条第(六)项:提出积极培育各类专业社会组织和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有序承接政府转移的人才培养、评价、流动、激励等职能;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第一条第二项 坚持改革创新自然段:坚持改革创新。围绕用好用活人才,着力破除思想障碍和制度藩篱,加快转变政府职能,保障落实用人主体自主权,发挥政府、市场、专业组织、用人单位等多元评价主体作用,营造有利于人才成长和发挥作用的评价制度环境
2019年12月30日,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 决定分步取消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 推行社会化职业技能等级,会议指出,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深化“放管服”改革,将技能人员水平评价由政府认定改为实行社会化等级认定,接受市场和社会认可与检验。这是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形成以市场为导向的技能人才培养使用机制的一场革命,有利于破除对技能人才成长和弘扬工匠精神的制约,促进产业升级和高质量发展。会议确定,从2020年1月起,除与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等密切相关的消防员、安检员等7个工种依法调整为准入类职业资格外,用一年时间分步有序将其他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全部退出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不再由政府或其授权的单位认定发证;同时,推行职业技能等级制度,制定发布国家职业标准或评价规范,由相关社会组织或用人单位按标准依规范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评价、颁发证书。已发放的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继续有效。会议要求稳妥推进现有职业资格实施机构职能调整,做好工作衔接。加强涉及评价质量、收费等的事中事后监管。
申请指南
设立依据
中共中央印发《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第二条第(六)项:积极培育各类专业社会组织和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有序承接政府转移的人才培养、评价、流动、激励等职能;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第一条第二项 坚持改革创新自然段:坚持改革创新。围绕用好用活人才,着力破除思想障碍和制度藩篱,加快转变政府职能,保障落实用人主体自主权,发挥政府、市场、专业组织、用人单位等多元评价主体作用,营造有利于人才成长和发挥作用的评价制度环境。
报名方式
不同评价机构略有不同,具体以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发布的公告为准;
申请材料
不同评价机构略有不同,可以登录职业技能鉴定公共服务平台或到职业技能鉴定所(站报)一般情况下分为以下几项:
1.报名表(以在线报名方式无需提供);
2.一寸证件照
3.工作经历承诺书(要求工作经验的需提供)
4.其他文件
证书等级
依据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9〕4号)》第一 (六)项末尾 :院校内实施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分为初级、中级、高级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人社部发﹝2019﹞90号,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行业企业评价规范设置的职业技能等级,一般分为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和高级技师五个等级。企业可根据需要,在相应的职业技能等级内划分层次,或在高级技师之上设立特级技师、首席技师等,拓宽技能人才职业发展空间。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健全完善新时代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制度的意见(试行)》人社部发〔2022〕14号,对设有高级技师的职业(工种),可在其上增设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技术职务(岗位),在初级工之下补设学徒工,形成由学徒工、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特级技师、首席技师构成的职业技能等级(岗位)序列。
等级划分
职业资格证书有五个等级,分别为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技师(二级)、高级技师(一级)
区别联系
常见误区
误区一
须经过人社部门备案才能开展
辟谣:2019年12月30日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常务会议: 不再由政府或其授权的单位认定发证;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行政备案规范管理改革试点经验的通知(国办函〔2022〕110号)》第二自然段第2行:对行政备案事项,不得规定经行政机关审查同意,企业和群众方可从事相关特定活动;
国办发〔2022〕2号文件第(九)项: 严禁以备案名义实施变相许可
误区二
须是行政部门主导
辟谣:依据《 中共中央印发《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 第 二、基本原则中:突出市场导向。充分发挥市场在人才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提高人才横向和纵向流动性,健全人才评价、流动、激励机制,最大限度激发和释放人才创新创造创业活力,使人才各尽其能、各展其长、各得其所,让人才价值得到充分尊重和实现。 ,市场导向是技能评价制度改革的正确方向《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 第五第(十六)条:防止人才评价行政化、“官本位”倾向,,突出市场导向。充分发挥市场在人才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要改变政府“事事管、管得累、管不好、管砸了”的尴尬形象,防止政府沦为“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
主管及发证机构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39号)》具体措施1:推动技能人员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分批调整退出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19年底前建立完善职业技能等级制度,推动实现由用人单位和第三方机构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颁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政府不再颁发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自主设立的机构
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末尾 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依据市场需要自行开展能力水平评价活动,不得变相开展资格资质许可和认定,证书不得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中华”、“国家”、“全国”、“职业资格”或“人员资格”等字样和国徽标志。
评价机构
2019年,教育部等四部门印发《关于在院校实施“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试点推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人社部门负责机构
2019年8月19日,人社部印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人社部发﹝2019﹞90号)》第一(一)项末尾:建立职业技能等级制度,健全完善技能人才评价体系,形成科学化、社会化、多元化的技能人才评价机制,为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建设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劳动者大军做好支持服务。
证书效力
根据《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等文件精神,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退出国家职业资格目录,转为社会化等级认定,颁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均纳入人才统计范围,落实相关政策,兑现相关待遇,具有同等效力。
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9〕4号)》第一 (六)项末尾倒数第二句:各类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具有同等效力,持有证书人员享受同等待遇。
最新修订时间:2024-12-13 10:06
目录
概述
释义
出处
例句
发展历史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