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法于 1970 年由美国总统
尼克松签署发布,主要目的是保证劳动者劳动条件尽可能安全与卫生,向劳动者提供全面福利设施,保护人力资源。
内容简介
该法涉及国会、劳工部、各州职业安全卫生复查委员会、咨询委员会、工人补偿全国委员会、卫生教育和福利部长、雇主、雇员等各方面在职业安全与卫生事业上的责任与权利分配关系。该法建立了 3 个永久性的机构:
在劳工部成立了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局(OSHA),对工作场所的安全行政管理标准实行强制监察。发展和制定所建议的职业安全与卫生标准;代行本法所赋予的卫生教育、福利部长的各方面职责。
组建国家职业安全卫生研究所(NIOSH),内设健康部、教育部和福利部,负责研究职业安全卫生等项工作。
组建职业安全卫生审查委员会(OSHRC),它独立于劳工部、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局,负责评判在强制安全卫生监察过程中与雇主产生的矛盾。
概念和特点
职业安全卫生法,是指以保护劳动者在职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为宗旨,以
劳动安全卫生规则等为内容的法律规范的总成。职业安全卫生法的立法目的是减少和避免因工伤亡事故以及职业危害、职业中毒和职业病。
职业安全卫生法与其他劳动法规相比有其特有的特征:(1)保护对象的特定性。职业安全卫生法保护的对象是特定的,即保护的是劳动者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生命安全和健康。(2)法规内容具有技术性。职业安全卫生法主要由劳动安全、劳动卫生技术规程和标准组成,是具有技术性的法律规范。(3)法律规范多为强制性和禁止性规范。
法律制度内容
1.职业安全卫生工作的方针和制度。
2.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作业、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高温、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3.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对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的措施主要有:
(1)上岗前培训。未成年工上岗,用人单位应对其进行有关的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培训。
(2)禁止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有害健康的工作。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3)提供适合未成年工身体发育的生产工具等。
(4)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