聂春玉,男,汉族,1955年7月生,山西省侯马市人,中央党校研究生学历,研究员,1973年8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76年10月参加工作。曾任山西省委常委、省委秘书长。
人物履历
1973.09--1976.10,在阜新矿业学院(现
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地测系测量专业学习。
1976.10--1980.05,中共侯马市委宣传部干事、中共侯马市委办公室秘书。
1980.05--1981.08,共青团侯马市委副书记;
1981.08--1984.03,侯马市高村公社党委常委、副主任。
1984.03--1992.09,山西省委政研室干事、工业处副处长、地县处处长;
1992.09--1997.01,山西省委政研室副主任。
1997.01--2000.10,山西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兼产业化办公室主任。
2000.10--2001.05,山西省政府经济研究中心主任、党组书记;
2001.05--2003.01,山西省政府改革与发展研究中心主任、党组书记。
2003.01--2004.02,中共吕梁地委副书记、吕梁地区行政公署专员;
2004.02--2006.02,中共吕梁市委副书记、市长;
2006.02--2011.01,吕梁市委书记;
2011.01--2013.02,山西省委常委、省委统战部部长。
2013.02--2014.08,山西省委常委、省委秘书长。
中国共产党山西省第十届委员会常委。
人物事件
涉嫌违纪
2014年08月23日,据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消息,山西省委常委、秘书长聂春玉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组织调查。
免去职务
2014年08月28日,据中央组织部有关负责人证实,山西省委常委、秘书长聂春玉涉嫌严重违纪违法,中央已决定免去其领导职务。
2014年09月20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山西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代表资格审查委员的审查报告,确认聂春玉的代表资格终止。
双开处分
2015年02月03日,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共中央纪委对山西省委原常委、秘书长聂春玉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
经查,聂春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巨额贿赂;收受礼金礼品;与他人通奸。
聂春玉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纪违法,其中受贿问题涉嫌犯罪。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审议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聂春玉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及线索与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立案侦查
2015年02月0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决定,依法对山西省委原常委、原秘书长聂春玉以涉嫌受贿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
开庭审理
2016年3月24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中共山西省委原常委、省委秘书长聂春玉受贿一案。
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03年至2013年,被告人聂春玉利用其担任中共吕梁地委副书记、吕梁地区行署专员,中共吕梁市委副书记、市长,中共吕梁市委书记,中共山西省委常委、省委统战部长,中共山西省委常委、省委秘书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职务晋升、岗位调整和企业发展等事项上谋取利益,非法收受37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458万余元。
聂春玉当庭表示认罪、悔罪。法庭择期宣判。
一审被判
2016年10月19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山西省委原常委、秘书长聂春玉受贿案,对被告人聂春玉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四百万元;对聂春玉受贿所得财物予以追缴,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