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者有其田是在
土地私有制制度下﹐使无地少地农民获得一定数量土地的一种主张。
历史发展
国民党时期
国民党的“耕者有其田”
然而,1925年3月12日,
孙中山先生
溘然辞世。代表大地主、大资产阶级,背后有帝国主义撑腰的
蒋介石、汪精卫夺取国民政府政权,悍然发动
“四一二”反革命政变和“七一五”反革命政变,
汪精卫在武汉召开“分共会议”,叫嚣“宁可错杀千人,不可放过一个”,大批先进革命分子和共产党员被捕遇难,
第一次国共合作破裂。“耕者有其田”作为不利于大地主阶级的政策随之被取缔。
解放战争失败后,国民党残部携大量黄金、珠宝、古董、美元等硬通货逃往台湾。因为工业化需要,凭借这些资金的支持,国民党在台湾以较为温和的手段实行了“耕者有其田”政策。
新中国
耕者有其田在新中国的实现
“耕者有其田”的实现,却是由毛泽东来完成的。
具体办法
1928年5月,井冈山根据地开展了土地革命,12月,毛泽东主持制定了《井冈山土地法》。
1931年2月,毛泽东在《给江西省苏维埃政府的信》中,明确地提出了农民土地所有权问题。要求各级政府发一布告:“说明过去分好了的田(实行抽多补少,抽肥补瘦了的),即算分定,得田的人,即由他管所分的田,这田归他私有,别人不得侵犯” ,“租借买卖,由他自主,田中出产,除交土地税于政府外,均归农民所有。”
这个意见在各根据地得到贯彻。
1933年6月,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政府土地人民委员部发表布告,宣布土地归农民私有。
1947年9月,中共中央在
西柏坡村制定了《
中国土地法大纲》:确认人民对所分得土地的所有权,规定凡人民分配得到的土地归各人所有,由政府发给土地所有证,并承认其自由经营、买卖及在特定条件下(如身老孤寡、家无劳力等)可以出租的权利。
性质
1946年,中共决定将
减租减息政策改为实现“耕者有其田”政策的文件是《关于清算、减租及土地问题的指示》.
“耕者有其田”是消灭土地剥削,但实行的方法不同于苏联的农业集体化政策,是实际上的土地私有制。
但是,“耕者有其田”不是封建的土地私有制 ,而是革命的土地私有制。它彻底消灭了中国两千多年以来的封建的、剥削性的土地制度,把大量劳动力从土地中解放出来,为新中国成立后的迅速工业化奠定了基础,也赢得了农民阶级的支持,大大提高了农民阶级的革命积极性,成为中国无产阶级革命胜利的重要原因之一。
意义
1994年,农业部出版的《中国农业全书》(山东卷)中对耕者有其田作了如下意义总结:
“解决农民的土地问题,实现‘耕者有其田’,是中国民主革命的根本问题,也是中国共产党在民主革命时期的基本任务。在解放战争期间和建国初期,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土地改革,最终使这一任务得以完成。”
“农民是小私有者,由于农业生产自然性的特点和生产力水平的低下,农民要求稳定的土地占有和基本生产资料私有。‘耕者有其田’是千百年来农民最高的经济要求和梦想,也是鼓舞农民投入无产阶级革命的根本动力。在无产阶级夺取政权后,理所当然地要解决农民的土地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