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翻墙,是指绕过相应的
IP封锁、
内容过滤、
域名劫持、
流量限制等,实现对网络内容的访问。境外公司曾发布几款突破网络封锁以访问海外
敏感网站或邮件的翻墙软件。由于此类软件不断升级,要实现对该类软件行为的监测或封锁就显得尤为困难和重要,如果能够在网关处将数据截获,分析数据包的行为特征,将部分数据包进行劫持还原,这将对公安机关的调查取证起到积极的作用。
山东省通信管理局办公室的一位工作人员说,他们只负责管理该省内的服务器,境外的服务器不归他们管。济南市公安局网警支队一位女士说,如果只是浏览没有不良信息的网页,一般不会被追究责任;如果是复制扩散有违法内容的帖子,一旦被查获,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多位律师认为根据法律原则性规定,浏览被禁止的网页应该涉嫌违法,但如何处罚则要视具体情节及危害程度而定。“如果只是自己浏览没有散布,那么情节轻微,一般不会受罚。如果提供‘翻墙’服务,肯定违法了,比如买家借此浏览色情网页,则卖家涉嫌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山东某律师说。
第20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 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除了以上规定之外,对提供“翻墙”服务的卖家而言,《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规定的惩罚措施更重。
第4条规定:“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
备案制度。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第19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或者超出许可的项目提供服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10 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关闭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