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士,道教神职人员的名称。《太霄琅书经》称:“人行大道﹐号为道士。身心顺理﹐唯道是从﹐从道为事﹐故称道士。”其中男性道士称为“乾道”,也称羽士、真人、神仙、道人、羽流、羽衣、紫阳、方士、黄冠、先生、希夷等,尊称为道长。女性曰“坤道”,也称女冠。
道士的形成
据《楼观本纪》载,道士之称起于周穆王时。周穆王好尚黄老,以杜仲为师,追抑遗迹,崇构灵坛,召集四方幽人逸士,以绍玄业,“朝野以其弘修道事,故以道士为号焉”。但是,早期道教的《太平经》并无道士之称,《老子想尔注》中有“道人所以得仙寿者,不行尸行”。初期流行的道士和道人,其义同于方士。魏晋时期,道士、道人取代了方士以称呼道教徒、佛教徒。南北朝时期起,道士之称专用于道教中人,道人之称则专用于佛教中人。但也有道士自称为道人的,如“琼山道人”等。后即以道士指称道教神职教徒。唐《道典论》有“道士”条,引用《太上太真科经》称:“凡开辟之初,圣真仙人,皆宣道炁,立法相传,同宗太上,俱称学士,以道为事,故曰道士。道事有功,故号道士。道士者,以道为事。”据此,道士必须信奉道教教义,延续至今。
道士的传授,历史上一直是师徒相传。如果不受道于师,道则不降,而传道度人则要有所选择。学道之人要成为道士,必须接受经戒或符箓。入道以后,则以道为务,持斋礼拜,奉戒诵经,烧香燃灯,而不介入杂务。《升玄经》:“夫唯贤者与彼俗人,事事有反。目不多瞻,见好不惊。耳不听谗,不听乱声。鼻不受香,芬芳之腥。口不尝甘,茹犯众生。心不想欲,财色华荣。手不奸用,足不恶行。此是道士之行者也。”
道士的类别
在道门中,对道士有各种分类。《三洞修道仪》中将道士分为洞神部道士、高玄部道士、升玄部道士等九种,将女道士分为正一盟威女官、洞神女官、高玄女官等八种,这是按道士的等级划分的。《三洞奉道科诫》分道士为六种:“一、天真道士,二、神仙道士,三、山居道士,四、出家道士,五、在家道士,六、祭酒道士。”这是按修行的境界划分的。
金元以后全真道兴起,制定了出家制度,规定全真派道士不能结婚,必须出家住宫观。自此,道士又分为了出家道士和不出家道士。全真派的道士为出家道士,不结婚,素食,住在道观里。男为乾道,女为坤道,皆蓄长发,拢发于头顶挽成髻,可戴冠。正一派道士可以结婚,吃荤。正一派弟子须经过传度、全真派弟子须接受冠巾而成为真正的道士。
道士的相关称谓
在历史上,随着各朝代文化的影响,对道士按修行程度和教理造诣,以及担任的教职,配以相关的称谓:
天师:指张道陵或其嗣号之后裔。但后世也有个别道士称“天师”,如北魏寇谦之,隋焦子顺,唐胡惠超等。
法师:精通经戒,主持斋仪,度人入道,堪为众范的道士,叫法师。
炼师:最初多指修习上清法者,后泛称修炼丹法达到很高深境界的道士。
祖师、宗师:各道派的创始人曰祖师;各派传道的首领称之为宗师。
真人:通常尊称那些体悟大法,道行高深,羽化登仙的道士。
黄冠:早期道教徒崇尚黄色,故世人根据道士衣冠颜色,称道士为黄冠。
羽客:亦称“羽士”、“羽人”。以鸟羽比喻仙人可飞升上天,引申为神仙方士,进而专指道士。后世道士多取以自号。
先生:对道士的尊称或谥号、赐号。
方丈:对道教全真派十方丛林最高领导者称谓,可由住持升座。方丈是受过三坛大戒,接过律师传“法”,戒行精严,德高望重,受全体道众拥戴而选的道士。
监院:亦称“当家”、“住持”。由常住道众公选,为道教丛林中总管内外一切事务者。当监院大任者,必须才全智足,通道明德,仁义谦恭,宽宏大量,弱己卫众,柔和善良,明罪福因果,功行俱备。
知客:负责接待参访及迎送宾客,《三乘集要》记载:“知客应答高明言语,接待十方宾朋,须以深知事务,通达人情,乃可任也。
高功:指那些德高望重,精于斋醮科仪,善于踏罡步斗,沟通神人,代神宣教,祈福消灾,拔度幽魂,主持斋醮法会的道士,是经师的首领。
道人:最初与方士同义,最早出现于《汉书·京房传》。道教创立后,道人一词曾专指道士。南北朝时代,则以道人专指沙门而区别于道士。唐朝以后,又以道人泛指有道术之人,或指道士。
道长:是今人对道士的尊称。
道士的认定
现阶段我国对道士的认定主要依据为《道教教职人员认定办法》。
《道教教职人员认定办法》
(2007年9月20日中国道教协会第七届二次理事会通过,2008年3月4日公布)
第一条 为了规范道教教务管理,维护道教教职人员合法权益,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和《中国道教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道教教职人员是指已冠巾的全真派道士和已传度的正一派道士。
第三条 道教教职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
(二)皈依“道、经、师”三宝,有传统的道教师承法派。
(三)熟悉道教主要威仪规范,了解道教基本教义;能习诵《早晚功课经》、《道德经》等道教经典。
(四)遵守道教规戒,品德良好。
(五)年满18周岁,有一定文化程度,皈依出家或入道两年以上,受过冠巾或传度。
第四条 道教教职人员认定的程序:
(一)由本人申请,住宫观的向所在宫观提出,在道教协会工作的向所在协会提出,散居正一派道士向所在宫观或所在地道教协会提出。
(二)受理申请的宫观、道教协会提出审核意见,符合条件的,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道教协会。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道教协会对所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听取本人所在地设区的市、县道教协会的意见后,予以认定。
本人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未成立道教协会的,报中国道教协会,中国道教协会听取本人所在地设区的市、县道教协会的意见后,予以认定。
在中国道教协会工作的,向中国道教协会提出申请,由中国道教协会认定。
第五条 道教协会认定后,报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第六条 完成备案程序后,由认定其教职人员资格的道教协会颁发道教教职人员证书。
道教教职人员证书由中国道教协会统一印制。
第七条 道教教职人员有资格作为戒子、箓生人选参加传戒、授箓活动。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道教协会每三年对其认定的道教教职人员资格进行核验。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条件的,或者不接受核验的,公告其道教教职人员证书作废。
第九条 道教教职人员所在的宫观或道教协会应加强对其管理,定期进行考核。
第十条 道教教职人员外出进行教务活动,须携带道教教职人员证书。
道教教职人员到外地宫观常住,须携带道教教职人员证书和原常住宫观的证明信件。
道教教职人员证书如有遗失或者损毁,应当及时向发证的道教协会申请补办。
第十一条 道教教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由所在的宫观、道教协会给予劝诫、暂停教职人员资格的惩处:
(一)不守戒规,道风不正的;
(二)利用教职人员身份从事封建迷信活动,敛财骗人,败坏道教声誉的;
(三)从事邪教活动的;
(四)未经所在的宫观或道教协会同意,在道教信众家里进行经忏活动的;
(五)违反《宗教事务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
有上述行为情节严重的,由认定其教职人员资格的道教协会解除其教职人员资格,并向原备案的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注销备案。
第十二条 道教教职人员放弃道教信仰,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教职人员资格的,由所在的宫观或者道教协会予以公告,并报原备案的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注销备案。
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道教协会应在每年的三月底前,将本地区上一年度认定教职人员的情况报中国道教协会。中国道教协会每年通过一定形式公布道教教职人员名单。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国道教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