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68年,联邦宪法第十四修正案获得通过。该修正案的第一款便写道:“任何人,凡在合众国出生或归化合众国并受其管辖者,均为合众国及所居住之州的公民。”依据这一条款,在美国出生的人自动成为美国公民。
4年后,黄金德再度回台山探视父母亲。可返美入境时却被移民局拒绝且被扣留,移民官的理由是:黄金德的父母不是美国人,即使他在美国出生亦不是美国人,要受《排华法案》限制。
根据《排华法案》,不仅中国新移民不能再来美国,在美国的华人,其妻儿也不能来美团聚,华人更不能在美国组成新的家庭。任何离开美国的华人不能再自由回到美国。即使永久居民也被剥夺了成为美国公民的权利,甚至作为法庭证人的权利。华人将一直被隔离居住在所谓的“中国城”自生自灭。
1898年,
联邦最高法院以6:2的决议,允许黄金德入境。这个判决,巩固了美国国籍法中的“
出生地原则”:外国人在美国生的子女自动成为美国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