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税务法院是指美国审理和判决联邦税务案件的特别行政法院。美国早在1924年就建立了一个
税务上诉委员会,当税务人员认定某纳税人有逃税行为时,该纳税人若不服,可以向这个委员会提出申诉。当时,该委员会作为独立于美国司法部之外 (但要同司法部合作) 的机构进行活动。同年,这个委员会改成税务法院,并于1969年成为联邦法院系统的一部分。
税务法院的基本管辖权在于审理和判决欠缴联邦诸税的案件。当纳税人向税务法院提出诉讼时,可以不必在判决结果出来之前就预缴税款,因此许多涉及税收的案件都通过该法院审理。纳税人对税务法院的审理结果持有异议,可以要求上诉法院复审,仍有异议则由最高法院复审。但是,当最终的判决认定纳税人必须缴纳税收时,该项判决仍得由国内收入局来执行。如通过调查或传讯来弄清纳税人的全部财产,并可以在发出通知后没收和出售这些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