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首席大法官
美国联邦政府司法部门的领袖
美国首席大法官(Chief Justice of the United States)是美国联邦政府司法部门的领袖并主管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是美国最高司法官员,领导最高法院的事务并在弹劾美国总统时主持美国参议院。同时,按近现代传统,首席大法官还主持美国总统的宣誓仪式,但这样的做法没有《美利坚合众国宪法》和任何法律作依据。
历史背景
美国宪法》并未明确说明设立大法官职务,只是在第一条第三款中作了辅垫:“如受审者为合众国总统,则应由美国首席大法官担任主席(When the President of the United States is tried, the Chief Justice shall preside)”。除此之外,就没有更多的有关叙述了。至于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则更是一字未提。 美国首席大法官与最高法院大法官一样,由总统提名并需经参议院同意。《宪法》要求最高法院的所有法官都必须“尽忠职守(shall hold their offices during good behavior)”,这句话也间接地规定了任期:他们是终身制的,除非自动退休或被国会弹劾并证明有罪。
有一部分首席大法官是在最高法院大法官的任上被总统提名为首席大法官的,这时同样需要参议院的批准(如果提名不通过,他将不能成为首席大法官,但仍可以继续担任大法官)。大部分首席大法官在被任名之前并未在最高法院工作过;有些首席大法官此前甚至没有任何司法经验。
首席大法官经常被错误地写成“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但根据《美国法典》 ,它的全称是“美国首席大法官”。这一头衔是在第六任首席大法官萨蒙·P·蔡斯的建议下改变的,因为他想强调最高法院与联邦政府部门具有同等地位。与之相反的是,最高法院的其它八位大法官的正式头衔为“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
首席大法官的薪水由国会预算,每年208,100美元(2006年),比其他大法官略高。
主要职责
特定职责
美国宪法》第一条第三款规定:首席大法官在总统被弹劾过程中主持参议院。共有四位大法官使用过此项权利,分别是1868年安德鲁·约翰逊弹劾案中的萨蒙·P·蔡斯;1999年比尔·克林顿弹劾案中的威廉·哈布斯·伦奎斯特和2019年唐纳德·特朗普弹劾案中的小约翰·罗伯茨。同时,根据《美国宪法第二十五修正案》 ,副总统兼任参议院议长,因此首席大法官在副总统弹劾过程中同样主持参议院。但是,迄今为止,还未有副总统被弹劾过。
首席大法官被认为是最有资历的法官。因此,他总是在各种案件讨论或投票会议中任主席、首先发言并对整个讨论产生重要影响。
此外,首席大法官还主持美国总统就职仪式,虽然这一传统已超出了美国宪法对大法官的职责规定。
首席大法官是美国最高法院的掌权人。
其它职责
担任史密森学会会长
担任美国司法学会(Judicial Conference of the United States)会长、美国联邦法院行政长官
指定美国外国情报监督法院(United States Foreign Intelligence Surveillance Court)成员
指定跨地区诉讼司法陪审员(Judicial Panel on Multidistrict Litigation)
历任法官
参考资料来源
参考资料
1789年至今的大法官.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官方网站.
最新修订时间:2024-11-30 2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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