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首席大法官(Chief Justice of the United States)是
美国联邦政府司法部门的领袖并主管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是美国最高司法官员,领导最高法院的事务并在弹劾美国总统时主持
美国参议院。同时,按近现代传统,首席大法官还主持美国总统的宣誓仪式,但这样的做法没有《
美利坚合众国宪法》和任何法律作依据。
《
美国宪法》并未明确说明设立大法官职务,只是在第一条第三款中作了辅垫:“如受审者为
合众国总统,则应由美国首席大法官担任主席(When the President of the United States is tried, the Chief Justice shall preside)”。除此之外,就没有更多的有关叙述了。至于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则更是一字未提。 美国首席大法官与最高法院大法官一样,由总统提名并需经参议院同意。《宪法》要求最高法院的所有法官都必须“尽忠职守(shall hold their offices during good behavior)”,这句话也间接地规定了任期:他们是
终身制的,除非自动退休或被国会弹劾并证明有罪。
有一部分首席大法官是在最高法院大法官的任上被总统提名为首席大法官的,这时同样需要参议院的批准(如果提名不通过,他将不能成为首席大法官,但仍可以继续担任大法官)。大部分首席大法官在被任名之前并未在最高法院工作过;有些首席大法官此前甚至没有任何司法经验。
首席大法官经常被错误地写成“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但根据《
美国法典》 ,它的全称是“美国首席大法官”。这一头衔是在第六任首席大法官
萨蒙·P·蔡斯的建议下改变的,因为他想强调最高法院与
联邦政府部门具有同等地位。与之相反的是,最高法院的其它八位大法官的正式头衔为“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
《
美国宪法》第一条第三款规定:首席大法官在总统被弹劾过程中主持参议院。共有四位大法官使用过此项权利,分别是1868年
安德鲁·约翰逊弹劾案中的
萨蒙·P·蔡斯;1999年
比尔·克林顿弹劾案中的
威廉·哈布斯·伦奎斯特和2019年
唐纳德·特朗普弹劾案中的
小约翰·罗伯茨。同时,根据《
美国宪法第二十五修正案》 ,副总统兼任参议院议长,因此首席大法官在副总统弹劾过程中同样主持参议院。但是,迄今为止,还未有副总统被弹劾过。
首席大法官被认为是最有资历的法官。因此,他总是在各种
案件讨论或投票会议中任主席、首先发言并对整个讨论产生重要影响。
担任美国司法学会(Judicial Conference of the United States)会长、
美国联邦法院行政长官指定跨地区诉讼司法
陪审员(Judicial Panel on Multidistrict Litig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