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没并处指税务机关对严重税务违章案件的当事人,除按照税法规定补税罚款外,还没收其有关货物或物品的一种处罚形式。 五十年代,我国《货物税暂行条例》曾规定,对某些应税商品的产制人或购运人,如果违章情节严重,除按偷漏税款处以罚款外,同时将货物予以没收。
现行《盐税稽征管理试行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凡屡次或有组织的合伙运售未税盐以及态度恶劣者,除加倍处罚外,并没收其盐与自有的运盐工具。 如不属于自有的运盐工具经查明系知情同犯者所有,得一并没收。”税务机关对严重税务违章案件采取罚没并处措施时,应按规定履行处罚手续。对情节严重、触犯刑法的税务违章案件,应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罚代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