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行省
古代罗马的行政区域
罗马行省,指古代罗马在意大利以外的征服地派遣总督治理的行政区域。罗马在发展成为地中海霸国的过程中,采取不同于以前对意大利被征服者的统治方法,在海外征服地相继建立了行省制度。
简介
后来则专指意大利境外那些必须向罗马纳贡的属地。第一次布匿战争后,罗马占领了西西里、撒丁和科西嘉。
公元前 227年,罗马增选两名大法官,正式确立各以一名大法官为总督治理西西里行省和撒丁及科西嘉行省的建制。经过长期侵略和扩张,罗马在共和时期陆续建立了近西班牙(公元前197年)、远西班牙(公元前197年)、马其顿(公元前148年)、阿非利加(公元前146年)、亚细亚(公元前133年)等十几个行省。
行省的建立过程,大体是以一名得胜的将军为首,加上元老院指定协助他的一个十人委员会,共同拟定一部行省法规,其中规定新建行省内的行政、司法、税收等方面的准则。总督原则上任期一年,必要时可延长,任内可根据需要颁布谕令。在行省法规规定的职权范围内,总督可以决定一切。对于他的渎职行为,只能在他卸任后在罗马审理。由于行省数目不断增加,除了专门选出担任行省总督的大法官外,已经卸任的执政官和大法官相继出任行省总督。总督配备一名财务官,还有一批幕僚。
行省居民遭受几乎毫无限制的掠夺和剥削。除征服时的纵兵抢掠外,罗马当局还没收相当部分土地以及各种资源,强迫居民交出金银,把大批居民卖为奴隶,或者随意拘押居民索取赎金。
总督可将没收的土地出租给罗马公民或分配给罗马殖民者。行省居民要向罗马交纳直接税和间接税。捐税往往由包税人承包。总督和包税人的横征暴敛,不断激起行省人民的反抗。
发展历史
从公元前2世纪中叶起,罗马统治阶级内部围绕如何管理行省问题不断发生矛盾和斗争。
公元前149年设立了审理总督渎职罪的专门法庭。在法庭人员的组成上,元老和骑士之间有过长期激烈的争夺。
公元前23年通过的《塞姆普罗尼乌斯法》规定,元老院应在执政官选举之前作出哪些行省归卸任执政官治理的决定,而当年当选的两名执政官在就职之前就应抽签决定卸任后各人治理哪个行省。公元前52年根据G.庞培提议通过的法令规定,执政官和大法官只有在卸任5年之后才能出任行省总督。为了扩大自己统治的社会基础,G.J.凯撒采取了一些整顿行省管理制度的措施,颁布了严厉惩治贪赃枉法的行省总督的法令,废除了在亚洲诸行省中由包税商征收什一税的制度。他广泛授予行省居民罗马公民权,在行省中建立大量殖民地。
奥古斯都继承和发展了凯撒的上述政策。在他统治时期,行省总数达到27个。除埃及作为罗马皇帝的私产外,行省被分成两类:一类为元老院行省(有塞浦路斯、马其顿、亚细亚等11个),由元老院任命的总督管辖,总督没有兵权;另一类为皇帝直辖的行省(如叙利亚、潘诺尼亚、达尔马提亚等),由皇帝指派的总督管理。这些行省是一些还未完全绥靖的边疆行省或军事战略要地,驻有正规的罗马军团,总督有权指挥境内驻军。
埃及的最高行政官员属于骑士等级。未经皇帝允许,元老等级的任何人不得进入埃及。奥古斯都确定的这种划分行省的原则,一直延续到公元 3世纪,尽管其间行省的数目有所增加及其归属有过变化。G.A.V.戴克里先进行的行省制度改革,不仅缩小了每个行省管辖的地区,使行省总数达到 100个,还使行省中的行政权与军权分开,以收行省总督和军事指挥官相互制约之效。
由于行省的大量财富流入罗马,促进了奴隶占有制经济的发展,对于罗马社会生活各个方面都产生了巨大影响。同时,罗马帝国建立后开创的相对稳定的政治局面,以及实施改善行省地位和管理制度的政策,使帝国前期多数行省的经济得到不同程度的发展。随着整个帝国内部奴隶主阶级的不同部分逐渐融为一体,行省的奴隶主在帝国中央政权机构中的地位不断加强,甚至有些出身于行省的贵族成为帝国的皇帝,意大利的罗马公民相对于行省居民的优越地位日渐丧失,作为行政区划的意大利和行省之间的差别也归于消失。
僵化堕落
后期弊端与规范
行省治理是罗马共和国后期政治生活的一个重要内容,直接关乎共和政治的运作与国家的命运。然而,在行省治理过程中,作为实际治理者的罗马官员滥用权力,通过多种途径大肆搜刮钱财,成为行省治理中的首要弊病。为遏制这种弊病,规范行省治理,罗马当局围绕着官员搜刮钱财现象,不断加强法律建设,呈现出立法条款细致化、诉讼程序固定化以及惩处严厉化的倾向。
但是,行省治理制度中总督权力缺乏制衡,荣誉任职的传统观念以及税收体系的混乱等因素为罗马官员滥用权力、非法敛财提供了条件,而相关法律实践过程面临着距离、语言、时间与经济成本等实际障碍,且法庭充斥着腐败与偏见,导致治理局面未因法律建设的加强而得以有效改善。行省治理的失当从行省与共和国政治两个层面加速了共和政治的失序,推动了内战的爆发,进而加速了罗马共和国的衰亡。
罗马共和国中后期以来,行省在罗马国家中的地位日益凸显,其治理状况不仅折射出共和国后期政治运作的基本状态,也成为理解共和国向帝国转变的重要视角。
《本波铜表》(Tabula Bembina)的发现激发了国外学者对于共和时期行省治理弊端的重要层面——关于搜刮钱财现象以及相关治理规范的研究兴趣。大体而言,国外学界的研究集中于三个层面:
①其一,文本研究。
蒙森、弗格森(W.S.Ferguson)、马丁利(H.B.Mattingly)等学者从语言学角度针对各项与搜刮钱财罪有关的法律文本进行细致解读,试图还原文本本身;
②其二,立法脉络研究。
在鲍尔斯顿(D.Balsdon)研究的基础上,林托特将《本波铜表》与出土于昔兰尼的奥古斯都时期的《卡尔维西安乌姆元老院法令》(S.C.Calvisianum)进行综合分析,以各法案的程序为中心,重新梳理搜刮钱财罪立法的发展历程,并修正鲍尔斯顿对有关法案颁布时间及具体程序的判定;
③其三,政治学研究。
谢尔文–怀特(A.N.Sherwin-White)将搜刮钱财罪的立法与罗马的政治斗争联系起来,认为就本质意图而言,针对搜刮钱财罪的立法不是为缓解行省的困境或更好地治理行省,而是为政治斗争服务,是政治斗争的工具。
④相较于国外而言,国内相关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相关论述多属于宏大的历史叙事,细致而具体的探讨有待进一步补充。
⑤总体而言,上述国内外研究成果为罗马共和国时期行省治理问题的研究提供了坚实的基础和广阔的视野。
鉴于行省治理的内容繁杂,为了避免论述分散,笔者拟以罗马共和国官员在行省治理过程中的重要弊病——搜刮钱财现象为中心,分析罗马官员搜刮行省的具体途径、当局为规范治理采取的应对策略以及治理成效欠佳的原因,最后阐明行省治理失当对于罗马政治与共和国命运的影响。
后期的弊病
罗马共和国中后期,随着对外征服的顺利展开,为加强对被征服地区的治理,共和国不断增设行省,行省治理遂成为罗马共和国政治生活的重要内容。
然而,受制于城邦官制构架与理念,罗马行省治理制度相当粗糙。总督是罗马派驻治理行省的最高与最主要的官员,他们拥有独断专行的军事治权(Imprium)。行省机构与共和国的其他机构皆缺乏干涉与制衡总督的力量,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总督的施政方针几乎就等同于行省治理。
因此,一直以来,罗马对于行省治理的成效主要依赖于总督个人的才干与德行。然而,罗马共和国后期以来,随着奢靡风气的形成以及政治竞争的经济成本大幅上涨等因素,以总督为代表的罗马官员往往将行省视为自留地,罔顾行省利益与法律规定而滥用权力,抓住一切机会盘剥行省。行省官员自身的腐败,成为罗马行省治理中的首要弊病。
大致而言,共和国后期罗马官员搜刮行省有如下几种途径:首先,利用战事和驻军搜刮行省。罗马行省皆建立在武力征服的基础之上,及至共和国后期,大部分行省仍未完全平静,战事和驻军不可避免地成为行省统治的常态。对于手握军事治权且贪婪成性的行省总督而言,战争和驻军是攫取财富最为快捷的途径。只要有获胜希望,不论有无必要,合乎正义与否,他们通常都会主动挑起战争。因为失败的损失多由国家承担,而一旦胜利,随之而来的收益——战利品、资历与荣誉等主要由总督个人享有。就战利品的分配而言,总督的裁判权极大,几乎可以随心所欲地进行分配。通过为自身预留更大份额的战利品而一夜暴富的案例并不罕见。
譬如西班牙总督加尔巴发起劫掠战争获胜后,“他分配了一点劫掠物给他的军队,再分配了一点给他的朋友们,其余的全都纳入自己囊中”。
⑥在贪欲的刺激下,不少总督毫不犹豫地发起未经当局授权的不义之战。据弗兰克统计,公元前150–前134年期间,罗马在西班牙进行的战争至少一半是非正义的。
⑦流血与开支大多源于劫掠。
⑧同样,恺撒未获授权便在高卢擅自发起一系列战争,苏维托尼乌斯认为恺撒的主要目标就是劫财,乃至“他劫掠的金子多得不知道如何处理才好”。
⑨当然,除最大受益者总督外,部分战利品也流入他的属员和幕僚手中,甚至普通士兵的报酬也迅速增长。
⑩这必然造成国库应得份额减少。对此,弗兰克尖锐地评价道:“虽然偶有例外,但现在的习惯业已变成了不给国库剩下任何残渣。”
除私自发动劫掠行省的战争外,冬季驻军也是罗马官员攫取财富的重要途径。共和国时期,冬季是休战期与休整期。然而,罗马军队并无固定的冬季营地,通常被临时安置在行省的某些城镇。接受驻军的行省城镇须为罗马士兵免费提供住处、木材、干草等基本物资。此外,总督所需的粮食、船只、驾船的奴隶、麻布、皮革、金钱和其他物资也可要求所在城镇有偿供应。
虽然上述负担看似并不沉重,但是贪婪的总督只需略施小计,即可使冬季驻军成为敲诈渔利的契机。西塞罗曾控诉皮索道:“在把你(皮索)的冬季营地交给你的副将和高级官员时,你不是完全摧毁了那些城镇吗,不仅把它们的财富榨干,而且还迫使它们服从你那难以言述的、令人生厌的、堕落的欲念。”
上述控诉可能有所夸张,但是罗马官员通过驻军牟利的风气广为人知。因此,行省城镇无一愿意接受罗马驻军,但又无法强硬回绝。为了尽量减少损失,富裕城市往往选择以重金贿赂总督以求自保,总督则趁机敲诈勒索,抬高价码。西塞罗声称,西里西亚总督多拉贝拉的驻地汇集着来自行省各地的行贿者,他们试图以贿赂的方式来逃避驻军的重负。对于那些不主动行贿的城镇,总督或胁迫其就范,或直接入驻军队,并授意其属下士兵任性妄为。甚至在冬季来临之前,某些总督就将不够自觉的城镇交给士兵劫掠。除了多拉贝拉外,皮索、阿庇乌斯·克劳迪乌斯等人任职行省时的作为如出一辙。
西塞罗断言,被罗马驻军摧毁的友好城市的数量比被战争毁灭的敌对城市的数量还要多。
其次,利用课税横征暴敛,肆意敲诈索捐。不论在战端四起还是和平安宁的行省,这都是罗马官员大发横财的基本手段。共和国时期,虽然针对行省征收的赋税一般由身份属骑士等级的包税人承担,但是这并不妨碍总督通过课税渔利。
一方面,包税人为最大限度地搜刮行省,往往需要借助总督掌控的暴力工具如军队威逼恐吓行省居民,而总督也会眼红于包税人丰厚的利润。总督与包税人两相勾结、狼狈为奸局面的出现便顺理成章。并且,在骑士阶层获得常设法庭法官资格后,包税人更是握有影响官员政治前途的筹码。为了避免遭到起诉,不少总督不遗余力地与包税人合作,共同勒索行省,甚至导致行省大量自由民沦为债务奴隶。
另一方面,其他类型的税费仍由总督经办,同样为他们趁机敲诈勒索提供了途径。一般而言,罗马行省官员上任之前,元老院会根据公务情况拨付专项经费。例如,由于罗马粮食需求的增长,元老院委托西西里总督以规定的价格从当地农民手中购买十分之一的粮食收成,并为此拨付了一笔购粮专款。
然而,西西里总督维勒斯无视法规,“要么一分钱未付,要么随心所欲地克扣,根本没有全额付款”,将理应用于购粮的公款全数侵吞。马其顿总督皮索如法炮制,将元老院拨付的用于购买军备的180万赛斯特斯私吞,却将购买军备的负担强加在行省头上。
在征收各种税费中,总督还可以玩弄其他多种伎俩。譬如在征收粮食之时,勒令农民将谷物运送到某个遥远而偏僻的指定地点,故意提高运输成本。农民为避免高昂的运输成本,只好按总督规定的高价将谷物折合为钱币,缴纳现款。随后,总督抽出部分敲诈钱款按市价购买粮食交付罗马当局。通过价格差,总督就能敛获资财。
在利用各种伎俩横征暴敛的同时,罗马驻行省官员敲诈索捐也蔚然成风。不少罗马官员借助各种名目,强令行省“自愿”捐献各类物资和钱财。索捐借口大致有二类:
其一,为炫耀行省治理成就,罗马官员主动索名索财。他们不仅要求行省城市发布感恩或赞誉的布告,塑造雕像、修建纪念性建筑,还强令捐献各种财物。其中最令罗马人趋之若鹜的是各类希腊艺术品,因为这类物品能为即将到来的凯旋仪式等庆典增彩,为神庙、居舍等建筑加色,逐渐成为衡量总督统治成功与否的标杆。由此,索捐行为愈演愈烈。维勒斯在卸任西西里总督职位前,除要求当地城市为他树立青铜雕塑外,还大肆索捐各类物品。西塞罗悲叹道,“不幸的行省被迫去贿赂、授予荣誉、颁发颂文给那些他们恨不得碎尸万段的人”。
其二,应亲友同僚的要求而索捐。虽然远在行省,总督也不能忽略亲友、同僚的各种要求。为了举办一场盛大的赛会,拥有赛会举办权的市政官往往希望收集可以为庆典增光添彩的各类稀罕物品,他们以赛会的名义向各行省官员索求财物。这已然成为常态。例如在西里西亚任职时,西塞罗既要应对时任市政官鲁弗斯(Caelius Rufus)为举办赛会索要豹子的请求,还必须对布鲁图(M.Brutus)代理人的要求做出回应,而这位代理人提出的要求是,西塞罗应为其提供武力援助,以便从萨拉米斯城(Salamis)的元老院收回高利贷。一贯以公正自诩的西塞罗拒绝了上述要求,选择了置身事外,这种两不相帮的处理方式看似公正,但实质上是对布鲁图的袒护。
总体而言,西塞罗的做法虽有瑕疵,但行省在他的心目中毕竟尚占一席之地。对于大多数总督而言,将行省利益置于其亲友同僚的要求之上实属不明智之举。因为对他们政治前途能够产生影响的是其亲友同僚,而非行省民众。鉴于此,鲜有总督愿意因行省利益而置自身仕途于风险之中,他们大多会毫不犹豫地选择以牺牲行省利益为代价,尽可能满足国内同僚和亲友的要求。
最后,利用司法权勒索诉讼者。作为行省最高官员的总督拥有广泛的司法权与最高裁决权,有权任命法官,组建法庭,占有抵押物和保证物,逮捕、惩罚和行使其他类型的人身强制措施,负责监管一切诉讼案件。
从这个层面而言,总督就是法定的司法当局。即便是战事频发的行省,总督也会花费相当精力处理司法事务。他们不仅在驻地开堂设庭,而且还会组织巡回法庭,赴行省各地裁决各类案件。那些涉案金额巨大或者死刑的案件,一般由总督亲自或特派副将审理。相对次要的案件则由总督委托属员处理,或交由当地法庭审理。简言之,总督有权处置和监察行省内所有案件,除非自愿,任何人都不能迫使他放弃对某宗案件的裁判权。
对于庭审法官名录的编订,总督同样拥有裁决权。虽然为保证审判的公平与公正,罗马对于法官的资格有一定要求,但这并不妨碍总督随心所欲地指定幕僚与随员充当法官,使法庭完全遵从其意志行事。对此,从西西里总督维勒斯任命自己的医生与被释奴充当法官中可见一斑。此外,除了有权遴选行省法庭的法官,总督还可以利用权势插手当地法庭法官及其他官员的选举,从而达到既可敲诈勒索候选人,又能操控当地司法的双重目的。
在司法效力上,总督的判决几乎就是最高判决。即便那些拥有申诉权的行省人,虽具备向罗马人民大会申诉的权力,但实际上,在非死刑案件中,这类申诉无从实施。即便在死刑案件中,当涉案方都是持有普通申诉权的行省人时,同样不会对总督造成任何威胁。更重要的是,总督还可以动用更为绝对的军事治权裁决讼案,贯彻他的意志。
可以说,总督完全掌握着司法权,案件的裁决几乎完全取决于他的个人意志。在共和国后期,这种不受限制的司法权成为贪婪的总督惯用的生财之道。他们乐于敲诈诉讼者,收受贿赂,无论原告还是被告,都是他们的猎物。
当然,上述仅为罗马官员搜刮行省的几种常见途径,他们敛财的方式不尽如此。一心敛财的罗马官员在搜刮行省居民方面表现出极大的“创造性”。有些官员甚至尚未到任就已开始着手勒索钱财。作为总督前往西里西亚上任的途中,维勒斯就已寻找借口向西库瓮(Sicyon)勒索钱财。更有甚者,对财富的极度贪婪让不少总督蔑视道德与法律的限制,赤裸裸地抢劫行省的城市、居民、神庙等。在抨击维勒斯、曼尼利乌斯、皮索时,西塞罗提供了大量例证。“如果可以劫掠,没有一个城市,一座神庙或一栋私宅能够幸免于难”。“他(皮索)从迪拉基乌人那里勒索了一大笔钱,抢劫了帖撒利;他强迫亚该亚人每年缴纳一笔固定的税金,没有给那里的公共场所或圣所留下任何雕像、绘画和装饰品”。上述言论虽带有演说辞中常见的夸张色彩,但并非完全为毫无根据的无稽之谈。
需要指出的是,虽然上述弊病是共和国后期行省治理过程中常见的现象,但罗马行省治理的图景具有历时性和个体性差异。就历时性而言,自公元前3世纪罗马首设西西里行省及至共和国灭亡,中间历经近200年时间,行省治理局面并非总是如此不堪。但总体而言,自共和国中后期以来,随着罗马官员的帝国主义作风不断滋长,个人权势持续增强与从政成本加速提升,以及整个社会的风气迅速腐化,他们在行省治理过程中逐渐放弃了自我克制的精神,搜刮行省钱财的现象呈现出持续增长的趋势。
就个体因素而言,在行省治理中,罗马官员的个体差异也会导致盘剥行省程度的差别。即便共和国后期,也并非所有官员都如此肆意地搜刮行省,不乏少数官员秉承公正理念施政,某种程度上缓解了治下行省民众的痛苦。譬如卢库鲁斯被亚洲行省尊为“拯救者、恩人与政体改革者”,西塞罗盛赞他既保护了同盟者,也保护了罗马国库。
然而,这类官员实属凤毛麟角,难以改变共和国后期行省治理的一般面貌。毕竟,在公元前1世纪50年代多位任职东方行省的总督中,仅有一人获得好评。
治理弊病举措
共和国后期罗马官员对行省的肆意搜刮,固然让少数人获利丰厚,但是对行省与国家都造成了诸多恶劣影响。尽管大多数罗马人的眼光局限于当下个人利益,但是基于政治竞争的需要和国家的维系,在某些具有忧患意识与政治眼光的精英的推动下,当局还是以立法为主要路径,围绕着搜刮钱财现象展开法律建设工作,试图以此规范行省治理,消除前述弊病。
实际上,长期以来,由于不具罗马公民身份,深受罗马官员搜刮之苦的行省人在罗马法中找不到能够维护自身利益的条款。尽管他们可以派遣使团向元老院或人民大会申诉,但获得元老院的受理与授权是前提条件。因此,就程序而言,行省的申诉事件属于复杂且临时性的外交事务而非法律案件。
直到公元前149年,保民官皮索(L.Calpurnius Piso)引入一项《关于搜刮钱财罪的卡尔普尔尼亚法》(lex Calpurnia de Repetundis),设立了罗马历史上第一个常设法庭,即“关于搜刮钱财罪的法庭”(Quaestio de Repetundis),专门负责处理罗马行省官员的非法敛财行为。至此,行省才获得一条通过法律维权的常规渠道。此后,罗马主要通过加强立法、细化相关法规强化对官员搜刮行省现象的治理。
《关于搜刮钱财罪的卡尔普尔尼亚法》虽然为行省人的控诉提供了一条途径,但该法采取的形式是誓金法律诉讼(Legis Action Sacramento)。这种诉讼方式仅适用于公民,即起诉方必须具有罗马公民身份,无公民身份的行省人不能直接发起诉讼,只能通过其罗马保护人提出控告。对于行省人的损失,该法也仅要求罗马官员归还非法剥夺的财物,其他类型的损失则不在补偿范围之内。该法同时规定法官从元老阶层中产生。
随后,约公元前126年,罗马颁布了《关于外邦人的朱利亚法》(lex Iulia de Peregrinis)。但史料对这项法令的记载模糊,林托特推测它可能仅对《关于搜刮钱财罪的卡尔普尔尼亚法》做了简单补充。
公元前123–前122年期间,罗马引进了《关于搜刮钱财罪的阿基利亚法》(Lex Acilia Repetundarum),由于《本波铜表》的出土,我们对该法有较多了解。这项法令剥夺了元老对法庭的控制权,将其转交给骑士阶层,并编订了由450名骑士构成的法官名单。该法还改变了起诉方式,将原先的誓金法律诉讼变更为指名控诉制度(Nominis Delatio),即无须公民身份就能发起控诉。法令还扩大了起诉主体的范围,除公民外,拉丁人、罗马人民的盟友、朋友及属民也有权直接向法庭提出控诉。此外,《关于搜刮钱财罪的阿基利亚法》还变革了赔偿制度,将原先的简单补偿变成双倍赔偿;控诉成功者可获得败诉者的公民权或其他特权奖励。
由此,诉讼的性质也从民事转为刑事案件。林托特盛赞:“该法是伟大的法律与政治天才结合的产物,将罗马带入一个全新的公法时代。因为大量法官与由基本条例严格规范的法庭产生了。”可见,该法不仅发展了针对搜刮钱财行为的立法,而且也成为组建其他法庭的标杆。
不过,规范官员搜刮行省的立法并非一帆风顺。公元前106年颁布的《凯皮奥尼斯法》(lex Servilia Caepionis)是对格拉古立法的反动。(40)首先,在法官构成上,它将元老重新请回法庭,元老与骑士并列置于法庭之中;其次,它首次引入预审制度,缩小了控诉者范围。所谓的预审制度,即由法庭在多位有控诉要求的受害者中挑选出最适合的一位作为起诉者,由之发起诉讼。
公元前101年《格劳西亚法》(lex Servilia Glauciae)取代《凯皮奥尼斯法》,重新承接起格拉古立法的发展方向:
其一,恢复了骑士对法庭的主导地位;
其二,拓宽了惩罚范围。格拉古立法仅针对运用暴力、恐吓、转让与欺骗等手段勒索行省财物的行为,《格劳西亚法》则将罗马官员收受行省人主动献金、法官收受贿赂的行为都纳入搜刮钱财罪范畴之内;
其三,固定了审判程序。将此前的预审制度从自愿选择变为强制要求,也即预审、休庭和复审成为法定的审判程序;
其四,改革了惩处与赔偿制度。针对有些被告无力缴纳双倍赔偿金的问题,《格劳西亚法》规定,曾从被告处获益的人士必须补足所欠款额,且首次引入了丧失名誉的惩罚(infamia),即剥夺获罪者的元老身份与竞选公职的资格。
苏拉独裁期间,罗马颁布《关于搜刮钱财罪的科尔涅利乌斯法》(lex Cornelia de repetundis),将骑士赶出法庭,再度恢复了元老对法官职位的垄断;该法还限制了行省官员以建造神庙、雕塑的名义而进行的勒索行为,禁止行省官员在行省借贷,限制总督随意越过边界发动战争,并在惩处上可能首次引入死刑。
公元前70年,一项新法再次改组了法官身份的构成,规定法官由元老、骑士与司库(Tribuni Aerarii)阶层各占三分之一构成,此举较好地均衡了各方利益,法庭在不同阶层之间易手频仍现象方告一段落。
公元前59年由恺撒颁布的《关于搜刮钱财罪的朱利亚法》(lex Julia de Repetundis),系统总结了公元前149年以来的相关法律,并在某些方面有所延展。它扩大并明确规定了诉讼对象,“除涉及‘某人在担任官职,行使公共职权,负责公共事务或履行公共使命期间获取的钱财’外,还包括元老或其他掌权人违反有关禁令从事商业活动的行为”;
该法详细列举了涉罪行为,规定官员向自由城市与私人索要超出基本生存所需的饲料、住宿、王冠金(Crown-gold)、船只、谷物和其他物品都属非法行为;
恺撒的立法也限制总督授予外交特许证的权力,因为该证持有者有权从同盟者那里获得款待和交通工具,并禁止总督为私利指示行省城市发布感恩法令,重申了《波奇亚法》(lex Porcia)禁止总督擅自离开本行省发动战争的条款,要求总督与财务官在任期结束前须将账册存档于两个行省城市的同时,还须向罗马国库交上一份复本。可见,恺撒的立法规定更为细致全面。
实际上,除针对搜刮钱财罪的专项立法外,罗马还试图通过其他维度的立法管控官员的勒索行为。譬如就总督肆意发动战争劫掠财富的行径,公元前63年的《鲁里亚法》(lex Rullan)要求建立一个委员会没收所有通过战利品形式强占的财富,并勒令缴纳所有未上交国库或用于公共开支的“王冠金”。此举意在通过压缩战争收益,遏制总督主动挑起战争劫掠行省的欲望。又如,公元前52年《关于行省的庞培法》(Lex Pompeia de Provinciis)第一次将行省总督视为一种独立官职,而非高级官员卸任后的奖赏,并在任职高级官员与出任行省总督之间设置了五年的强制间隔期,期望通过延长间隔期抑制政治精英非理性的竞选投资,进而降低他们劫掠行省的经济动机。总之,共和国后期,对于行省治理的弊病,罗马从不同层面出台了众多法律试图进行规范。
上述梳理表明,为了治理罗马官员在行省搜刮钱财的弊病,当局不断强化立法建设,呈现以下趋势:
其一,在法庭控制权方面,法庭在元老、骑士之间反复易手后,确立了由元老、骑士与司库构成的较为稳定的混合法庭;
其二,在诉讼资格方面,逐渐放松了对起诉者的身份限制,不再严格要求其公民身份;
其三,诉讼范围与对象不断扩大,先前起诉范围仅限于暴力敛财的行径,尔后纳贿索贿行为也被置于违法之列。最初起诉对象仅为行省官员,后延展至所有元老与骑士法官;
其四,惩处力度不断加强,对于起诉成功者,最初仅提供简单补偿,后来在格拉古的立法中升级为双倍赔偿。《格劳西亚法》规定除罚款外,犯罪者还面临着被逐出元老院、剥夺公职竞选资格的处罚,最终在苏拉的法律中升级为死刑。
概言之,在共和国后期规范行省治理的过程中,罗马就搜刮行省的弊病所进行的法律建设呈现出条款细致化、程序复杂化与惩处严厉化的态势。
缺乏成效原因
上述一系列举措表明,罗马具有改善行省处境的愿望,然而,古代作家记载的有典可查的实例和现代史学家就法庭审判案例的统计研究皆显示,共和国后期罗马官员搜刮行省的现象非但没有被遏止,反而呈现出日趋增长的态势。换言之,上述措施并未取得预期成效。这种反常现象的出现,虽然与共和国后期日趋奢靡的社会风气,将行省视为私产的偏颇观念以及传统道德的沦丧等诸多因素密切相关,但更关键的在于行省治理制度本身的缺陷及其相关法律运作的障碍两个层面的原因。
首先且最重要的是,行省治理机制的缺陷是治理成效缺乏的根本原因。自共和国中期以来,随着行省数量的持续增加,它们在罗马国家中的地位也不断攀升。然而,行省治理机构与制度并未逐渐完善,治理水平也未能与时俱进。大致来说,行省治理机构过于简单,缺乏制衡与监督机制,总督的职务设计因袭传统的城邦公职制度,行省税收体系混乱不堪,为罗马官员滥用权力敛财提供了制度上的漏洞与可能。
在行省治理体系中,作为最高、最主要官员的总督,通常由拥有军事治权的现任或续任高级官员担任。总督之下,由当局正式任命的仅有财务官一职,负责财务事宜,属于总督的下级官员。副将、军事长官等军职人员主要在人民大会选举的基础上由总督遴选产生,其他非正式的幕僚人员则完全依据总督个人意愿指定。
在上述机构设置中,总督的权力明显缺乏有效制衡。一方面,由于行省的建立源于军事征服,总督首先是一位军事领袖,拥有独断的军事治权,在其权力领域拥有完全的自主权。总督职位的设定,没有采取传统官职的双位或多位同僚制度,即同一职位设置多位官员共享权力、相互制衡,而是采取了非同僚制度,即每一行省仅设一位总督,不设享有同等权力的同僚席位。因此,总督在行省独享大权,缺乏强有力的同僚监督。另一方面,在行省体制中其他官员均无法对总督进行有效制约。除了财务官外,其他下属人员的任职皆需经总督认可。即便是经过人民大会产生并由抽签的方式分配到总督帐下的财务官,不仅在官阶层面与总督是上下级关系,而且在个人关系层面,由于抽签本身所蕴含的神圣宗教意味,使双方形成了一种类似于父与子的保护关系。
在前一种关系中,作为上一级官员,总督可以修改、撤销财务官的裁决,甚至解除他的职务。在后一种关系中,财务官甚至在结束任职之后,都不宜在法庭上起诉或提供不利于总督的证物或证词。因此,在行省治理机构中,没有任何同僚或下属能够制衡总督。
此外,由于行省远在海外,共和制下的其他常规机构也难以发挥实质性监督作用。元老院虽然长期掌有分配行省、决定总督延期与否的重要权力,其权力是总督无法忽视的。
然而,元老院并非精诚团结的整体,容易为党派斗争所左右,并且总督本人就是元老院的一员,因此,元老院对总督日常事务的监督作用殊为有限。
此外,保民官一职是罗马政制中非常独特的设置,任职者的主要职责是保护民众的人身与权益免受官员侵害。在共和国时期,保民官曾屡次制止高级官员滥用权力,维护民众的利益,被誉为罗马共和政体的安全阀。然而,保民官的权力范围局限于罗马城界之内,行省远在意大利之外,非他们的权力所能及。同样,负有监察风纪之责的监察官对于远离罗马的行省官员亦鞭长莫及。
最后,行省缺乏制约罗马官员的社会环境。一般认为,罗马属于一种熟人社会,即便最高级官员也生活在公民之间,工作于公众的视线之内。这种环境对于官员们无疑会起到制约与监督作用,迫使他们在行使权力时不得不小心谨慎,以免引发公众与舆论的反感。
然而,一旦赴任行省,罗马官员就远离了传统政治生活的公共空间,摆脱了公众审视的眼光,可以恣意妄为。概言之,罗马政体中本可起监察制衡作用的机构和环境在总督权力运行中纷纷缺位,无法发挥应有功能。
可见,不论行省体制内部机构,还是共和国原本的监督机制,都无法对总督的权力进行有效监督和制约。正如英国历史学家阿克顿的经典名言所论及,“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正是这种绝对的权力决定着共和国始终无法根除总督搜刮行省的弊病。
行省总督的官职设计也恶化了行省治理的局面。实际上,总督并非为管理帝国而专设的官职,而是借用城邦官职制度的惯例设立的公职。在任期上采用了城邦官职惯用的一年一任制度,短暂的任期导致总督关注的不是行省长远的利益与发展,而是个人眼前的利益。为了在短期内实现个人利益的最大化,不少总督采取竭泽而渔式的搜刮方式也就不足为奇。在职务薪酬方面,罗马传统观念认为出任公职是一种荣耀与义务,而非一种有薪酬的职业。
因此,总督及其财务官等下属公职人员皆无法定的薪俸。为了应付总督班子的运作需求,罗马允许他们向行省征收某些种类与数额的生活必需品。这一安排为总督趁机搜刮行省提供了名目。加上当时行省是国家财产的观念盛行,形成了默许官员在行省中适度敛财的社会氛围,只要官员不是极度贪婪即可。这些无疑为罗马官员盘剥行省提供了心理支持与道德松绑,促使他们在掠夺行省的时候更加有恃无恐。
混乱的税收体系也给总督非法敛财提供了可乘之机。共和国时期各行省的税收数额与征收方式基本上继承了被征服地区原先的税制,造成各行省之间税制大相径庭,始终未能形成一套明晰且固定的税收体系。就直接税而言,西班牙采取定额贡赋制度,留给总督的操作空间相对较小。然而,西西里、撒丁岛与亚洲等行省采用十一税制,这些地区的税额因年成与市价不同变动颇大。虽然直接税与间接税都是由包税人居中收缴,不必总督经手,但在收缴税款时,作为私人的包税人往往需要借助总督的权威及其所掌有的军事力量作为后盾。因此,各省税制与税额的混乱不一为总督与包税人相互勾结、上下其手打开了方便之门。
常规税收之外,罗马政府还会视实际需求允许行省总督进行一些专项征发。这些征发大体可以分成两类。一类是惯例性征发,该类征发经常发生,因而被视为一种惯例。譬如为了满足首都粮食供应,罗马屡次责成西西里总督在省内征收第二个什一税,最终形成惯例。另一类是临时性征发,该类征发主要为了满足总督在行省作战以及维系生活需要。总督可要求所在行省在需要时提供粮食、衣服、器皿、麻袋等物品。上述征发皆属于有偿购买,费用由罗马国库即刻或随后支付。
从理论上看,这些征发属于国家购买行为,不会构成行省的重负。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总督往往将之变成了敲诈勒索的利器,行省苦不堪言。
一方面,购买的价款由总督单方面决定,行省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譬如在西西里征发粮食时,维勒斯要求民众将小麦折合银钱交付,在当地小麦每麦斗市价为2–3赛斯特斯时,他要求农民按照每麦斗12赛斯特斯的价格缴纳现金。维勒斯渔利之丰厚可见一斑。
另一方面,总督还能依托正当的征发,额外横加多种名目的税费。如维勒斯要求西西里农民缴纳粮食的同时,还须为其随员支付百分之四的“随员款”。
此外,除了正当的征发之外,总督因私人用途向省民征发财物的现象也并非罕见。即便公元前100年《波尔奇亚法》(Lex Porcia)对总督在行省的购买行为做了种种限制,但收效甚微。
同时,法律实践的重重障碍限制了行省治理的成效。共和国后期针对搜刮钱财现象的立法不断加强,虽然表明当局认识到了从法律层面规范行省官员行为的重要性,但在实践层面,仍存在着诸多困难。面对罗马官员的肆意妄为,如果行省人决定用法律来捍卫自身权益,他们不仅面临着起诉时限、语言隔阂、经济成本等诸多层面的障碍,而且还会受法庭法官的偏见、政治斗争及腐败问题的干扰。在此背景下,行省人很难依靠法庭追讨损失和伸张正义。最终,法庭非但未能有效护卫行省的权益,反而蜕变为行省的压迫者与分赃者。行省人的利益诉求迷失在复杂的法律程序与罗马官员彼此间错综复杂的政治斗争之中。
就起诉时间和起诉成本的限制而言,一方面,由于现任总督拥有不受制约的军事治权,当他驻扎行省时,任何常规的行政或法律途径都无法限制或惩处他。
虽然总督在理论上可被免职,但这种严厉的惩罚仅在极特殊状况下才会实施。
换言之,任何人都无法采取任何行动有效地对抗现任总督,唯有在他们卸任后,才可发起控诉。另一方面,诉讼的成本高昂。罗马共和国后期法律体系中没有公检机构,所有检举行为都由个人发起。对个体起诉者而言,远途来到罗马起诉势力盘根错节的前任统治者无疑困难重重。不仅会面临语言隔阂与法律知识欠缺的障碍,而且还需要支付远途跋涉所带来的经济开销与时间成本。这些限制无疑会将大多数行省受害人阻挡在法庭之外。此外,由于控诉的个人性质,诉讼者需要自行采集证据、寻找证人,并将他们带到法庭之上。
可以预见,私人进行这项工作困难重重。更糟糕的是,为了逃脱有罪判决,被诉总督可能会蓄意勾结现任官员销毁证据、阻挠诉方寻找证人与证据,整个控诉很可能就此流产。
即便能够克服诸多困难,与行省官员对簿公堂,但行省人的胜诉概率相当低。如前文所述,罗马共和国法庭的控制权曾在元老、骑士等不同阶层手中反复易手,但其出发点不是为建立一个公正廉明的法庭,而是为抢夺政治权力。实际上,无论法庭由哪个阶层掌控,作为既得利益者,他们必然更加关注自身利益而非行省利益。在法庭上霍尔腾西乌斯公然指出,对维勒斯的有罪判决将会影响法官们自身的利益,因为他们本人完全有可能在未来的某天成为行省官员或助手,从而面临着相似处境。
不言而喻,法庭在情感层面偏向的是作为被告的本阶层成员,而非作为受害者的行省人。此外,不能忽视的是,腐败始终是法庭根深蒂固的顽疾。元老法庭“贿赂公行,失掉了信用”。
骑士法庭同样腐败不堪,“当他们尝到这些巨大利益的滋味的时候,他们任意受贿,甚至比过去元老们所做的事更卑鄙,更无节制了”。
维勒斯声称,他将从行省攫取的利益分成三份,一份留给自己,一份送给他的保护人及那些为他辩护的人,最后一份(也是最丰厚的部分)用于贿赂法庭。
毋庸置疑,当预留给法官的份额越大,被判无罪的可能性就越高,总督必然会变本加厉地搜刮行省,以更高昂的成本贿赂法庭以求无罪宣判。对此,塔西佗认为:“法制对于这些弊端(主要指行省官员腐败问题)也拿不出什么有效的办法,因为暴力、徇私和作为最后手段的金钱早已把法制搅得一塌糊涂。”
因此,共和国后期,法庭已从正义的伸张者、行省利益的保障者堕落为总督的帮凶、行省的压迫者和分赃者。法庭名声之恶劣,以至西塞罗评价道:“我认为我们的法庭已经丧失尊严,丧失良心,连名声也已荡然无存了”,他预言:“我相信,总有一天,意大利以外的人民会派遣使节来到罗马,要求将搜刮钱财罪和法庭双双废除,这一天很快就会到来。”
  上述重重障碍、控诉双方政治地位悬殊以及法官的心态等因素共同决定了行省人胜诉希望渺茫。“在法庭上,即便一位已认定犯有搜刮行省行为的总督,法官们也总是趋向于无罪宣判”。
格林对法庭判决案例的统计证实了哈里斯的推断。根据格林对公元前149年–前80年期间法庭讼案的梳理,在该段时期内,所有涉及行省总督的案例中,仅有10宗为有罪判决。
正如西塞罗所言:“人们相信按照当前情况组建的法庭不可能使人认罪,只要有钱,犯下滔天大罪也没关系。”
鉴于此,行省人不仅需历经种种困难,承担巨额花费,而且还需得到幸运之神的格外眷顾才可能侥幸获胜。值得注意的是,一方面,关于搜刮钱财罪的常设法庭自成立以来,受理的诉案虽然数量颇多,但相当部分案件的出发点或是年轻精英为了捞取从政资本,挑战位高权重的元老,或为在政治竞争中获得优势,而非为了行省人追讨权益。另一方面,正如林托特的研究表明,相较于此前由元老组成的委员会或者人民大会审判而言,常设法庭中有罪判决比例可能更高,但这并不能表明法庭的廉洁与高效,反而从一个侧面暗示了政治斗争对于法庭审判的侵扰。
譬如对总督鲁提里乌斯的有罪判决,是政治斗争而非维护行省利益的结果。因此,法庭在某种程度上更像罗马政治精英的角力场,而非行省人的庇护所。
即使历经艰辛获得胜诉,也并不意味着行省人的损失能够得到如数弥补。
不能否认,公元前149年《卡尔普尔尼亚法》就规定了简单经济补偿,随后格拉古的立法将赔偿额度翻番,稍晚的《格劳西亚法》则进一步要求当被告无法足额赔付时,赃款的受益人应该补足余款。《朱利亚法》更是不仅要求赔偿因为暴力、胁迫而造成的财物损失,而且其他类型的损失也必须赔付。法律虽然不断加大对搜刮行省罪的经济惩治力度,但胜诉的行省人还是很难获得足额的经济赔偿。这是因为对行省的损害被视为对罗马国家的损害,所以相当部分赔偿款项被支付给国库,而非全额支付给行省受害人。
公元前2世纪中期,虽然西班牙人的悲惨遭遇赢得了罗马舆论的同情并最终胜诉,但很明显他们未得到任何补偿。在维勒斯案中,西西里人虽然依靠西塞罗的雄辩侥幸胜诉,但是所得补偿不到损失的十分之一。
在判罪惩处上,罗马法具有两面性。
一方面,按罗马自我放逐惯例,在法庭做出最终判决之前,被告都可通过自愿流放的方式规避惩处。该惯例纵容了犯罪,为被告留下一条后路,使他们可以在最后关头逃脱最严厉的惩罚。
另一方面,共和国后期日趋严厉的法律条款迫使被告不得不竭尽所能洗刷罪名。从《格劳西亚法》开始,除经济处罚外,被告还可能被判定为丧失荣誉者,从而遭到褫夺元老资格与公职竞选资格的惩处。《关于搜刮钱财罪的科尔涅利乌斯法》最终将惩处升级为死刑。惩罚力度可谓空前严厉。即便被告最终未因罪丧命,但有罪判决无疑宣告了其政治生命的终结。
因此,被告必定会使用浑身解数,动用一切可供利用的资源,采取一切合法或非法手段避免有罪判决。基于此,行省人的胜诉概率再次下降。正如哈里斯强调的那样,在此情况下,能够制约罗马官员的大概只有他们的良知,法律或法庭已不足以成为行省人的依靠。
综上所述,自公元前149年以来,虽然罗马当局试图通过立法治理其官员肆意搜刮行省的弊病,但是实际成效并不显著。这一局面的形成,是多方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就社会环境而言,随着共和国后期政治竞争的激烈化与社会风气的奢靡化,使政治精英从政成本与生活成本也节节攀升。在这种情况下,那些出任行省的官员,难免竭力搜刮行省,以图连本带利地收回前期的经济投入。同时,就罗马人的行省观念而言,罗马人将行省及其人民都视为国家的私产,这一观念为罗马行省官员搜刮行省提供了内在的思想依据。共和国后期行省治理机构简单,缺乏有效的监督与制衡机制,无法从制度层面约束总督的敛财行为;在法律实践中,常设法庭充满着偏见与腐败,难以纠正罗马行省官员的不法行为。最终,繁复的法律沦为一纸空文。卡瑞所言可谓一语见的:“行省问题不是任何小修小补所能解决的。”
行省是罗马共和国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它们的治理状况不仅影响到行省本身,而且对共和政治的运作与走向同样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自公元前149年以来,罗马通过了一系列的立法,试图以法律路径革除行省治理中官员肆意搜刮行省钱财的弊病。不可否认,这些法律成果不仅是共和国后期行省治理的重要内容,而且也为帝国时代行省治理提供了宝贵的经验与教训。然而,虽然共和国后期的立法呈现出内容日趋细致,审判程序日趋复杂,惩处力度日趋严厉的特征,但是行省治理的弊病并未因此而得以显著纠正。行省治理的乏力,反映了城邦制度的运作已陷入困境,无法通过内部的自我调适来改善现状,同时进一步恶化了行省的处境,破坏了共和国后期的政治秩序,加速了内战的爆发与共和国的灭亡。
对行省而言,罗马官员滥用权力、肆意搜刮以及当局治理不善给行省带来了深重灾难。受罗马政治压迫和经济压榨,行省处境悲惨。对于罗马的统治,行省不是欢迎,而是普遍心怀不满甚至极度憎恨。行省民众的顺从是建立在武力恐惧而非认同感之上。基于此,行省很难成为共和国的坚定维护者。一旦稍露契机,它们就会加入反对者阵营,成为共和国衰亡的助推力量。恰如西塞罗断言:“不是全世界的军队与罗马为敌,而是这些地方(行省)的呻吟、眼泪和悲伤使罗马(的统治)无法延续。”
行省治理的失当加剧了资源分配的失衡,严重撕裂着罗马社会,推动着政治暴力的蔓延。一方面,它拉大了政治精英和普通公民之间的对立。精英阶层拥有任职行省的机会,是行省的直接治理者,正是他们在行省敲诈勒索、聚敛钱财,成为行省财富的最大受益者。虽然某些普通公民也能从官员那里间接获得些许蝇头小利,但与精英阶层丰厚获利不可同日而语。更糟糕的是,由于行省财富与奴隶大量涌入罗马,对普通民众尤其是小农造成巨大冲击,他们的生存处境日益困难,诉求也难以通过正常渠道表达。
因此,他们只能借助某些政治精英的力量,加入派系斗争,参与街头暴动,以暴力方式表达诉求,进一步恶化了共和国后期的政治秩序。
另一方面,它激化了政治精英之间的恶性竞争,推动了共和国后期政治运作的失序。罗马官员在行省的敛财行为,违法却未受到法律制裁。这一司法纵容致使他们逐渐形成了蔑视法律、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思维和行为习惯。这种习惯势必会投射到他们随后的政治活动中,视现存政治秩序为无物。更严重的是,失当的行省治理使行省巨额财富几乎脱离了国家掌控,成为政治精英可以觊觎的对象。只要他们在公职竞选中胜出,就有机会和可能将行省财富据为己有。
因此,为了赢得公职,政治精英们不断加大价码。当无法通过正当的途径获取公职或者行省任命时,他们便毫不犹豫地选择突破现行的隐性规则或者明文规章,造成政治精英之间、元老院与人民大会之间关系过度紧张乃至撕裂。随着法律权威的沦丧与政治秩序的混乱,政治暴力也随之蔓延,整个政治生活走向混乱与内争。因此,行省治理的失当加速了共和国后期政治竞争走向失序。
最后,行省治理的失当推动了内战的爆发。罗马对其官员搜刮钱财行为的纵容以及惩处乏力使行省财富加速聚集到最成功的少数精英手中,使他们的实力野蛮生长,权势远超一般官员,成为所谓的政治强人。在心理层面,他们难免产生傲慢情绪与野心,不再甘心服从城邦的集体统治。在现实层面,由于握有行省巨大的资源,他们完全具备发动战争的力量。在这种情况下,随着政治强人之间竞争的白热化,内战的爆发只是时间的问题。也正是由于行省资源的支撑,一旦内战爆发,规模将变得空前庞大,对国家造成的破坏也会极其严重,致使战后的共和国面目全非,再也无法恢复。因此,失当的行省治理成为城邦制度的掘墓人,罗马共和国为帝国所代替乃大势所趋。
注释:
①《本波铜表》由12块残片构成,各残片发现时间不一,最后一块残片发现于19世纪。该铜表系双面铭文,本文所涉及的关于搜刮钱财罪的法律(Lex Acilia Repentudarum)载于正面。关于该铜表的基本情况与铭文的梳理,参见M.H.Crawford,ed.,Roman Statutes,Vol.1,London:Institute of Classical Studies,School of Advanced Study,University of London,1996,pp.85-94;杨渊清译注,张强校:《罗马〈关于搜刮钱财罪的阿基利乌斯法〉涉陪审团条款译注》,《古代文明》,2014年第4期,第52-60页。
②H.B.Mattingly,“The Extortion Law of the Tabula Bembina,” The Journal of Roman Studies,Vol.60(1970),pp.154-168; W.S.Ferguson,“The Lex Calpurnia of 149B.C.,” The Journal of Roman Studies,Vol.11(1921),pp.86-100.
③J.P.V.D.Balsdon,“The History of the Extortion Court at Rome,123-70B.C.,” Papers of the British School at Rome,Vol.14(1938),pp.98-114; A.Lintott,“Leges de Repetundis and Associate Measures under the Republic,” Zeitschrift der Savigny-Stifung fur Rechtsgeschichete,Periodical 98,1981,pp.162-212.
④A.N.Sherwin-White,“The Date of the Lex Repetundarum and Its Consequences,” The Journal of Roman Studies,Vol.62(1972),pp.83-99.
⑤宫秀华等从经济角度考察了罗马国家对行省的盘剥,杨共乐梳理了罗马行省政策从共和国后期至帝国早期的嬗变。参见宫秀华、孙敏:《略论罗马国家对行省的盘剥》,《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2期,第35-40页;杨共乐:《论共和末叶至帝国初期罗马对行省的治理》,《北京师范大学学报》,2001年第2期,第76-84页。
⑥[古罗马]阿庇安著,谢德风译:《罗马史》上卷,商务印书馆2013年版,第114页。
⑦Tenney Frank,ed.,An Economic Survey of Ancient Rome,Vol.1,Baltimore:The Johns Hopkins University Press,1933,p.297.
⑧Erich S.Gruen,ed.,Imperialism in the Roman Republic,New York:Holt,Rinehart and Winston,1970,p.66.
⑨古罗马·苏维托尼乌斯著,张竹明、王乃新、蒋平译:《罗马十二帝王传》,商务印书馆2013年版,第32页。
⑩譬如战胜迦太基后,西庇阿授予每个士兵400阿斯,而庞培、恺撒曾分别创造了为每个士兵分配6000赛斯特斯与20000赛斯特斯的记录。参见Richard Orlando Jolliffe,Phases of Corruption in Roman Administration,Menasha and Wisconsin:George Banta Publishing Company,1919,p.20,阿斯、赛斯特斯以及下文提及的第纳尔皆为罗马货币单位。在共和国后期,三者兑换关系为:1第纳尔=4赛斯特斯,1赛斯特斯=10阿斯(公元前114年后阿斯贬值,1赛斯特斯=16阿斯)。参见S.Hornblower and A.Spawforth,eds.,The Oxford Classical Dictionary,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3,pp.358-359.
(11)Tenney Frank,ed.,An Economic Survey of Ancient Rome,Vol.1,pp.395-396.
(12)[德]特奥多尔·蒙森著,李稼年译:《罗马史》第4卷,商务印书馆2014年版,第346页。
(13)Cicero,Against Lucius Calpurnius Piso,G.P.Goold,ed.,London:Harvard University Press,2000,35.
(14)Cicero,Letters to Atticus,G.P.Goold,ed.,London: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99,5,21,7; 5,21,10.
(15)Cicero,On the Manilian Law,G.P.Goold,ed.,London:Harvard University Press,2000,13.
(16)Cicero,The Second Speech Against Gaius Verres,G.P.Goold,ed.,London:Harvard University Press,2000,3,70.
(17)Cicero,Against Lucius Calpurnius Piso,35.
(18)Cicero,Against Lucius Calpurnius Piso,37; 91.
(19)R.E.Smith,The Failure of the Roman Republic,Cambridge:At the University Press,2011,p.89.
(20)Cicero,Letters to Friends,G.P.Goold,ed.,London:Harvard University Press,2001,8,4,5; 8,9,3.
(21)Cicero,Letters to Atticus,5,21,10-13; 5,1,3-7.
(22)布鲁图以高达48%的年利息借款给萨拉米斯城,远远超出了12%的法定利率。后来,他的代理人从下一任总督处借得骑兵,围困萨拉米斯城元老院,致使五位元老活活饿死。参见[美]西蒙·普莱斯、彼得·索恩曼著,马百亮译:《古典欧洲的诞生》,中信出版社2019年版,第289页。
(23)A.Lintott,Imperium Romanum:Politics and Administration,London and New York:Routledge,1997,p.55.
(24)譬如,西塞罗在上任西里西亚总督前的任职规划是,夏天处理军事事务,冬天处置司法事务。即便一心扑在军事上的恺撒,在高卢任职时,也经常于冬季在山南高卢和利里利古亚(Illyricum)等地亲自主持巡回法庭。A.Lintott,Imperium Romanum:Politics and Administration,pp.52-53.
(25)在塞尼乌斯案件中,面对原告与部分元老的双重要求,维勒斯照样可以拒绝将之移交罗马。Cicero,The Second Speech Against Gaius Verres,3,60.
(26)Cicero,The Second Speech Against Gaius Verres,2,51.
(27)A.Lintott,Imperium Romanum:Politics and Administration,p.65.
(28)Cicero,The Second Speech Against Gaius Verres,1,4.
(29)Cicero,On the Manilian Law,65.
(30)Cicero,Against Lucius Calpurnius Piso,35; Cicero,In Defence of Publius Sestius,43.
(31)关于罗马官员的帝国主义作风与个人从政成本的研究参见刘小青:《意大利人与罗马公民权(公元前125年到前91年)》,《首都师范大学学报》,2019年第3期;刘小青:《罗马共和国后期反选举舞弊斗争与共和国的衰亡》,《世界历史》,2016年第3期。
(32)Cicero,On the Manilian Law,20.
(33)Cicero,Letters to Atticus,6,1,13.
(34)Livy,History of Rome,E.H.Warmington,ed.,London: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97,43,2; J.A.Crook,Andrew Lintott,Elizabeth Rawson,eds.,The Cambridge Ancient History,Vol.9,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1,p.577.
(35)A.Lintott,“What was the Imperium Romanum,” Greece & Roman,Vol.28(1981),pp.53-67.
(36)关于誓金法律诉讼的具体阐释,参见[美]H.F.乔洛维茨、巴里·尼古拉斯著,薛军译:《罗马法研究历史导论》,商务印书馆2013年版,第234页。
(37)A.Lintott,Imperium Romanum:Politics and Administration,p.99.
(38)《关于搜刮钱财罪的阿基利亚法》的具体条款,参见M.H.Crawford,ed.,Roman Statutes,Vol.1,pp.85-94。关于指名控告具体阐释,参见H.F.乔洛维茨、巴里·尼古拉斯:《罗马法研究历史导论》,第402页。
(39)A.Lintott,Imperium Romanum:Politics and Administration,p.102.
(40)由于《关于搜刮钱财罪的阿基利亚法》颁布于格拉古担任保民官期间,且该法的通过主要有赖于他的推动,因此,学界一般将之视为格拉古立法的一部分。参见S.Hornblower and A.Spawforth,eds.,The Oxford Classical Dictionary,p.1308.
(41)A.Lintott,“Leges de Repetundis and Associate Measures under the Republic,” pp.186,207-209.
(42)Cicero,In Defence of Rabirius Postumus,G.P.Goold,ed.,London:Harvard University Press,2000,8,37; A.Lintott,Imperium Romanum:Politics and Administration,p.190; S.Hornblower and A.Spawforth,eds.,The Oxford Classical Dictionary,p.1308.
(43)A.Lintott,Imperium Romanum:Politics and Administration,p.193; S.Hornblower and A.Spawforth,eds.,The Oxford Classical Dictionary,p.1308.
(44)直至公元前44年,执政官安东尼乌斯引入一项关于法官来源的新法案,后被奥古斯都废除。Cicero,The Speech Against Marcus Antonius,1,19-20; Jill Harris,Law and Crime in the Roman World,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7,pp.64-65.
(45)[意]朱塞佩·格罗索著,黄风译:《罗马法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08页。
(46)Cicero,Letters to Friends,5,20,2; Cicero,Letters to Atticus,6,7,2; Letters to Atticus,5,10,2; Cicero,Against Lucius Calpurnius Piso,90.
(47)A.Lintott,Imperium Romanum:Politics and Administration,pp.104-105.
(48)A.Lintott,“Leges de Repetundis and Associate Measures under the Republic,” p.194.
(49)Cicero,The Speech on the Agrarian Law,1,12-13.
(50)J.A.Crook,Andrew Lintott,Elizabeth Rawson,eds.,The Cambridge Ancient History,Vol.9,p.591.
(51)J.A.Crook,Andrew Lintott,Elizabeth Rawson,eds.,The Cambridge Ancient History,Vol.9,pp.570-580.
(52)Cicero,On the Manilian Law,19.
(53)[英]阿克顿著,侯健、范亚峰译:《自由与权力:阿克顿勋爵论说文集》,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第342页。
(54)Cicero,The Second Speech Against Gaius Verres,2,7.
(55)特奥多尔·蒙森:《罗马史》第4卷,第346页。
(56)麦斗(modius)是罗马的计量单位,5麦斗大概相当于33公斤。Cicero,The Second Speech Against Gaius Verres,3,81; The Speech Against Quintus Caecilius,G.P.Goold,ed.,London:Harvard University Press,2000,14.
(57)Cicero,The Second Speech Against Gaius Verres,3,78.
(58)Fred K.Drogula,Commanders and Command in the Roman Republic and Early Empire,Chapel Hill:The University of North Carolina Press,2015,pp.281-282.
(59)J.A.Crook,Andrew Lintott,Elizabeth Rawson,eds.,The Cambridge Ancient History,Vol.9,p.577.
(60)譬如公元前136年,近西班牙行省(Hispania Citerior)总督波尔奇那(M.Aemilius Porcina)公然违背元老院的命令攻击已与罗马缔结和约的瓦凯依(Vaccaei)部落,但并未受到当局惩戒。参见J.A.Crook,Andrew Lintott,Elizabeth Rawson,eds.,The Cambridge Ancient History,Vol.9,p.577.
(61)A.Lintott,Imperium Romanum:Politics and Administration,pp.100-101.
(62)Cicero,The Second Speech Against Gaius Verres,3,96.
(63)阿庇安:《罗马史》下卷,第20页。
(64)阿庇安:《罗马史》下卷,第20-21页。
(65)Cicero,The First Speech Against Gaius Verres,G.P.Goold,ed.,London:Harvard University Press,2002,13,40.
(66)[古罗马]塔西佗著,王以铸、崔妙因译:《编年史》上册,商务印书馆2013年版,第3页。
(67)Cicero,The First Speech Against Gaius Verres,14,41.
(68)Jill Harris,Law and Crime in the Roman World,p.71.
(69)E.S.Gruen,Roman Politics and the Criminal Courts,149-78B.C.,Cambridge Mass.: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68,pp.304-311.
(70)Cicero,The First Speech Against Gaius Verres,1,1.
(71)林托特的相关论述大体合理,但是他较少考虑政治斗争对于法庭判决结果的影响,这一点格林早已有专门梳理与论述。参见[英]安德鲁·林托特著,晏绍祥译:《罗马共和国政制》,商务印书馆2014年版,第192-193页;E.S.Gruen,Roman Politics and the Criminal Courts,149-78B.C.,pp.304-311.
(72)最为突出的例子当属鲁福斯(Rutilius Rufus)。他因打击包税人在其行省里的恶行而得罪了骑士阶层,回到罗马后遭恶意起诉并被判有罪,成为政治斗争的牺牲品。Tenney Frank,An Economic Survey of Ancient Rome,Vol.1,p.298.
(73)W.V.Harris,War and Imperialism in Republican Rome,Oxford:Clarendon,1985,pp.77-79; Plutarch,Lives,Cicero,trans.By Jeffrey Henderson,Cambridge:Harvard University,2002,8; Pliny,Natural History,G.P.Goold,ed.,London:Harvard University Press,2000,34,3,6.
(74)W.V.Harris,War and Imperialism in Republican Rome,p.83.
(75)M.Cary,H.H.Scullard,The History of Rome down to the Death of Constaintine,Hong Kong:Macmillan Press LTD,1935,p.176.
(76)Cicero,The Second Speech Against Gaius Verres,3,89
最新修订时间:2024-05-05 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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