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伯特·W·汉密尔顿(RobertW.Hamilton),美国德克萨斯州州立大学奥斯丁分校法学教授,主要从事公司法研究。代表作有:《
公司法概要》、《公司、合伙及有限合伙的案例和素材》等。
人物简介
罗伯特·W·汉密尔顿(RobertW.Hamilton)是美国德克萨斯州州立大学奥斯丁分校的法学教授,主要从事公司法研究,并在该领域建树颇丰。汉密尔顿的代表作有:《公司法概要》(The law Ofcorporations)、《公司、合伙及有限合伙的案例和素材》(case~And Materials On Corporations lncluding Partnership And Limited Parmership)、《商务基础,法律学生核心课程和概念》(BusinessBasicsFor Law tudentEssentialTermsAndConcepts)。其中,《公司法概要》被多国学者引用参考,这是一部系统研究和阐释美国公司法律及其相关法规的著作,该书基本上反映了汉密尔顿的公司法观点,也集中体现他对现代公司法的贡献。
代表作品
在《公司法概要》一书中,汉密尔顿运用丰富的公司法律知识和大量典型案例,对美国《示范公司法修正本》及其原本《示范公司法》以及特拉华州《普通公司法》等的基本内容进行了具体阐释,对若干容易引起争议的重要法律问题提出了有见地的看法,对美国1933年《证券法》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的有关内容进行了分析和评述。
汉密尔顿认为,考察公司最简单,通常也是最有用的方法,是把公司看成一个独立于其所有人或者投资人的拟制的实体,或者说是一个人造的实体。这种人造的实体可以像一个“真实的人”那样,以自己的名义经营一项或多项业务,还可以像人那样起诉和应诉。比起一个或多个个人的名义开展业务来,以这种方式经营业务,通常有一些便利之处,归纳为一句话就是,通过允许企业拥有一种独立于其所有者和经营者这些自然人的独立的法律人格,公司的概念使事情极大地简单化了。他继续指出,作为描述公司的大多数权能和与公司有关的法律关系的一个“简便代号”,人造实体的概念是极为有用的,然而,公司之所以具有这些法律属性,并不是因为它是一个人造实体,而是由于法律的规定。而且,我们也不能因为公司依法具有实体的许多属性,就推导出它必然也同样具备实体的其他属性。
在介绍公开招股公司和不公开招股公司时,汉密尔顿首先对这两个概念的涵义进行了探析。他认为,公开招股公司是指发行在外的股份由为数众多的人所持有的公司。尽管没有明确界定构成公开招股公司的股东人数最低限额,但那些其股份在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的公司,或者其股票价格行情定期被公布的公司,都确定无疑地是公开招股公司。公开招股公司也可以从是否曾经登记并公开发行股票方面加以界定,他的依据是1933年的联邦《证券法》和俗称为“蓝天法”的州法规定。汉密尔顿认为,不公开招股公司是指股东人数相对少些的公司,是一个从未登记股份公开发行事宜的公司,而且无疑也是不需依1934年联邦《证券交易法》向证券交易委员会申请登记的公司。不公开招股公司具有某些独特的属性,如:
(1)公司的管理层与主要股东或者所有股东密切关联。多数股东可任命董事会,并通过董事会任命高级职员和雇员。如果多数股东与少数股东发生争议,前者完全可以把后者从公司中驱逐出去,而且由于没有特别的雇佣权,少数股东对此也无能为力。
(2)其股份不能公开交易,也没有公开市场。
(3)多数股东通常不注重股利的支付,相反,他们更喜欢以工资或者向股东或某些股东进行其他支付的形式来分派收益。
(4)管理层可能希望以非正式的方式开展业务,常常给人以它更像合伙而不是公司的形象。
(5)股东一般都想有权决定其合作股东的人选,并且可能只选择那些能积极参与公司管理的人作为股东。
随后,汉密尔顿着重对公开招股公司和不公开招股公司的诸种问题进行了论述。如公司组建、公司章程的内容及其制定、公司组建前的交易、公司资金的筹措、公司内部的权力分配、股份和股东、公司董事和高级职员、公司账簿和记录的审查、股利分派和回购、股东起诉、公司重组等。
汉密尔顿还对越权行为与公司的关系,“揭破公司面纱”的相关问题、利用证券市场筹资问题和公司重组中的收购、兼并问题,从法律和经济学角度进行了分析。例如在论述“揭破公司面纱”的相关问题时,汉密尔顿认为,在一项债务本是以一家公司的名义举借,但该公司无力偿还债务的情况下,通常就会提出公司的地位问题。债权人试图找到一个有清偿能力的被告,可能会起诉部分或全部股东,认为有某些理由要求他们来偿还公司的债务。如果公司无力清偿,而股东被要求代偿,那么法院就必须确定损失是应由第三人承担还是应由股东承担:损失已是事实,必须有人偿还。盲目运用“人造实体”的方法就意味着债权人总应承担损失:的确,这一结果常常是合理的,但不是不可避免的。对公司债务何时应由股东承担的问题,法院大多数情况下都采用“揭破公司面纱”的原则。他随后从合同与侵权赔偿、未能遵循公司的手续、母公司——子公司案例三方面论述股东对公司债务的责任,然后阐述了“揭破公司面纱”案中的法律选择问题。
摘自何勤华主编:《二十世纪百位法律家》,法律出版社2001年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