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电信联盟(ITU)和一些国家(地区)的
电信法也对电信网间互联作出了定义。从这些定义看,电信网间互联包含了两层含义:一是网间互联,二是业务互通。网间互联的目的在于实现业务互通。电信法可以将电信网间互联定义为:建立电信网间的有效通信连接,以使一个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用户能够与另一个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用户相互通信或者能够使用另一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各种电信业务。这个定义既提到了网络连接,也涉及到了业务互通,比较全面、简洁地概括了互联互通的内容。至于网络是两个网络直联还是通过第三方网络互联转接,因为这是实现的具体方式,可以在电信网间互联的有关条文中作具体规定。这样有助于电信网之间的联系了。
我国《电信条例》第十七条规定,
电信网之间应当按照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公平公正、相互配合的原则实现互联互通。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拒绝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和专用网运营单位提出的互联互通要求。但是,并未对需要互通的业务范围作出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