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虚拟社会的产生随着计算机技术与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计算机网络遍布各个行业,形成了一种新的社会形态——“网络虚拟社会”。由于网络虚拟社会的开放性、虚拟性、交互性等特点,给公安机关相应的管理工作带来了巨大的挑战。通过分析网络虚拟社会带来的一些问题和当前管理工作的一些不足,从法律法规、人才培养、自律和宣传教育四个方面阐述如何加强网络虚拟社会的管理。
定义
网络虚拟社会是与现实社会并在的人类社会存在的一种新形式,是现实社会主体以虚拟存在方式在计算机网络中开展活动、相互作用构成的社会关系体系。其主要特征,一是空间虚拟性和跨地域性。网络虚拟社会其本身不受地界和国界的限制。同时,现代通讯技术打破了现实社会互动对地域的要求,使得跨地域的人们瞬间实现互动,拓展、延伸了人们社会交往的范围和空间。二是高度开放性和交互性。网络虚拟社会中不同成员可以根据自己的喜好在不同的虚拟区域间自由流动。作为与现实社会的一个明显差别,网络虚拟社会的人际交往是在不同社区、论坛、邮件、聊天室上交换信息实现的,成员与社区间每一次交流都强调互动。三是结构独特性和管理自治性。网络虚拟社会里人们往往依据自身兴趣、爱好等价值取向交换信息、宣泄情感,并结成相对稳定的虚拟群落。正是具有这种超越空间、超越现实社会等级身份交换信息功能,网络虚拟社会结构上表现为成员之间没有明显核心。由于网络虚拟社会的开放性、主体的虚拟性、数据传输的快速性、可加密性等特点,较之传统管理方法,主要依靠成员的自治与自律。
社会现状
一、网络虚拟社会给社会管理带来的一些问题
网络虚拟社会作为现实社会在计算机网络上的映射和延伸,现实社会中的违法犯罪以及其它治安问题已经开始向网络虚拟社会蔓延,在现实社会的很多违法犯罪及其它治安问题都可以在网络虚拟社会中找到,并且随着计算机网络的更一步普及和发展,形势将变得更加严峻,给社会管理带来一系列的问题。
(一)信息安全问题
随着互联网的进一步遍及和在各个领域的广泛应用,个人用户、政府用户、企事业单位用户对互联网的依赖程度越来越高,一方面给我们的工作、学习、生活带来很多好处,同时也给个人、政府、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安全带来前所未有的威胁。一些社会成员出于各自目的,滥用技术手段威胁信息网络安全,“黑客”随意闯入信息系统进行窃取信息或破坏信息等违法操作,例如利用网络盗窃、欺诈、出卖国家机密等。另外,计算机病毒对互联网安全构成了严重的威胁,这不仅严重地扰乱了网络虚拟社会中的正常生活秩序,而且对其它网民也造成难以弥补的物质、精神上的损失。(二)信息污染问题
由于网络虚拟社会的开放性等特点,很难对网上信息进行全面的监控,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和组织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色情、赌博、暴力、邪教等不良信息和西方资本主义的意识形态,对我国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造成威胁。从外部环境上看,西方发达国家利用他们在互联网上的主导地位,通过互联网在思想和文化方面对我国进行渗透,宣扬其价值观念和意识形态,进行文化侵略,对我国的思想、观念、政治、伦理道德等产生冲击。境内外敌对势力以互联网为媒介,通过网上炒作、煽动、组织串联与我争夺舆论阵地、争夺人心和进行窃取我国国家机密等各种破坏活动。从内部环境上看,由于网络虚拟社会的特殊性,一些网民在现实社会和网络虚拟社会中呈现双重道德人格,在互联网上肆意发布虚假信息,随意造谣诽谤,甚至利用互联网组党结社和勾联聚合,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
(三)信息知识产权问题
信息知识产权问题主要表现在软件版权方面,由于软件产品复制成本低、复制效率高的特点,在互联网上盗版软件传播非常严重。利用互联网侵犯知识产权主要有两种类型:一种是利用互联网实施传统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例如利用互联网销售侵权商品,包括假冒知名商标产品、
盗版光盘等。另一种是信息网络技术给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带来了新的类型,包括架设侵权网络应用服务,绕过电子信息和应用程序保护技术措施等。专利权侵权在信息网络技术领域也有了新的表现形式,如侵犯软件专利权。
(四)网络犯罪问题
网络虚拟社会与现实社会有很多相似之处,从本质上讲,网络虚拟社会是现实社会在网络虚拟环境中的投射,因此现实社会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必然在网络虚拟社会中有所反映。在我国,网络警察主要治理的九类网络犯罪:网络盗窃(如盗取银行卡密码等)、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网络色情(如淫秽视频表演、淫秽电影等)、网络恐怖事件(侵入、攻击、破坏金融等涉及公共安全、公共利益的信息系统)、网络迷信(利用网络开展各类迷信活动)、网络谣言(利用网络发布有害言论)、网络洗钱(借助网上银行洗钱)、借助网络贩卖枪支等违禁物品。
二、网络虚拟社会管理存在的不足
(一)法律法规滞后
网络虚拟社会在我国是近几年才形成,是一个新生事物,引发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由于法律法规制定严重滞后,政法机关在执法中遇到各种困难,有些新情况甚至无法可依。针对网络虚拟社会违法犯罪的处罚条款,主要有《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等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关于网络违法犯罪的认定过于原则或笼统,缺乏可操作性,例如《刑法》第285、286条,前一条规定只有“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和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才是犯罪,对其它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没有明确规定;后一条则规定只有“后果严重”和“特别严重”的才能予以处罚,由于对网络犯罪后果尚无评估单位,损失评估很难量化。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认定问题在法律上也未明确。而在刑事司法操作方面,以行为地为主确定案件管辖权的传统原则并不适用跨域性广的网络犯罪案件,容易导致管辖纠纷,影响司法效率。(二)专业化队伍建设不足
近年来,随着国家对网络虚拟社会信息安全问题的重视,无论是公安机关,还是网络行业,都开始加大对专业人才的培养,但与庞大的网民数量相比,专业人才无论在数量上,还是在质量上都存在严重不足。以浙江为例,截至到2007年12月31日浙江的网民总数1509万,91509个网站,而网络警察仅有500人左右;三万网民有一个网络警察,一个网络警察平均要管理200个网站,而且懂公安业务、法律和计算机的复合网络警察就更少了。一些互联网企业和事业单位,对网络虚拟社会的管理意识不强,安全措施不到位,没有专业的
信息安全专业人员,一旦发生重大的信息安全事件,将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三)专用设备、管理技术手段落后
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发展迅猛,知识更新速度非常快,新技术层出不穷,使得针对网络虚拟社会管理的专用设备和技术手段没有得到及时的更新。一方面是由于经费不足导致的;另一方面也是由于主观认识不到位引起的,没有紧跟技术的发展,不热忠于对新技术的研究,对新技术的发展方向没有明确的认识。
(四)社会成员对网络虚拟社会的认识不到位
由于网络虚拟社会的虚拟性和匿名性(大部分国家没有实行实名制),网民对网络虚拟社会的认识有较大的偏差,潜意识认为在网络中的不法行为不会被追究,导致网民在网络虚拟社会中缺少在现实社会的约束力,从而容易使网民做出过激行为,甚至违法犯罪。
三、加强网络虚拟社会管理的措施
(一)加强立法,完善网络虚拟社会法律法规体系。
网络虚拟社会是一个新生的事物,国家和相关部委制定的法律法规已经不适合管理工作的需要,针对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国家和相关职能部门必须尽快更新或出台一些新的法律法规来规范网络虚拟社会的管理。国家应协调相关部委借鉴发达国家的一些管理经验,聘请各个方面的专家进行深入的调研,结合我国的国情,就虚拟社会中的信息网络安全问题专门立法,统一信息安全领域的执法依据,确立评价网络行为的统一标准,并在些基础上,将信息安全领域的法律法规与我国现有法律、法规体系进行调整、完善和补充,逐步建立由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行业自律规范共同组成的网络虚拟社会法律法规体系。国家应将网络虚拟社会法律法规体系建设作为国家信息网络安全保障体系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和关键性工作抓紧抓好,为虚拟社会维稳工作的开展和信息网络安全社会防控体系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依据和体制保障。
(二)注重专业队伍职业化建设,完善信息安全专业人才培养体系,努力构建信息安全职业教育和职业化培训体系。
鉴于国家信息网络安全保障工作事关国计民生,加强网络虚拟社会管理,切实维护和保障国家信息安全对于维护国家长治久安和确保经济社会秩序稳定等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国家非常重视信息安全人才培养工作。国家教育部在全国范围内先后审批通过50余所高等院校创办设立信息安全专业,大力开展信息安全专业教育和专业人才培养。近年来,国家信息安全专业人才培养工作取得了很大成就,尤其在硕士、博士等高层次人才培养方面。信息安全高级人才队伍不断壮大,逐步加强了我国信息安全综合实力,对维护和保障国家信息安全输送和储备了一定的人才基础,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然而,从当前国家信息安全发展形势来看,这支专业化队伍在数量和适用性等方面还远远不能充分满足网络虚拟社会管理和信息网络安全社会防控体系建设的需求。无论是网络虚拟社会的主管机构公安机关等相关职能部门,还是网络虚拟社会的互联网企事业单位等,都存在专业人员不足、专业人员不专的情况,因此必须进一步加强对信息安全
专业技术人员的教育培养。由于信息安全工作的特殊重要性,社会各领域的信息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和从业人员已逐步形成一个特殊的职业群体,在政府管理和行业应用方面起着基础性作用,在网络虚拟社会管理和信息网络安全社会防控体系建设中占据着主体地位。这个职业群体的信息安全素质、能力和水平直接关系到我国信息安全整体实力,影响到网络虚拟社会管理和国家信息安全保障工作。因此,信息安全人才队伍的职业化建设就成为一项必然的社会需求。
职业化是职业发展过程中一种成熟的表现,是一种职业状态的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信息安全人才队伍职业化建设的内涵相当丰富,标准和要求很高,其在工作性质、工作要求和工作职责等方面具有政治化、专门化和法治化的特点,这些都是国家信息安全法律法规所明确规定的。信息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和从业人员不仅要具备从事相关行业所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而且还必须具备从事信息安全工作所独有的包括职业资格、职业意识、职业技能、职业道德、职业形象和职业保障等方面要求。它是信息安全从业人员到职业信息安全人才队伍发展的必然要求,是信息安全工作、信息安全人才队伍发展成熟的一种状态。为顺应这种发展需求,努力构建分级分类的多层次全方位的信息安全职业化教育和培训教学认证体系,大力开展信息安全从业人员的技能培训和信息安全职业化教育成为信息安全人才培养的关键。国家相关职能部门应组织专门力量、化大力气将其抓紧抓好,为网络虚拟社会管理和信息安全保障工作提供更全面、更有力的人才支持与保障。
(三)加强引导,全面推进虚拟社会自律。
虚拟社会的空间特性跨越了地理的限制,虚拟社会中的网民可以遍布世界上的任何一个角落,一个虚拟社区中的网民往往不是一个地区甚至不是一个国家的,网民的这种跨越地区的群体对于政府管理来说是非常困难的,因此虚拟社会的管理要“堵疏结合,以疏为主”。首先要加强行业自律。互联网已经成为一个重要的经济载体,很多行业以互联网为平台开展经济活动,良好的网络环境有利于这些行业的发展,反之将导致这些行业的衰退,因此这些行业有责任也有义务建立相应的行业协会,构建行业自律机制,来规范各个行业的网络行为。作为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的ISP,必须加强对机房、网络接入点的管理,及时把一些有害信息隔离网络之外。作为互联网内容提供商的ICP,一方面要协助政府积极倡导文明上网、抵制不文明行为;另一方面要加强对内容和网络行为的审查,删除有害信息和抵制不法行为。其次要加强网民自律。虚拟社会的管理对象是网民,只有加强对网民的管理,才能管理好虚拟社会。按照
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开展网络道德建设,加强对网民的思想道德教育,提升网民的思想道德水平,引导网民自律,形成健康向上的网络文明新风。
(四)加强法律法规宣传,培养网民的法律意识
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行业协会要经常性地开展互联网法律法规宣传活动,通过建立宣传法律法规的网站,开展法律法规知识竞赛活动,特别是针对青少年网民,应该在学校里开展普法活动,来培养网民的法律意识,消除网民对虚拟社会区别于现实社会责任要求的认识误区,警示网民在虚拟社会中的违法行为同样会受到法律追究,从而使网民在内心深处意识到在虚拟社会中同样要对自己的网络行为负责,从而自觉地规范自己的网络行为。
结语
网络虚拟社会管理是全社会的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职能部门应当从国家信息安全保障工作全局的高度加以统筹规划和积极谋划建设,参与网络虚拟社会活动的全体成员都应努力为维护虚拟社会稳定,构建信息网络安全社会防控体系积极贡献力量。人类社会热切呼唤一个真正和谐、文明、健康的网络虚拟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