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性剥削通常指利用在线技术手段操纵他人进行性行为。网络性剥削的类型包括敲诈勒索、在线诱骗等。针对儿童的性剥削是网络性剥削最常见的一种形式,对儿童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可能产生严重的危害。部分儿童网络性剥削从施害者与受害者形成友谊开始,通过关系的不断深入逐渐排他,最终达到性剥削的目的。
定义
网络性剥削是性剥削的一种形式。网络性剥削和性虐待是指通过在线手段操纵他人做与性相关的事,包括强迫或勒索他人以在线方式发送自己的性相关的照片、视频,或通过网络摄像头进行性行为。针对儿童青少年的网络性剥削是网络性剥削的一种常见形式,通常包括诱骗儿童、直播或消费儿童性虐待素材以及出于性目的胁迫和勒索儿童。随着技术的进步,这种犯罪新形式的出现也使得实行性剥削比以往更加容易。
现状
国际上对针对儿童的网络性剥削缺少完整统计,主要关注未成年人参与网络性剥削的情况。国际刑警组织、禁止拐卖儿童和强迫儿童卖淫组织于2018年2月组织发布了一份报告。这份报告主要基于国际儿童性剥削(International Child Sexual Exploitation, ICSE)数据库中的100多万条媒体文件信息,针对那些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未能指明受害者具体身份的案件展开分析。结果显示,在这些案件中64.8%的受害者是女孩,31.1%的受害者为男孩,且涉及男孩的性剥削或虐待情节相比受害者是女孩的受害情况更为严重,或更可能涉及性变态的主题。受害者中60%以上为青春期前儿童,甚至有4%的婴幼儿。受害人年龄越小,遭受的侵害越严重。有84.2%的视频和图片都包含了非常严重的虐待内容,达到了欧洲打击恋童癖信息网络(Combating Paedophile Information Networks in Europe,COPINE)分级的6级及以上。
中国尚没有针对网络性剥削的官方统计,但利用网络实施性侵害已经呈现出了严峻的态势。根据“女童保护”2019年性侵儿童案例统计及儿童防性侵教育调查报告,在2019年,“女童保护”收到多起儿童和家长求助案例,均为儿童被不法分子利用互联网进行性侵。在2019年媒体报道的301起性侵儿童的案例中,网友作案21起,占比9.91%。
根据余海燕的研究,在中国,以“网聊”引发的性犯罪为例,案件主要呈现以下特点:
(1)被害人多为年轻女性,年龄集中在12~22岁之间。这个年龄段的女性是参与“网聊”的主要群体,也是最容易受到性侵害的群体。
(2)交往时间不长,有的只有两三天或一两周,受害者对网友并不了解,却见面心切,在此前提下见面存在极大的人身及财产危险性。
(3)该类案件的案发地点大都在性剥削行为人的住处,一般是受害者受邀前往;还有些发生在较为封闭的娱乐场所,如网吧包间、歌厅包房、公园偏僻处等。
(4)由于网聊双方关系的互动性、网聊内容的私密性、发生性侵害场所的封闭性等因素,极不利于受害者性权利的有效保护。
常见类型
敲诈勒索
施害者可能会使用受害者的性爱照片或视频勒索或强迫受害者执行他们想做的事情,如果不听从他们的要求,受害者及身边的人可能受到伤害,因此他们可能不得不给施害者钱、发送更多性相关的照片和视频,甚至亲自在线下见面,以平息事端。
在线诱骗
施害者通常先发送在线广告,或进行线上聊天,在线上交流时他们通常会对受害者进行反复称赞,表现出对受害者的关注和喜爱,甚至向他们转账或赠送礼物,随后在线下见面时发生性关系。
发送性相关消息
在社交媒体上向儿童发送性相关的消息,例如色情图片、带有调戏意味的话语等。
制作儿童色情制品
通过记录儿童性剥削或性虐待的画面制作儿童色情制品。这些色情制品包括在线聊天时捕捉的性画面、记录施害者与受害者在线下发生性行为的图像、使用隐藏的摄像头拍摄的或是在受害者入睡时等不知情情况下拍摄的图像等。
在线获得、收藏、传播、交易儿童色情制品
使用在线视频应用程序查看或进行儿童性虐待直播,直播者有时也与观众进行互动。或通过在线手段获得、收藏、传播以及交易儿童色情制品。
网络儿童性剥削的阶段
阶段1:友谊形成阶段
这是施害者逐渐认识儿童的阶段。这个过程中双方可能会交换照片,施害者借此核实谈话对方是否是儿童,以及该儿童是否符合其偏好标准。
阶段2:关系形成阶段
这是友谊形成阶段的延伸。它包括和儿童讨论他们的学校或家庭生活,目的是要表现成儿童的最好的朋友。
阶段3:风险评估阶段
施害者可能会评估儿童的计算机所在的位置以及其他人使用这台计算机的可能性,以判断其行为被侦查到的风险。
阶段4:排他性阶段
儿童对施害者的完全且隐性的信任逐渐增强,开始感觉到施害者的特别,并认为对方是自己“最好的朋友”。在这个过程中,施害者逐渐引入性主题,其强度也有可能通过施加轻微的压力而逐渐增加。未成年人表示不满之后,施暴者可能会深表歉意,并要求宽恕,以重新树立双方的互助感。
阶段5:性阶段
施害者与儿童之间的性对话的性质可能从温和的建议到公开的要求,以及不同程度的显式描述不等。施害者可以将其引入性主题的理由解释为指导和教育目的。
阶段6:结束阶段
施害者用赞美和鼓励来激励受害者重建关系,以最大程度地降低事情被披露的风险。然而需要知道的是,施害者对受害者造成的伤害是没有限度的,他们对与受害者的反复或持续接触也没有兴趣,他们事实上无意与受害者重建关系,只是想借此放弃和受害者的互动。
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
我国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中涉及到了与网络性剥削相关的内容。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2012修正)专门从未成年人保护的角度进行阐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9修正)从打击网络性剥削相关犯罪、保护公民权益的角度进行阐述,此外,《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11修正)中也涉及到网络性剥削相关的内容。这些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共同保障了我国公民在面对网络性剥削时的合法权益。
《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修正)
第十七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六)放任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接触危害或者可能影响其身心健康的图书、报刊、电影、广播电视节目、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网络信息等。
第四十条 学校、幼儿园应当对未成年人开展适合其年龄的性教育。
第四十九条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宣传,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新闻媒体采访报道涉及未成年人事件应当客观、审慎和适度,不得侵犯未成年人的名誉、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五十条 禁止制作、复制、出版、发布、传播含有宣扬淫秽、色情、暴力、邪教、迷信、赌博、引诱自杀、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图书、报刊、电影、广播电视节目、舞台艺术作品、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网络信息等。
第五十一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出版、发布、传播的图书、报刊、电影、广播电视节目、舞台艺术作品、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或者网络信息,包含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应当以显著方式作出提示。
第五十二条 禁止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或者持有有关未成年人的淫秽色情物品和网络信息。
第五十三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刊登、播放、张贴或者散发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广告;不得在学校、幼儿园播放、张贴或者散发商业广告;不得利用校服、教材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商业广告。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2012修正)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含有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以及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读物、音像制品或者电子出版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通讯、计算机网络等方式提供前款规定的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及其信息。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含有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以及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读物、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或者利用通讯、计算机网络等方式提供上述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及其信息的,没收读物、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违法所得,由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处以罚款。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没收读物、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
《刑法》(2019修正)
第三百六十三条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六十四条
【传播淫秽物品罪】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六十五条
【组织淫秽表演罪】组织进行淫秽表演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六十七条
【淫秽物品的范围】本法所称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
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
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11修正)对互联网上的信息服务活动进行了规范,对网络性剥削进行了禁止性规定。其中与网络性剥削有关的内容有:
第十五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六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现其网站传输的信息明显属于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内容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
第二十条 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信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并由发证机关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经营许可证,通知企业登记机关;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并由备案机关责令暂时关闭网站直至关闭网站。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义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并由发证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并由备案机关责令关闭网站。
我国各部委相关教育类文件
网络性剥削作为性侵害的常见形式之一,在教育中往往会从提高安全防护意识、预防网络成瘾等角度进行呈现。我国各部委发布的相关教育类文件中,《中国青少年健康教育核心信息(2018版)》强调了青少年接受和参与全面性教育的重要性,《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2007)、《中小学健康教育指导纲要》(2008)、《中小学健康教育规范》(2011)和《普通高等学校健康教育指导纲要》(2017)都与网络安全和自我保护有关。这些都是全面性教育中的重要内容。
《中国青少年健康教育核心信息》
七、掌握正确的生殖与性健康知识,避免过早发生性行为,预防艾滋病等性传播疾病。
(一)接受和参与全面性教育,可提升青少年对性与生殖健康的认知水平,提升保护自身、尊重他人身心健康的责任意识。
(六)过早发生性行为、早孕或人工流产,会对青少年身心造成极大伤害。不安全性行为可带来艾滋病、梅毒、淋病等性传播疾病的感染。青少年要避免过早发生性行为,拒绝性骚扰、性诱惑和性暴力。
《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
小学4~6年级
模块四:预防和应对网络、信息安全事故
初中年级
模块四:预防和应对网络、信息安全事故
高中年级
模块三:预防和应对网络、信息安全事故
《中小学健康教育指导纲要》(2008)
小学5~6年级
安全应急与避险
初中阶段
安全应急与避险
高中阶段
安全应急与避险
《中小学健康教育规范》(2011)
小学5~6年级
网络的合理利用
初中阶段
网络的合理利用
高中阶段
安全应急与避险
《普通高等学校健康教育指导纲要》
安全应急与避险
相关国际文件
一些国际文件也从儿童性剥削的界定和儿童权利保护角度对儿童性剥削这一话题进行了阐述。2000年通过的《网络犯罪公约》(Budapest Convention on Cyber-crime)从防治网络犯罪的角度强调了预防网络性剥削的问题。1989年通过的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和2000年通过的《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Optional Protocol to the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 on the Sale of Children, Child Prostitution and Child Pornography)从儿童权利的角度保护儿童免受网络性剥削。具体内容如下:
《网络犯罪公约》
2001年11月,由欧洲委员会(Council of Europe)的26个欧盟成员国以及美国、加拿大、日本和南非等30个国家的政府官员在布达佩斯共同签署了《网络犯罪公约》,并于2004年开始生效。该公约是关于通过互联网和其他计算机网络实施的犯罪的第一项国际条约,特别涉及侵犯版权、与计算机有关的欺诈、儿童色情制品以及侵犯网络安全的行为。
《儿童权利公约》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中要求各缔约国保证儿童在大众传播媒介中接收的信息质量,并保护儿童免受性剥削之害。同时,对于已经遭受剥削的儿童,《儿童权利公约》要求缔约国采取措施帮助他们恢复身心健康并重返社会。其中包括的具体条款如下。
第十七条
缔约国确认大众传播媒介的重要作用,并应确保儿童能够从多种的国家和国际来源获得信息和资料,尤其是旨在促进其社会、精神和道德福祉和身心健康的信息和资料,为此目的,缔约国应:
(A)鼓励大众传播媒介本着第29条的精神散播在社会和文化方面有益于儿童的信息和资料;
(B)鼓励在编制、交流和散播来自不同文化、国家和国际来源的这类信息和资料方面进行国际合作;
(C)鼓励儿童读物的著作和普及;
(D)鼓励大众传播媒介特别注意属于少数群体或土著居民的儿童在语言方面的需要;
(E)鼓励根据第13条和第18条的规定制定适当的准则,保护儿童不受可能损害其福祉的信息和资料之害。
第三十四条
缔约国承担保护儿童免遭一切形式的色情剥削和性侵犯之害,为此目的,缔约国尤应采取一切适当的国家、双边和多边措施,以防止:
(A)引诱或强迫儿童从事任何非法的性生活;
(B)利用儿童卖淫或从事其他非法的性行为;
(C)利用儿童进行淫秽表演和充当淫秽题材。
第三十九条
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促使遭受下述情况之害的儿童身心得以康复并重返社会:任何形式的忽视、剥削或凌辱虐待;酷刑或任何其他形式的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或武装冲突。此种康复和重返社会应在一种能促进儿童的健康、自尊和尊严的环境中进行。
截至2020年4月,已有196个国家成为了《儿童权利公约》的缔约国。中国于1991年12月29日,在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3次会议正式批准了《儿童权利公约》。
儿童权利公约的任择议定书
《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于2000年5月25日在联合国大会上以第54/263号决议通过并开放给各国签字、批准和加入,于2002年1月18日生效。我国于2000年9月6日签署,2002年8月29日正式批准生效。截止到2018年9月,175国已签署并批准此公约。这一公约为“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这两个极其容易引起误解的概念下了明确的定义,并要求各缔约国对涉及的相关罪行立法处罚。其中涉及的具体条款如下。
第二条
(a)买卖儿童系指任何人或群体将儿童转予另一人或群体以换取报酬或其他补偿的行为或交易;
(b)儿童卖淫系指在性活动中利用儿童以换取报酬或其他补偿;
(c)儿童色情制品系指以任何手段显示儿童进行真实或模拟的露骨性活动或主要为诲淫而显示儿童性器官的制品
第三条
1. 每一缔约国应起码确保本国刑法对下列行为和活动作出充分的规定,不论这些犯罪行为是在国内还是跨国实施的,也不论是个人还是有组织地实施的:
(a)在第2条界定的买卖儿童的范围内,这些罪行是指:
(一)为下述目的以任何手段提供、送交或接受儿童:
a. 对儿童进行性剥削;
b. 为牟利而转移儿童器官;
c. 使用儿童从事强迫劳动;
(二)作为中介不正当地诱使同意,以违反适用的有关收养的国际法律文书的方式收养儿童;
(b)出售、获取、介绍或提供儿童,进行第2条所界定的儿童卖淫活动;
(c)为上述目的制作、分销、传送、进口、出口、出售、销售或拥有第2条所界定的儿童色情制品。
2. 在不违反缔约国本国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同样的法律规定应适用于这些行为的犯罪未遂、共谋或共犯。
3. 每一缔约国应按照罪行的严重程度,以适当刑罚惩处这些罪行。
4. 在不违反本国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每一缔约国应酌情采取适当措施确定法人对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罪行的责任。在不违反缔约国的法律原则的情况下,可将法人的这一责任定为刑事、民事或行政责任。
5. 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的法律和行政措施,确保参与儿童收养的所有人均按照适用的国际法律文书行事。
全面性教育中网络性剥削的相关教学内容
学习目标
预防网络性剥削是全面性教育中的重要内容。在全面性教育中,对网络性剥削相关内容的学习同时涉及到关于暴力(以及性别暴力)、媒介素养、信息有通信技术的安全使用等方面的知识、技能和态度,其中渗透权利和性别平等的理念。在联合国《国际性教育技术指导纲要》(修订版)中,与“网络性剥削”相关的学习目标主要出现在核心概念4“暴力与安全保障”下的第1个主题“暴力”和第3个主题“信息与通信技术(ICTs)的安全使用”,以及核心概念5“健康与福祉技能”下第4个主题“媒介素养与性”和第5个主题“寻求帮助与支持”。此外,核心概念3“理解社会性别”下的第3个主题“基于社会性别的暴力”和核心概念2“价值观、权利、文化与性”下的第2个主题“人权与性”中也有相关的内容,内容贯穿5~8岁、9~12岁、12~15岁、15~18岁以上四个年龄段,具体学习目标如下:
核心概念4:暴力与安全保障
主题1:暴力
学习目标(5~8岁)
要点:能够识别欺凌和暴力,并认识到这是错误行为,这一点非常重要
学习者将能够:
► 定义取笑、欺凌和暴力(知识);
► 明白来自家庭成员或其他成年人的欺凌和暴力是错误的,且欺凌和暴力并非受害者的过错(态度);
► 示范如何安全应对同伴间的欺凌或暴力(技能)。
要点:能够识别儿童虐待,并认识到这是错误行为,这一点十分重要
学习者将能够:
► 定义儿童虐待,包括性虐待和利用网络对儿童进行的性剥削(知识);
► 认同虐待儿童的行径是对儿童权利的侵犯而不是受害者的过错,这包括由相识且信赖的成年人,甚至是家庭成员对儿童的性虐待(态度);
► 示范当一个成年人试图对自己进行性虐待时,自己可以采取的行动(例如:说“不”或“走开”,并将遭遇告诉值得信赖的成年人)(技能);
► 识别父母/监护人或值得信赖的成年人,并示范遭受虐待时如何与这些人沟通(技能)。
学习目标(9~12岁)
要点:性虐待、性骚扰和欺凌(包括网络欺凌)是有害的,在这些情况下懂得寻求帮助非常重要
学习者将能够:
► 描述性虐待(包括强奸、乱伦和网络性剥削)、性骚扰和欺凌(包括网络欺凌)的例子(知识);
► 明白儿童性虐待是违法的,并且有许多权威机构和相关服务能够帮助正在遭受性虐待的儿童(知识);
► 认同在遭受性虐待、性骚扰、乱伦或欺凌时,寻求支持的重要性(态度);
► 示范在知道有人正在遭受欺凌、性虐待或性骚扰时如何有效应对(技能);
► 展示在自己或认识的人受到性虐待、性骚扰、乱伦和欺凌时,如何寻求帮助(技能)。
学习目标(12~15岁)
要点:性虐待、性侵害、亲密伴侣暴力和欺凌是对人权的侵犯
学习者将能够:
► 比较和对比欺凌、情感暴力、身体暴力、性虐待、性侵害和亲密伴侣暴力(知识);
► 认同遭受由成年人、年轻人或权威者实施的性虐待、性侵害、亲密伴侣暴力和欺凌并非受害者的过错,并认同这些行为是对人权的侵犯(态度);
► 示范如何举报性虐待、性侵害、亲密伴侣暴力和欺凌等现象(技能);
► 示范如何向可信赖的成年人和机构寻求帮助,以防止性虐待、性侵害、亲密伴侣暴力和欺凌的发生,并为幸存者提供支持(技能)。
学习目标(15~18岁以上)
要点:每个人都有责任倡导人人享有健康与福祉并且不受暴力影响
学习者将能够:
► 分析有效减少身体暴力、情感暴力和性暴力等暴力行为的成功范例(知识);
► 体会到公开反对所有场合下(包括学校、家庭、网络和社区)的暴力和侵犯人权的行为非常重要(态度);
► 倡导创建安全环境,以鼓励每个人都能获得尊严和尊重(技能)。
主题3:信息与通信技术(ICTs)的安全使用
学习目标(5~8岁)
要点:互联网和社交媒体可以帮助人们获取信息并与他人交流,这可能是安全的,也可能会使用户(包括儿童)暴露在危险之中
学习者将能够:
► 描述什么是互联网和社交媒体(知识);
► 列举互联网和社交媒体带来哪些益处和潜在危险(知识);
► 欣赏互联网和社交媒体的价值,同时也意识到它们可能是不安全的(态度);
► 当在互联网或社交媒体上做过的事情或看过的东西让自己感到不舒服或者害怕时,展示如何找到可信赖的成年人并与其沟通(技能)。
学习目标(9~12岁)
要点:在互联网和社交媒体的使用方面需要谨慎小心学习者将能够:
► 举例说明互联网和社交媒体带来的益处和可能的危险(知识);
► 认识到谨慎使用互联网和社交媒体的重要性(态度);
► 展示如何决定在社交媒体上与谁分享何种信息(技能)。
学习目标(12~15岁)
要点:互联网、手机和社交媒体可能会带来大量不受欢迎的性关注
学习者将能够:
► 举例说明为何互联网、手机和社交媒体可能会带来不受欢迎的性关注(知识);
► 认识到有办法阻止来自互联网、手机和社交媒体的不受欢迎的性关注(态度);
► 制定并实施安全使用网络、手机和社交媒体的计划(技能)。
学习目标(15~18岁以上)
要点:使用社交媒体可以带来很多好处,但需要在道德、伦理和法律方面谨慎对待
学习者将能够:
► 分析安全、合法和谨慎使用社交媒体的策略(知识);
► 认识到社交媒体的使用有很多好处,但也可能导致不安全或违反法律的情况(态度);
► 制定并实施负责任地使用社交媒体的计划(技能)。
要点:色情媒介可能导致对性行为、性反应和身体外表不切实际的想法
学习者将能;
► 评估色情媒介如何导致人们对男性、女性、性行为、性反应和身体外表产生不切实际的想法(知识);
► 认同认识到色情媒介可能会强化有害的社会性别刻板印象,并使暴力或非意愿性行为正常化(态度);
► 反思色情媒介中对男性、女性和性行为的不真实的描述如何对人的自我形象、自信、自尊以及对他人的看法造成负面影响(技能)。
核心概念5:健康与福祉技能
主题4:媒介素养与性
学习目标(5~8岁)
要点:不同形式的媒介传播的信息有正确的也有错误的
学习者将能够:
► 列举不同类型的媒介(例如:收音机、电视、书籍、报纸、网络和社交媒介)(知识);
► 讨论媒介传播中真实或虚假信息的案例(知识);
► 认识到并不是所有媒介传播的信息都是真实的(态度);
► 辨识不同类型的媒介所传播的信息(技能)。
学习目标(9~12岁)
要点:媒介能够对与性和社会性别有关的价值观、态度以及规范产生积极或消极的影响
学习者将能够:
► 定义媒介的不同类型(例如:社交媒介、传统媒介)(知识);
► 列举媒介刻画男性、女性及人际关系的案例(知识);
► 描述媒介对与性和社会性别相关的个人价值观、态度及行为所产生的影响(知识);
► 意识到媒介能够影响与性和社会性别相关的个人价值观、态度及行为(态度);
► 质疑大众媒介对男性和女性的刻画(技能)。
学习目标(12~15岁)
要点:媒介中有关性和性关系的虚假形象会影响人们的社会性别观念和自尊
学习者将能够:
► 识别和批判媒介中有关性和性关系的虚假形象(知识);
► 审视这些形象对社会性别刻板印象造成的影响(知识);
► 认同媒介会影响人们对美的评判标准,形成社会性别刻板印象(态度);
► 反思有关性和性关系的虚假描述如何影响人们对社会性别和自尊的看法(技能)。
学习目标(15~18岁以上)
要点:质疑媒介对男性和女性的错误和负面刻画,将能够对行为产生积极影响,并促进社会性别平等
学习者将能够:
► 理性分析媒介中有关性和性关系的信息带来的潜在积极或消极影响(技能);
► 说出媒介如何能够为促进安全性行为和社会性别平等做出积极贡献(知识);
► 意识到媒介对与性、性关系和社会性别有关的观念能够产生积极影响(态度);
► 质疑媒介中的社会性别刻板印象,以及媒介对性与性关系的错误描述(技能)。
主题5:寻求帮助与支持
学习目标(9~12岁)
要点:学校和广泛的社区可以提供多种帮助和支持渠道
学习者将能够:
► 意识到儿童需要就某些问题(例如:虐待、骚扰、欺凌、疾病)寻求帮助,并知道从何处获得帮助(知识);
► 回忆受到虐待、骚扰、欺凌的时候需要告知可信赖的人员或机构(知识);
► 认识到有些问题需要寻求学校和社区之外的帮助(态度);
► 展示在更广泛的社区中寻求和接受帮助的方式(技能)。
核心概念3:理解社会性别
学习目标(9~12岁)
要点:所有形式的基于社会性别的暴力都是错误的,是对人权的侵犯
学习者将能够:
► 举例说明什么是基于社会性别的暴力(例如:欺凌、性骚扰、情感暴力、家庭暴力、强奸、女性生殖器损毁/切割、童婚、早婚和强迫婚姻、恐同暴力),并说出社会性别暴力可能发生的场所,包括学校、家庭、公共场所或网络(知识);
► 认同所有形式的性暴力都是对人权的侵犯(态度);
► 如自己或认识的人正在经历基于社会性别的暴力,或担心可能会遭遇基于社会性别的暴力,展示在这种情况下如何识别值得信赖的成年人并向其诉说相关经历(技能)。
核心概念2:价值观、权利、文化与性
学习目标(15~18岁以上)
要点:有很多地方或国家法律以及国际协议中提及了影响性与生殖健康的人权
学习者将能够:
► 分析有关童婚、早婚和强迫婚姻、女性生殖器损毁/切割、间性儿童的非自愿手术、强制绝育、性同意年龄、社会性别平等、性倾向、社会性别身份、人工流产、强奸、性虐待、性贩卖的地方或国家法律和政策;以及人们获取性与生殖健康服务和捍卫生殖权利的途径(知识);
► 说明人权遭到侵犯并影响到性与生殖健康的情况(知识);
► 认同人权对性与生殖健康的影响(态度);
► 倡导制定支持性与生殖健康人权的地方或国家法律(技能)。
全面性教育中如何进行网络性剥削相关的教育
幼儿园性教育中与预防和应对网络性剥削相关的内容
根据《国际性教育技术指导纲要》(修订版)给出的学习目标,幼儿阶段关于网络性剥削的性教育包含在与性暴力相关的教育中,主要集中在认识和保护身体的隐私部位上。北京师范大学刘文利教授主编的《珍爱生命——幼儿性健康教育绘本》(全9册)中,《我们的身体》《奇妙的感觉》《好秘密坏秘密》三册中都涉及相关的教育内容。
《我们的身体》一册主要帮助幼儿初步认识什么是隐私部位,“女孩的生殖器官、臀部和胸部是女孩的隐私部位,男孩的生殖器官和臀部是男孩的隐私部位”。同时向幼儿强调要保护好自己的隐私部位,并且不能够随意看和触碰别人的隐私部位。
《奇妙的感觉》一册主要教会幼儿识别不同的感觉,区分舒服的感觉和不舒服的感觉,并且在感觉到不舒服时要及时地表达出来,并向可信任的成年人寻求帮助。
《好秘密坏秘密》则在巩固关于身体隐私部位相关知识的基础上,教会幼儿勇敢说“不”,并且知道当自己的身体隐私受到侵犯时如何应对,该向哪些可信赖的成年人寻求帮助。这一册中还特别强调,绝对不要帮伤害自己的坏人保守秘密。
小学性教育中与预防和应对网络性剥削相关的内容
小学的性教育中关于网络性剥削的内容主要可以遵循两条线索,第一条是与性暴力相关的教育,第二条是与媒介素养相关的教育。北京师范大学刘文利教授主编的读本首次谈及与性暴力相关的话题是在二年级,而首次涉及媒介素养则是在一年级。
首先是与性暴力相关的教育。二年级下册“性与健康行为”单元“身体接触”主题中讲解了舒服和不舒服的身体接触,教儿童坚决拒绝不舒服的身体接触,保护好自己的身体。在此基础上,“身体的隐私部位”主题主要强调了认识身体的隐私部位对于儿童身体保护的重要性。这部分内容通过“哪里是身体的隐私部位”“谁可以触摸身体的隐私部位”“保护好身体的隐私部位”三个知识点的讲述,帮助学生了解身体隐私部位的准确位置;说出身体隐私部位器官名称;懂得谁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触摸自己身体的隐私部位,谁不可以触摸自己身体的隐私部位;保护好自己身体的隐私部位;寻求信任的成年人的帮助。学习这个主题,儿童可以科学认识人体的隐私部位,明白背心裤衩覆盖的部位是身体的隐私部位,是不能给别人看的。只有爸爸妈妈和医生在我们身体需要清洁和检查时,才可以触摸我们的隐私部位。如果有人要触摸你的隐私部位或者让你触摸他的隐私部位时,要坚定地说“不”,并学会及时告诉信任的成年人。
这样,当遇到性侵害事件时,儿童会运用所学知识和掌握的技能积极面对风险,谨慎对待可能的侵害者,他们可以根据自己的隐私部位是不是被侵犯,是否有不舒服的身体接触来分辨自己是否遭遇性侵害,及时提出拒绝或主动向信任的成年人求助,从而减少性侵害现象造成的危害。
五年级,读本首次明确谈及性暴力相关的话题。儿童会学习如何分辨不同类型的儿童性侵害,远离儿童性侵害的危险情景,时刻保持警惕,并且掌握预防及应对儿童性侵害的方式,遇到危险时及时向可信赖的成年人求助。这些教学内容能够帮助儿童更好地理解性暴力,特别是与儿童相关的性暴力,更好地进行预防和应对。
再来是媒介素养相关的教育。读本一年级“书刊与成长”主题中,通过“体验无穷的阅读乐趣”“培养健康的阅读习惯”“掌握正确的阅读方法”三个知识点的学习,学生能够了解童话故事、科普读物、儿童小说、少儿杂志都是适合儿童获取各种信息的形式;养成有利于身心健康的阅读方式和习惯,如在光线明亮的地方阅读、阅读时身体坐端正、吃饭时不看书、躺着时不看书;掌握正确的阅读方法,如在成年人指导下阅读、与同学分享阅读、阅读时多思考问题等。
二年级“电视与成长”主题中,通过“养成良好习惯”“选择合适节目”“识别不良信息”“防止沉迷电视”四个知识点的学习,学生能够养成看电视时的良好习惯,如保持适中距离、调到适宜音量、坐姿端正、不要看电视时间过长、吃饭时不看电视、做完功课再看电视等;了解不同的儿童电视节目对身心成长的积极作用,如增长见识、启迪智慧、放松身心、陶冶情操等;识别电视中的不良信息,如一些情形被夸大、一些人物被美化、一些广告不真实、一些节目有暴力情节等;防止沉迷于电视,通过培养广泛兴趣、活跃家庭生活、丰富现实体验、参与社会服务等方式,让现实生活更加丰富多彩。
三年级“电脑、网络与成长”主题中,通过“培养使用电脑的好习惯”“合理利用网络”“真实体验生活”三个知识点的学习,学生能够培养使用电脑时的好习惯,如保持正确姿势、控制合理时间、保护个人安全、学会调适自己等;理解网络有很多用处,但也有很多陷阱,要文明上网;懂得大自然、身边的朋友、真实的社会生活是获得美好体验的重要途径。
六年级“性信息”主题中,通过“性信息来源”“识别媒体性信息”“媒体性信息的影响”三个知识点的学习,学生能够了解家庭是解答性问题的第一场所、学校是接受全面性教育的正规场所、社区是获得性健康咨询服务的重要场所、媒体是寻找丰富性信息的主要渠道;懂得媒体中性别形象可能是积极的,也可能是消极的,学会识别媒体中的各种性信息;理解媒体中的各种性信息会影响与性有关的价值观、态度和行为。
初中性教育中与预防和应对网络性剥削相关的内容
初中阶段的性教育不再是概括性地介绍性暴力这一上位概念。在七年级的教学内容中,不同的性暴力类型被作为独立的话题进行讨论,其中就包括网络性剥削,青少年会尝试探讨对于网络性剥削的理解和观念,形成更加深入地认识和思考。除此以外,初中阶段的性教育还会探讨媒体中的性信息,如何应对媒体中的性信息,如何避免在使用网络的过程中保护自己,这些都是初中性教育可以探讨的话题。
相关研究
有关网络性剥削的研究主要集中于未成年人这个受害群体,针对成年网络性剥削受害者的研究相对较少。这主要是因为相比于针对成年人的网络性剥削,开展针对未成年人的网络性剥削的相关研究更有必要性。一方面,由于未成年人接受新事物的能力更强,因此他们在互联网的使用方面常常领先于其监护人,这可能使得未成年人在网络上面对的风险很难被其监护人察觉到,相关研究的结果有一定启示作用,能够帮助监护人增强在互联网上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另一方面,许多国家管制互联网犯罪的能力与互联网技术发展的速度不匹配,尽管网络儿童性剥削等问题日益凸显,但针对相关犯罪的保护策略和立法等仍然不完善,无法给儿童提供足够的保护,因此需要相关研究提供思路。出于以上原因,本节也呈现了较多针对未成年受害者的研究内容。
施害者的特征
根据侵犯行为的不同,可以把网络儿童性剥削的施害者划分为以下几种角色:
对网络性剥削的施害者特征的研究表明,并非所有施害者都会在使用欺骗、暴力或引诱手段,并最终对受害者造成身体伤害,这种媒体上塑造的刻板印象是不准确的。
网络性剥削对受害者的影响
生理健康影响:最终会导致线下性行为的网络性剥削可能会使受害儿童处于性传播感染、艾滋病和早孕的风险中;
社会/人际关系影响:在线或离线从事有偿性工作的未成年人可能会失去他人的尊重。他们会成为八卦的话题,并被其他人欺负或嘲弄,从而引发自卑等心理问题。其他家庭的父母会提醒自己的孩子不要与从事在线性活动的年轻人交朋友。此外,网络性剥削会使受害儿童感到自己已经独立,并且拥有财务自由,这可能会导致他们改变对父母的态度,例如失去对父母的尊重,并质疑他们的权威。这会影响家庭内部关系的和谐,也会使父母对儿童失去监护,一旦儿童参与到其他有害的活动中,父母将难以阻止他们;
心理影响:网络性剥削中存在社会污名,受害儿童可能会被其他人视作行为不检点的人,甚至被称为卖淫者。这些污名与误解最常造成的心理影响是低自尊以及自卑感;
经济影响:参与网络性剥削的受害者也能获得经济上的正面影响。有了通过在线性工作赚来的钱,家庭就可以满足日常需求。因为从性工作中获得的经济利益非常引人注目,一些年轻人及其家人不会介意与此类工作相关的耻辱和尊严损失,这种经济诱惑可能促使他们持续参与到网络性剥削中,网络性剥削对其带来的负面影响也因此而逐渐增强。
网络性剥削的预防
互联网使用者
互联网服务供应商
互联网需要加大力度保护儿童免受潜在施害者侵害。企业首先必须为儿童创造一个健康的上网环境,确保儿童的安全,而不是为了避免虐待的风险而限制儿童使用网络。信息技术行业(包括社交网络平台)需要确保网络平台加强安全性和防范措施;鼓励并促进儿童安全转介服务和求助热线;制定符合儿童权利的、标准的审核政策。
家长层面
学校层面
学校在预防网络性剥削、开展全面性教育方面起重要作用。学校帮助儿童和年轻人为成年后的角色和责任承担做好准备,这一过程中,不同的人员和机构都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作为教学活动和个人发展的场所,学校能够利用现有的基础设施,包括专业师资、可信赖的信息来源以及正式课程所提供的长期开展教育项目的机会。专业教师有能力为儿童和年轻人提供适合其年龄和发展阶段的学习体验,年轻人则把学校和教师看作是最为可靠的信息来源。
在多数国家,5~13岁儿童的大量时间都是在学校度过的,这使得学校有切实的机会持续不断地影响大量具有不同成长背景的年轻人。除此之外,在学校环境中,全面性教育能够以适龄且适合发展规律的方式按照顺序逐年开展,新的教学内容可以建立在已开展教学内容的基础上。
很多年轻人在校期间都会迎来青春期性发育,也会经历他们的第一段恋爱关系,包括可能的性关系。这就更加凸显出学校性教育的重要性,即通过正规的教育途径向儿童和年轻人提供与权利、关系和性与生殖健康有关的适龄的阶段性教育,并提供社会性别的视角。
在网络性剥削方面,学校应当特别教育儿童掌握的知识包括:
不同国家对于网络性剥削的界定和观点
在世界范围内,针对未成年人的网络性剥削都是受到禁止的。但对于参与网络性剥削的成年人来说,由于网络色情和性交易在很多国家是合法的,而网络性剥削的行为又常常与网络色情和网络性交易类似,因此各国在文化、立法等方面的差异也造成了不同国家对网络性剥削的界定和观点的不同。
美国
美国是联邦制,每个州都有权制定有关性工作的不同法律。在大多数州,购买、销售和组织任何性服务都是违法的,这些行为包括猥亵,诱使卖淫,拉客或同意从事卖淫行为,这也意味着网络性剥削在这些州将被认定为违法行为。
在美国内华达州的某些地区,妓院的经营获得了许可,但是受到了严格的规定,相关工作者要进行强制性的艾滋病病毒和性传播感染检测,同时还面临宵禁。因此,虽然并没有彻底禁止,但在美国进行性交易难度依然较大。这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网络性剥削的发生。
瑞士
在瑞士,性工作被认为是经济活动的一种普通形式,且购买性行为不是违法的。刑法中规定,当性行为存在强迫或涉及儿童性剥削时,并不属于合法卖淫。由此可见,涉及儿童的网络性剥削行为一律为瑞士刑法所禁止;而涉及成年人的网络性交易,如果出于自愿,则很可能不会被认为是犯罪。
日本
日本1956年的《防止卖淫法》规定,“与未指定的人进行性交易以换取付款”是违法的,第3条规定“任何人不得从事卖淫或成为其卖淫者”。但是,上述处罚仅针对招妓、组织卖淫、经营妓院、诱使或强迫他人从事性工作,以及从他人的性工作中牟利这些行为,这意味着购买性行为实际上并不是非法的。由此可见,通过网络浏览、获得、收藏色情制品等,不会被界定为网络性剥削行为。
除此之外,日本对卖淫的定义仅限于阴道性交,因此其他形式的商业性行为是合法的,甚至可以发生在按摩院等服务场所中。这也意味着,不涉及阴道性交的网络性剥削,很有可能不会被认为是违法行为。
典型案例(“N号房”事件)
“N号房”事件曝光始末
2019年7月,韩国大学生采访组“火花追踪团”潜入N号房聊天室进行暗访。同年9年,火花追踪团的报道《竟然销售儿童色情?Telegram上违法行为猖獗》获得韩国新闻通信振兴会深度调查新闻大奖,同年11月,韩媒《韩民族日报》首次向大众曝光“N号房”性剥削事件并推出系列报道,逐渐引起韩国民众关注。同年12月,韩国女性网友们自发组成了“ReSET”团体,开始监视Telegram上发生的性犯罪案件。
2020年1月,韩国部分民众向青瓦台发起请愿,要求彻查“N号房”事件。3月9日,韩媒《国民日报》展开“N号房追踪器”系列报道,3月16日,随着赵主彬等被警方调查,韩国全国上下掀起严惩参与者的声浪。3月18日,韩国青瓦台请愿留言板上,出现“请求公开N号房嫌疑犯身份信息”的请愿文。该请愿文创下响应人数最高纪录,将近269万人。3月20日,“请求公开N号房全部会员信息和要求处罚”的3篇请愿文,共计获得286多万人同意。
3月23日,“N号房“事件得到青瓦台回应。韩国总统文在寅表示,“N号房”案是践踏受害者的犯罪行为,指示警方彻查案件让全部加害者得到应有的惩罚。3月25日,首尔地方警察厅将赵主彬移送至检方。3月29日,韩国国会议员朴光温29日公开表示,已经向国会递交《性暴力犯罪处罚特别法》和《情报通信网法》修订案。修订案一旦通过,“N号房”事件所有参与者,只要进过聊天群的成员都将会受到法律制裁,最高可被判无期徒刑。
案件其他主要参与者
韩国警方于2020年4月7日调查逮捕了10名利用通讯软件恶意散布性剥削视频的“N号房”案嫌疑人。据悉,这些嫌疑人大部分是未成年男性。令韩国国民大跌眼镜的是,其中有一名年仅12岁的“犯罪少年”A某,去年作案时还是一名小学生。在韩国,“犯罪少年”是指年满12岁、未满14岁的未成年嫌疑人。据悉,犯罪少年享有保护处分,不会受到刑罚,最高可被判入少管所2年以内。
据警方调查,上述10名犯罪嫌疑人曾持有非法性剥削视频1.56万余条(225GB)。交易方式是通过转账或收取文化商品券,对每条视频链接收取1~3万韩元(1万韩元约合人民币58元)。
据悉,韩国警方对包括A某在内的9名未成年嫌疑人不拘留立案,对另一名20多岁的大学生嫌疑人实施拘留调查。
检方调查意见
韩国检方调查证实,赵主彬涉嫌从2019年5月至2020年2月期间,要挟包括儿童、青少年在内的25名女性拍摄性剥削视频,并分享到他开设的聊天群,即所谓的“博士房”,他至少运营了38个“博士房”。经核实,受害女性中儿童和青少年为8人,还有17名成年人。
韩国检方公布了赵主彬的具体犯罪事实:2019年10月,赵主彬涉嫌以散布不雅视频作为要挟,让共犯对一位15岁受害人实施性暴力并作出模仿性性行为;2019年10月,赵主彬获取与“博士房”作对的受害者信息后,胁迫受害女性以强制猥亵罪起诉他们,涉嫌诬告陷害罪;2019年12月,赵主彬向自由职业记者金雄(音)谎称,可以提供含有重要人士相关信息的移动U盘,并索取了1500万韩元(约合人民币8.7万元)非法收入;2019年2月至12月,赵主彬涉嫌以散布不雅照片作为要挟,胁迫3名受害者;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赵主彬涉嫌强迫5名受害者拍摄“博士房”宣传片;赵主彬涉嫌从前社会服务公务员姜某等2人处,获取受害女性及家人的个人信息,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2020年1月,赵主彬为阻止电视节目曝光“博士房”,强迫受害者录制自杀预告视频。
赵主彬涉嫌违反《儿童青少年性保护法》《性暴力犯罪处罚法》《儿童福利法》《个人情报保护法》等法律规定,涉嫌强制儿童卖淫及性骚扰、制作散布不雅视频、强奸、强制猥亵、诬告、诈骗、强迫等多达14项罪名。
韩国检方请求法院冻结赵主彬名下15个虚拟货币钱包、证券保证金和股权,以及已查获的1.3万亿韩元(约合人民币74.6万元)现金,没收、追缴其违法财物。
另外,检方对因其他嫌疑被拘留审判的前社会服务公务员姜某(24岁)和网名为“太平洋”的李某(16岁)等两名嫌疑人,以涉嫌参与运营“博士房”追加起诉。
当局态度
韩国执政党和政府表示,将推动废除涉及儿童和青少年性犯罪的诉讼时效法规。
韩国执政党共同民主党和政府官员日前在国会举行有关防范网络性犯罪的协商会议。韩国执政党和政府发布联合声明称,将加强对数字化时代网络性犯罪的惩罚力度。
针对涉及儿童和青少年的性犯罪,声明表示,将推动废除诉讼时效法规,考虑提高刑罚有期徒刑上限,并对刑罚期限设定下限;对于重复犯罪者,将考虑采取加重刑罚、废除量刑上限等措施。
案件启示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社交平台给了不法分子更多接触、诱骗未成年人的机会,针对未成年的性侵害案件屡见不鲜。为了防范“N号房”一类事件再次发生,针对儿童的性教育力度须加大,社会也应依法加强网络管理,保护未成年人权益。
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副主任赵占领说:“家长作为监护人,应尽到监护职责,对孩子进行安全教育,并采取合理的措施保障儿童的人身安全;教育未成年人增强安全防范意识,远离色情信息,遇到敲诈勒索,或者以隐私照片或视频进行威胁的,不要害怕,要及时报警。”
赵占领认为,对于色情网站,公安机关应当加大刑事打击力度。IDC服务商、社交软件等也应尽到法律规定的管理责任,及时采取技术和管理措施,防范和制止色情信息传播。公安机关除了主动查处之外,还应发动人民群众对色情信息进行举报,与互联网公司、电信运营商、宽带运营商等机构合作,及时通过技术手段发现违法犯罪线索和证据。此外,学校在未成年人在校期间,负有保障其人身安全的职责,如果未成年人在校期间被性侵,学校未尽到管理责任,将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湖北瀛楚(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张显显认为,在孩子成长过程中,家长和老师要重视孩子的性教育,加大性教育的力度,让孩子们明白什么样的行为涉嫌性侵,如何识别与防范性侵害,在遭受性侵时应当怎样保护自己的权益,通过教育与引导,增强孩子们自我保护的能力。
张显显说:“相关部门在开展依法打击网络淫秽色情专项行动的同时,更要着力推进完善网络管理的系统工程,运用法律手段,形成长效机制,包括完善网站查处机制、加大惩处力度、充分利用技术手段主动发现违规网站、加强宣传教育等举措。社会、家庭要共同努力,网民也要加强自我约束和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