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存款是把专业银行受托吸收的财政性存款全部缴存人民银行作为人民银行自有资金以及专业银行自行吸收的一般存款按规定比例缴存人民银行,作为人民银行统筹支配的信贷资金,这两部分缴存人民银行的款项称为缴存人民银行财政性存款和缴存人民银行一般存款,简称缴存款。
为了满足国家重点建设所需资金和从宏观上进行资金调节,
人民银行必须掌握一定数量的信贷资金。财政性存款有:中央预算收入、地方财政存款、财政预算外存款、部队存款、国家投资的
基本建设存款以及机关团体预算内外存款(但不包括农业银行县以下基层处所吸收的机关团体预算内外存款,按照规定它们应属于一般存款)。一般存款应包括:企业存款、储蓄存款、农村存款和其他存款。目前规定一般存款的缴存比例为12%,但在执行中人民银行总行根据放松或收紧银根的需要,可以调低或调高缴存比例。严格地说,只有首次才称为缴存,以后各次均称为调整,调整时间规定为:城市分支行(不含县支行)每十天调整一次,于调整日后五日内办理,县支行及其以下处所每月调整一次,于月后八日内办理。同时规定办理调整时间的最后一天如遇例假日可以顺延。人民银行和专业银行如为双设机构地区,以专业银行县支行和城市支行(办事处)以及指定的行处为缴存单位向同级人民银行办理,在城市也可以由城市分支行汇总办理,如为单设机构地区,即仅有专业银行而未设人民银行或没有代理人民银行业务的地区,可由专业银行县支行划转其上级行再转向同级人民银行办理。专业银行城市分支行或县支行应在规定缴存日期填制“缴存各种存款科目余额表(可用旬、月计表代)”一式两份,“缴存(调整)财政性存款划拨凭证”、“缴存(调整)一般存款划拨凭证“各一式四联,代借方、贷方传票,缴存行、收受行分别使用。凭证内所填缴存金额以千元为记帐单位。专业银行应按规定调整日期计算和办理调整缴存存款手续,即计算和办理本应应补缴(退回)金额,此笔金额可根据本次应缴存金额合计与已缴存金额(由“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总:余额得出)相比较加以确定。其帐务处理,调增(本次应补缴金额)分录与缴存相同,调减(本次应退回金额)分录与缴存相反。人民银行的帐务处理,调增分录与收到缴存相同,调减分录与收到缴存相反。为简化核算手续,缴存及其调整一般存款的金额起点(存款余额)为10万元,每次不足103元的并入下次调整,但缴存行仍应向同级人民银行填送存款余额表。如果缴存及其调整存款在人民银行存款户的金额不足,除实缴部分(应先缴财政性存款)照填划拨凭证外(凭证内本次应补缴金额栏改为本次能实缴金额,并在备注栏内说明本次应补缴金额和欠缴金额),另填欠缴凭证一式四联,其中第一、二联由缴存行留存,补缴后代转帐传票,第三四联送人民银行留存,收到补缴后代转帐传票。欠缴凭证的有效期为一个调整期,期满后如尚未补缴,应另行填制欠缴凭证,人民银行凭上次欠缴凭证计算罚款。此外,无论是缴存行,还是人民银行都要根据欠缴凭训.进行帐外核算,即欠缴数登记在“待清算凭证”表外总帐的贷方,支付或收到补缴数登记在借方。如果发生逾期缴存和调增缴存的:缴,人民银行应从期满日起,即旬后第五日或月后第八日起,每日按2%。计算罚款,并按实际天数计算,算头不算尾。专业银行向、民银行缴存的财政性存款一般不计利息,缴存的一般存款均应计利息,缴存的财政性在款中如有计息帐户连同缴存的一般存款由专业银行按规定利率按季结息,主动向人民针行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