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有关规定(Aet.23)及银行审单标准,
根据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有关规定(Aet.23)及银行审单标准,单式海运或港对港提单的正确缮制有如下要求:
一. 整套正本提单注有张数。是否按信用证条款交呈。
十二. 关于转船,《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的第23条b,c两款是这样规定的:
十三. 提单上关于货物的描述不得与商业发票上的货物描述有所不一致。如提单上货物用统称表示时,该统称须与信用证中货物描述并无不一致,且与其他单据有共通连结(Link)特征,例如唛头等。
十四. 提单上通知人(Notify Party)须注有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名称和
地址、电讯号码等。
十五. 提单上有关运费的批注须符合信用证的规定和UCP500第33条的规定。
十六. 提单上的任何涂改、更正须加具提单签发者的签章。
十七. 提单必须由受益人及装货人(Shipper)背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