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罪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1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是指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罪名设立
微信微博、QQ群等社交平台上,网友发布虚假信息的现象屡见不鲜。为此,《刑法修正案(九)》在第291条中增加一款规定惩治此类行为。
如果为了赚取关注度或点击量,故意编造发布虚假信息,以往可能最多是治安处罚,行政拘留几天,刑法修正案(九)施行后,这种行为就可能构成犯罪了。
2015年10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六)》,对适用刑法的部分罪名进行了补充或修改,就包括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法律规定
根据《刑法修正案(九)》的规定,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
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新修订时间:2024-12-26 16:43
目录
概述
罪名设立
法律规定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