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国另一方
缔约国际税收协定的参与和信守执行协定的另一个具体国家
缔约国另一方是“缔约国一方”的对称。 指缔约国际税收协定的参与和信守执行协定的另一个具体国家。在税收协定上,“缔约国一方”和“缔约国另一方”都不是定指,但在某一税收协定具体运用时,缔约国一方一经确定,则缔约国另一方也随之确定,反之亦然。
各国际税收协定中一般都写有: “ ‘缔约国一方’和‘缔约国另一方’的用语,按照上下文,是指××国或××国。”如中、美税收协定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缔约国一方企业通过设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在该缔约国另一方进行营业,……” 。如果该常设机构设在美国,则“缔约国一方”是指中国,而“缔约国另一方”就指美国; 反之,如果该常设机构设在中国,则“缔约国一方”是指美国,而中国则成为 “缔约国另一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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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时间:2023-10-13 2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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