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税利息
商业术语
对因
加工贸易
政策调整导致到期合同不予延期、按内销处理的,根据填发海关税款缴款书的上一年度
中国人民银行
公布的
活期存款利率
征收缓税利息;对逾期未核销手册项下的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内销征税,缓税利息的征收仍按前款规定办理。
简介
计算公式:应征缓税利息=应征税额×计息期限×缓税利息率/360
缴纳缓税利息的起始日期按照以下办法确定:
(一)实行电子手册管理的,起始日期为内销料件或者制成品所对应的
加工贸易
合同项下首批料件进口之日;
(二)实行电子账册管理的,起始日期为内销料件或者制成品对应的电子账册最近一次核销之日。没有核销日期的,起始日期为内销料件或者制成品对应的电子账册首批料件进口之日。
缴纳缓税利息的终止日期为海关签发
税款
缴款书之日。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3-05-19 23:19
条目作者
小编
资深百科编辑
目录
概述
参考资料
Copyright©2024
闽ICP备202407293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