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法学,也称综合法学或一体化法学(IntegrativeJurisprudence),是美国法学家杰罗姆·霍尔(JeromeHall)于20世纪40年代提出的,旨在推动各主要法学派“溶合”,建立“适当法理学”的法学运动。
统一法学,也称综合法学或一体化法学(IntegrativeJurisprudence),是20世纪40年代出现在西方法学界的一个旨在推动各主要法学派“融合”,建立“适当法理学”的法学运动。统一法学的主要倡导者是美国法学家杰罗姆-霍尔、埃德加-博登海默、澳大利亚法学家朱丽叶丝-斯通。其他主张或倾向建立统一法学法学家还有德国的艾里奇-费克纳、美国法学家和政治学家拉斯韦尔、麦克道格尔等。
它是二十世纪影响较大的一个学派,其主要思想是对自然法学、分析法学、社会法学三大法学流派进行综合,倡导法哲学的一体化运动。统一法学认为法律研究应当是对法的价值、形式、事实的研究,而以往的法学流派只侧重其中一个方面的关注是不正确的,统一法学提倡的全面考察法律的方法是一个创新,但是统一法学忽视三大法学流派产生的社会根源,意图消除它们的界限对其进行统一的思想是不切合实际的。
博登海默。自50年代起,博登海默就积极响应霍尔的倡导,加入了建立统一法理学的运动,并成为鼓吹统一法学的代表人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