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成本,是指
消费者在
维权过程中所耗费的时间、经济、人力等成分的总称。主要分为经济成本、时间成本、政府成本三个方面。
出现原因
导致消费者维权成本过高的原因有两个方面,一是消费者维权支出的金钱、时间、人力等成本过高;二是消费者能得到的赔偿却相对低得多,导致消费者维权往往“得不偿失”。
2014年3·15晚会上,涉及14个行业的消费维权成本调查结果显示,消费者认为维权成本最高的三个行业是食品餐饮、医疗卫生、互联网金融。
在消费者看来,造成食品餐饮领域维权成本高最重要的原因是监管部门职责不清。31%的消费者认为,推高医疗卫生领域维权成本最重要的原因是取证成本高、鉴定难。在互联网金融领域,消费者认为侵权人难以找到是导致维权成本高最重要的原因。
专家解读
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马灵珏律师针对消费者认为维权成本最高的三个行业进行了深入分析:
食品餐饮
食品餐饮领域作为消费者的日常消费领域,维权对于普通消费者来说需要耗费极大的人力、财力和时间成本。根据央视3·15晚会发布的消费维权成本调查,监管部门职责不清是消费者认为维权成本高的主要原因。根据《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食品安全的监管主要由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
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负责,针对不同类型的食品可以向不同的监管部门投诉。
(1)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
对于初级农产品进行简单分拣、去皮、剥壳、粉碎、清洗、切割、冷冻、包装等简单初级加工处理活动,例如冷鲜肉类、冷冻虾仁等,可以向农业、林业、渔业管理部门进行
投诉举报;
(2)食品生产加工作坊和现场制售环节
食品生产加工作坊,一般可以向质量技监部门进行投诉举报;在超市里经营的主食厨房、现场制售类食品(如芽苗菜),一般可以向
工商管理部门进行投诉举报;除此以外的现场制售行为,如面包房、糕点屋,可以向卫生管理部门进行投诉举报。
(3)食品流通环节
例如在商场(店)、专卖店、超市、有形市场等出现的食品问题,一般可以直接向工商部门进行
投诉举报。
(4)餐饮业消费环节
在饭店、酒店、餐馆中出现的食品问题由卫生部门负责监管;
(5)重大事故查处
主要监管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此外,在《食品安全法》第80条亦明确规定,上述部门“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及时进行答复、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推诿;属于食品安全事故的,依照本法第七章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医疗卫生
医疗卫生领域作为消费者的特殊消费领域,由于其医疗卫生知识的专业性及医疗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导致了医疗卫生领域的纠纷不断,矛盾升级。根据央视3·15晚会发布的消费维权成本调查,推高医疗卫生领域维权成本的主要原因是取证成本高,鉴定难。普通消费者对于医疗专业领域的知识资讯,不能自行判断或获知,只能依靠所在医院获取相关信息或借助相关专业机构的鉴定来判断。与国外专家对抗制的鉴定模式不同,我国现阶段实践中,医疗纠纷基本上是“一鉴定案”,除非鉴定机构有程序问题或者鉴定结论有严重问题,一般很难推翻。
对于普通消费者来说,在接受医疗卫生服务或购买医疗产品时,应当注意:
(1)尽量选择具备一定规模的正规合法医院,或正规生产厂家生产的医疗品。
(2)在接受医疗过程中,及时保留各种医疗服务的各种单据,例如门诊病历、缴费单据,化验单等等。
(3)对于医疗过程中引发的任何不良反应,消费者应当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情况,同时,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要求院方将剩余药物、使用针管等医疗器械进行“实物封存”。
(4)注意医生对患者病历的填写内容,并对相关病历进行留存或复印。
此外,建议消费者在有效保存证据的情况下向院方主张侵权责任进行维权,而避免医疗事故中技术鉴定的纠缠不清。
互联网金融
互联网金融作为消费者的新兴消费领域,正走入寻常百姓家。与此同时,不法分子也利用了互联网金融准入门槛低和缺乏法律制度约束的便利条件,不断制造消费者投资的骗局。根据央视3·15晚会发布消费维权成本调查,难以找到侵权人是消费者认为维权成本高的主要原因,这也是受互联网自身虚拟性所决定。
鉴于法律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关于互联网金融的相关制度尚未健全,因此,消费者在购买互联网金融产品或接受互联网金融服务的时候,不能存在侥幸心理,要具备风险意识,切记盲目投资。
(1)拒绝登陆不明网页平台,不共享或保留个人登陆信息
例如,不少挂马网页会通过个人登陆信息,进行账户信息窃取。消费者应当避免登陆不明网页平台或链接,进行账户信息的操作。一旦发现不妥,应当立即暂停或冻结该账户,并向公安等部门进行举报。
(2)选择正规合法渠道购买销售理财、基金产品
例如,不少钓鱼网站伪装成金融机构销售理财、基金产品。因此,提醒消费者选择正规合法渠道购买销售理财、基金产品。以基金为例,现有基金的销售渠道,主要是商业银行、投顾机构、
第三方机构、基金公司,这些机构销售基金都有注册资本的限制,并且需要相应的从业资质。消费者可以通过对这些机构的工商登记信息、资质信息的查询结果来确定是否选择购买。
构成要素
经济成本:按照现行
法律规定,公民合法权益被侵害后,可以通过与用人单位协商、向劳动监察大队举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等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以农民工依法维权为例,向
劳动监察大队举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和申请强制执行,如果完成全部程序,农民工至少就需要支付920元的经济成本。
时间成本:发生权益纠纷,都要花出几天、几个月、甚至几年的时间找对方进行协商,在此期间,受害者出于对依法维权时间漫长、花费较多、钱少不值得、举报了也没人会管、没有任何证据等方面的顾虑 ,以及对用人单位及其老板承诺的信任,也不想立即诉诸法律,而是一等再等。
政府成本:除了受害者本人需要支付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外,政府部门同样要支付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
降低成本
首先,在全社会树立降低维权成本意识。要通过舆论宣传使全体社会成员充分认识降低维权
成本,对于保障公民权益、加大侵权成本、遏制违法犯罪、建立诚信社会、完善法律实现机制、构建和谐社会的极端重要性;要将降低他人维权成本作为维权机关和组织以及
中介服务机构的职业道德的组成部分,并建立相应的行业自律机制;要在全社会树立为当事人和他人节省维权成本为荣、增加当事人和他人维权成本为耻的社会风尚,并建立适当的激励机制鼓励维权机关和组织以及中介服务机构积极主动地降低当事人的维权成本。
其次,将降低维权成本纳入绩效评价体系。要以
科学发展观和科学政绩观为指导,将降低维权成本作为评价维权机关或组织、中介服务机构工作实绩和服务水平的一个重要评价内容,形成科学的业绩评价机制;要设置科学的维权成本指标体系,并确定相应的考核内容、标准和程序;要建立维权成本约束规则并建立相应的奖惩机制。
第三,建立公平、合理、透明的维权收费标准。在确定维权机构和组织的收费标准时,必须寻求国家成本与当事人成本之间的平衡,在国家尚无力承担所有维权成本的情况下,完全取消维权收费实际上不利于百姓维权;应当看到,仲裁费、诉讼费等规费的设置,不仅是一种成本分担机制,而且是一种遏制当事人滥诉,利用经济手段制裁侵权行为的机制,完全取消收费是不理智的;要在总结各地经验和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现存收费进行适当调整,使收费标准尽可能公平、合理。
第四,限制维权隐性成本和不正当成本。要增加维权过程的透明度和公开化,防止争讼掮客混迹其间,中饱私囊;建立严格的对维权机关和组织的工作人员的
监督制约机制,杜绝维权中的关系案、人情案和金钱案;不断提高争讼程序的正当化水平,减少不必要的诉讼行为和诉讼过程,尽可能缩短争讼周期,减少维权的必要时间和必要成本;全面落实司法便民等措施,千方百计地为百姓维权提供便利;加大调解和和解力度,使纠纷尽可能以和平或和谐方式解决。
第五,建立科学的维权成本转移和分担机制。充分发挥中介组织、行业协会、人民调解组织等社会组织的作用,鼓励当事人选择非诉讼途径维护权益、解决争端;普遍赋予行政执法机关在处理侵权者的违法行为过程中附带调处相关侵权民事争议的职权和职责,以减少不必要的民事侵权诉讼,使
当事人被侵害的权益尽快得到恢复;建立百姓维权基金和
法律援助制度,对于经济确有困难、不能或难于支付维权成本的维权主体或维权本身带有公益性的维权行为,应当依法免交国家规费或由国家或基金组织提供经济援助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