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能力
法学术语
继承能力是指法律赋予的能够以继承人的名义取得继承权的资格。公民是否有继承能力,应以公民在继承开始时是否生存为标准。在被继承人死亡时,凡生存的法定继承人和遗嘱继承人均有继承能力。对于继承开始时尚未出生的胎儿有无继承能力,各国继承法规定不一。主要有两种作法:胎儿具有继承能力。如德国、日本等。胎儿不具有继承能力,如法国、保加利亚等。
中国继承法未确认在继承开始时尚未出生的胎儿有继承遗产的资格,但从养老育幼的继承法原则出发,同时又规定了在遗产分割时应为胎儿保留应继份额。胎儿出生后活着,其则取得保留份,胎儿出生后为死体,其保留份则按法定继承办理。失踪人的继承能力并不因为失踪人被宣告失踪而丧失,其继承权利由其代理人代为行使,继承的遗产也由代理人代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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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时间:2023-08-27 2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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